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等同起来。事实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都是对于自由的论述,它们既相互联系又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针对学术机构的自由而言,现实生活中常把它称作“大学自治”,后者则主要是指学者和学生的治学自由,即在研究和学习中不受外界干预,主要体现为洪堡在柏林大学所推行的教授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学生的“学习自由”使得大学的学生有选择学习任何课程内容、选择教师的自由,拥有极大的完善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教师的“教学自由”使得大学教授具有在其学术领域内不受干涉,教授有选择讲授内容和讲授方式的自由,有探索和传授真理的自由。正确理解“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对于重新审视我国教育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
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个人(如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布鲁贝克认为,“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其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其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guild)都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可以说,传统上,“学术自治”就是指学术机构的自治,即在大学这样一个由学者和学生组成的共同体中,学者们不受外来力量的控制,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能够独立掌管自己的事务,这是大学自治的核心。
传统的“学术自由”,指的是大学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和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高深学问)、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传播自己的学术思想。从大学的组织和管理来看,学术自由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教学和研究活动中有追求真理的自由,在这一过程中不管研究者的教学和研究延伸向何方.都不用害怕惩罚或因为触犯政治、宗教、社会传统而被解雇,即学术自由被视为大学教师和研究者的一项特权。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描述,一切学术研究或教学机构的学者和教师们。在他们研究的领域内有寻求真理并将其晓之于他人的自由,而无论这可能会给当局、教会或该机构的上级带来多么大的不快,都不必为迎合政府、宗教或其他正统观念而修改研究结果或观点。大学的“高深学问探索的殿堂”这一功能.决定了其中的探索者必须拥有自由,才能确保其对知识探索的自主性和开创性。本文所指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力度,是指其实现的限度(宽围)和程度(深度)。把握好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不同力度,是实现大学自身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大学自治的力度及其实现条件
大学自治作为大学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创造性研究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大学可以不顾其历史社会发展情境,任意而为;相反,在社会各系统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十分密切的今天的中国,外部环境尤其是政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资金支持直接影响着大学的自治。
1.大学绝对的自治有其局限
大学自治是大学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但是,大学自治的必备性,并不意味着大学自治的绝对性。追求大学绝对的自治,实际上会对大学自治造成损害。自由是美好的,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类的一项伟大的事业。社会各领域都存在自治的问题.但这种自治往往不是“有”或“无”的问题,而是自治权掌握在谁的手里的问题,是谁拥有并多大程度上拥有自治权的问题,是自治权的力度的问题。大学也不例外。
一方面,“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高等教育研究的是高深学问,毫无疑问,只有学者才能对其做出准确的判断,只有学者才深刻了解高深学问的结构、内容及其内在特点,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才能使高等教育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因此,应该让学者及教师来控制学术活动,诸如专业、课程设置以及教授方法的选择等。另外,他们应有权决定由谁来讲授.以及谁有进入高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只有对高等教育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才知道在这个领域内谁有足够的学术能力进行教授活动。以及谁有能力来接受这种教授活动,什么样的水平及层次具有取得学位的资格等。布鲁贝克的经典论述,十分雄辩地论证了大学需要自治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高校绝对而完全的自治是不可能的,也是存在风险的。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决定了大学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外。首先,大学客观上总是会由于经费问题而接受政府或企业等校外团体的拨款和资助,一旦接受这些资助,就不可避免要接受为特定组织培养人才等附加条件,这样一来,绝对的、完全的自治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大学作为知识生产机构的物质存在,必需依靠社会提供的物质资源才能维持,这一特性决定了大学不管是由校外人员还是校内学术人员的完全自治,都会导致风险。其次,大学自治权力的过分集中,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如果大学完全由校内学术人员管理,那么他们可能会过分关注学术自身而忽视社会需求;而非学者集权则会导致决策过多牵涉政治或商业因素。导致高校这片学术净土的政治化、商业化。不论权力集中在哪一方,只要是过于集权,都会导致当权者利用权力干涉另一方合理合法的活动,把对方乃至所掌控的一切当成物品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因为“权力过于集中的官僚行政机构不可避免地会把人当作物品”罔。因此,大学绝对的自治是有局限的,存在着风险。
2.外部参与的大学自治才实际有效
当今世界,教育越来越多地掺入了政治和市场因素,必然需要有人(或者机构)以局外人的身份从宏观上给予指引与调控,使学校乃至教育朝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大学自治需要一个强力的领导团队来实现,这个领导团队既要包括能够抵制政治及各种其他因素的干扰而独立治学的专家或学者,又要包括善于审时度势、宏观掌控、协调学校发展的政治家。
具体到当前,我们认为,大学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学者专家和校外人士共同组成。大学管理需要校外人士的参与,是因为学校培养的人终究是要为社会服务的,来自业界或政府机构的校外人士更了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更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需要多少人才。大学学术共同体带有古代行会的某些特征,诸如散漫、(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