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宋乐 张然 发表于:2011-07-12 09:41  点击:
【关健词】法律诉讼; 高管变更; 国有控股
国内关于高管变更的研究较少。赵震宇、杨之曙和白重恩(2007)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业绩跟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升迁或降职有正向显著关系。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考察总经理的经营能力时所基于的指标存在差异,私营企业

国内关于高管变更的研究较少。赵震宇、杨之曙和白重恩(2007)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业绩跟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升迁或降职有正向显著关系。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考察总经理的经营能力时所基于的指标存在差异,私营企业将融资贷款数额作为总经理职位变动很重要的一个考核指标。朱红军(2002)研究发现,从对外披露的原因来看,辞职和工作调动是高管变更使用最多的托词。高管人员的年龄、以前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大股东的更换是影响高管人员更换的重要原因。
  代理理论指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是代理理论的首要问题(Jensen and Meckling, 1976)。代理人在完成委托人交付的任务之后,才能获得相应补偿,然而代理人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结果则会影响委托人对其的评判,进而作出更换的决策。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的业绩对高管变更的影响,但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在判断高管能力时,不仅仅依赖于高管为企业创造的业绩,还会考虑高管能否带来企业稳定、健康、长期发展(Bushman, Dai and Wang,2008)。有关风险控制能力对高管变更的影响,以往研究主要关注公司内在的业绩波动性对高管变更的影响,然而丑闻、诉讼、声誉等等负面消息在不同程度上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若该类负面效果长期积累,会对企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负面消息的来源之一——法律诉讼,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遭受银行、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引发诉讼,作为被诉讼方的上市公司由于侵害对方权益而有可能遭受法律制裁,致使其在诉讼赔偿中遭受经济和名誉损失。法律诉讼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高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高管的更换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股东显然难以容忍该类丑闻事件的发生,并将该类事件归罪于企业的高管,一旦对高管能力产生怀疑,该高管被替换的可能性随之增加。由此,法律诉讼作为潜在损毁公司资产或名誉的事件,会导致由此产生的股东对于高管的不信任感,致使高管产生变更。据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公司发生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的概率正相关。
  影响公司行为的一个重要制度因素是政府在公司中的作用(Shleifer and Vishny,1994; Fisman, 2001)。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异于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股东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的盈利和健康发展,在对高管的考核任命时主要关注这两个方面。在国有企业中,作为政府意志的一种体现,承担着安排社会充分就业、宏观经济调控、维持社会稳定等职责,因而,公司的盈利和风险控制并非全部由高管的能力决定,因此国有企业对高管的评价与非国有企业不同。当上市公司面临法律诉讼时,国有股东无法将法律诉讼完全归咎于高管的无能;同时,作为国有企业的高管由于其存在较为深厚的政府或社会背景,即使面临企业困境,也有可能利用其政府或社会关系保留其现有职位。据此,提出假设2。
  假设2:非国有企业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正相关关系强于国有企业。
  有关高管变更的原因存在多种解释,例如:控制权转移、解雇、公司治理等诸多因素。根据变更的本质不同,可以将高管变更划分为正常性变更和非正常性变更。正常性变更体现的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高管更换,如正常的退休等,这不能体现股东对高管能力的评判,因而,正常性变更与非正常性变更的影响因素应该不同。法律诉讼是高管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体现,会影响股东对高管能力的评判,因而对高管的非正常性变更有较强的影响。据此,提出假设3。
  假设3: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概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主要发生在非正常变更中。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2000—2008年上市公司样本,其中财务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数据和股权性质数据来自于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的公司治理数据库。在中国关系型主导的社会中,原有股东并不愿意将董事长或总经理离职的真正原因公之于众,以免同高管彻底对立,同样高管也不愿将这种负面原因进行披露,以免影响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此情况下,从上市公司披露的高管更换的原因中,很难得到高管离职的真正原因,需要采用一定标准将整体样本分为正常变更和非正常变更子样本。在本文的研究中,根据CCER的公司治理数据库中披露的原因,将确定无疑的正常性原因加以分离,将其他部分归为非正常性样本,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据此,将“退休”,“任期届满”,“健康原因”,“结束代理”确定为正常变更样本;“工作调动”,“控股权变动”,“辞职”,“解聘”,“个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涉案”,“其它”作为非正常变更样本。
  在样本的选取过程中,对整体样本作了如下处理:剔除金融行业数据;剔除缺失的数据。最终获得8 574个观测值。
  为了进一步检验不同所有权性质对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影响的差异,本文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组;为了进一步研究高管变更的不同原因,本文将样本分为正常性变更和非正常性变更两组。
  样本的分布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非国有样本为2 141个,国有样本为6 433个,说明国有企业占有较大比重。变更样本为2 700个,其中非国有企业变更样本为700个,国有企业变更样本为2 000个,比例分别为32.7%和31.1%,相差不大,说明大约有32%的样本发生了高管变更。
  非国有企业中,非正常变更样本为484个,正常变更样本为216个,配对样本都为1 441个。因此,获得非国有企业非正常变更研究样本1 925个,非国有企业正常变更研究样本1 657个。非正常变更样本比正常变更样本多的原因是年报中披露的变更原因,除了正常变更之外,其它类型难以判断,因此归为非正常变更。
  国有企业中,非正常变更样本为1 335个,正常变更样本为665个,配对样本都为4 433个。因此,获得国有企业非正常变更研究样本5 768个,国有企业正常变更研究样本5 098个。非正常变更样本比正常变更样本多的原因同样是由于年报中披露的变更原因,除了正常变更之外,其它类型难以判断,因此归为非正常变更。
  (二)变量定义
  本文所用到的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
  (三)研究模型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