基于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应视作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犯。司法解释(三)此处引入了物权法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如果是在第三人出于善意购买且实情的情况下,买卖行为依然成立,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而
基于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应视作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犯。司法解释(三)此处引入了物权法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如果是在第三人出于善意购买且实情的情况下,买卖行为依然成立,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而夫妻另一方的侵权损失得向出卖房屋的一方主张。这里没有规定遭受侵害的夫妻一方可以追回房屋所有权,而是规定买卖行为依然成立,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立法价值是可以保障市场环境下,交易行为的流畅运作,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且第三人出于善意的购买行为应给予保护,不应让其承担过多的责任与损失。司法解释(三)做这样的规定是再一次在婚姻法中对物权原则的加强。
通过对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文的理解,我们不难看出其的新型立法价值取向。第一,在夫妻财产认定中加强对物权法与合同法等相关原则理念的引入,以求能够更加清晰地划分夫妻财产归属以及在处分财产时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基于审判便利化的追求,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使法官断案时不至于拖延太久,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现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据有关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⑤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如果法律无法给出清晰的审判标准,出现缠讼、烂讼的可能性就会提升。因此为了实现审判便利化,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明确更为详细。第三,司法解释(三)更加的确定了对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并且对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三、婚姻该不该算计
通过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越来越物质化,人们的婚姻家庭理念都随之发生了变化。不再像过去那样结婚后即将所有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更加明确了夫妻生活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随着中国“80后”进入结婚高峰期,加之高房价的“推波助澜”,嫁给“有房一族”成为了不少女孩择偶的“现实标准”。而现实中骗婚、为了房子而结婚、为了财产而结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种欺骗性婚姻的增多将会对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那些想通过不劳而获就过上安逸生活的人正在利用法律的漏洞,一步步蚕食着人们对于婚姻应以情感为基础的坚持!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其用意上也是由于当下的婚姻观出现了扭曲,期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对人们的价值观念起到导向作用。比如司法解释(三)中对于按揭购买房产归属的划分、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归属的划分、赠与房产归属、离婚财产分割等新的规定都体现了司法解释(三)越来越注重对夫妻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以抑制一方企图通过结婚来获取财产的心理。司法解释(三)期望通过建立婚姻中的实质公平、平等的财产划分标准来实现对扭曲婚姻观的矫正!
婚姻本不该算计的,因为幸福的婚姻更主要的是基于夫妻之间坚实的情感与相互之间的信任,在婚姻这样神圣的存在中,物质本应在情感之后。但由于当下社会人们越来越物质、利益,拜金文化盛行,对婚姻的情感伦理基础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一旦一方企图通过婚姻的形式来骗取财产,而法律不做出保护,那么另一方将会面临精神与财产的双重损失。所以法律基于对被侵害一方权益的保护所做出的立法努力是值得肯定的。虽然婚姻不该算计,但是我们至少要懂得如何在婚姻中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婚姻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产生了占有的欲望并通过各种手段来欺骗占有,这种行为当然是违法的且受到道德伦理批判的;但如果只是就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财产的维护做出努力,这种行为应该值得肯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法律要做的就是如何在双方保护自己权益个过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尽量对双方都公平、公正。
司法解释(三)所做的努力应该是值得肯定的,它已经注意到了当下扭曲的婚姻观以及混乱的婚姻现象,并期望通过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司法解释(三)尚不是完美的,依然有很多不足。比如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就存在漏洞,此项规定仅是基于对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大城市所做的婚姻状况调查而制定的新规定,对于相对比较偏远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婚姻现状调查并不充分,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权益是否真的得到保障存有很大疑问。且对于已经结婚的人来说,房产上有没有自己的名字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将产生巨大影响,情感稳定的尚不必担心,但对于情感基础一般的家庭夫妻双方自然就会算起小九九,要不要要求对方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可能会对夫妻间的信任带来一定的影响。司法解释(三)的不完美要求我们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更多地关注其对现行婚姻现状所产生的影响并及时对其做出应对。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做了很多的新的尝试:它更加强调物权法与合同法关于财产归属的原则性要求在夫妻财产认定时的体现;它更加注重对夫妻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更加细致地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义务划分;它的出台更加方便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如何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提供了清晰的划分标准。司法解释(三)期望通过法律来对现实已经逐渐扭曲的婚姻观念进行引导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且不应对它做过分解释或者断章取义,就认为司法解释三使得婚姻变得更加功利,应该可以看到其对妇女权益保护所做的新规定。但是司法解释(三)并不是完美的,在寻找婚姻关系平衡点——公平、平等的过程中尚不能真正做到实现对双方的公平。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密切关注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务中作用和影响,及时对其不足进行改进或补充,以更好地促进当代男女形成正确的婚姻观。
[注释]
①张东明,《<婚姻法>新解让婚姻变功利?》,珠海特区报2011年8月。
②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文化纵横》。
③薛兰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性规定解读》。
④游值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认定归属之我见》。
⑤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引热议》。
[参考文献]
[1]薛宁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性规定解读[J].中国民商法律网.(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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