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殷雄飞(1975- ),女,江苏宜兴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和英语语言文化。(江苏 南京 210036)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特色建设的内涵及途径研究”(课题编号:KT2011072)和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教所重点课题“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与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编号:GJ11-11Z)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3-0008-03
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有效实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重要体制架构,是在国内外职业教育长期实践中被证明的重要规律和经验。在现实国情下,由于法律法规、体制环境、运作机制、实现方式等诸方面的不健全,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往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合作层次偏低,以校企自主组织为主;合作流于表层,松散型、形式化现象较多;合作意愿失衡,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关系脆弱,普遍不稳定、不牢固、不持久,呈现出企业、学校“一头冷、一头热”的总体态势。这种状况的形成,不仅有受教育与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中东西方共同性难题影响的因素,而且与现实国情下经济社会改革进程中特定问题的制约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后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影响和约束更为深刻。具体而言,在快速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统领为主要模式的校企合作关系被打破,行业企业在被要求面向经济主战场的同时,教育职能被剥离或不再被体制所要求和强调,职业教育的院校在逐渐沦为行业、企业“遗孤”的同时又面临着自身开放不足、相关配套性支持政策缺位和社会服务组织发育不良的尴尬。然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并未消减,相反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转轨的不断加快,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旺盛,要求不断提高。这亟须职业教育从现实出发,发挥政府的统筹管理作用,建立合理的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促进机制,实现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寻求可行的校企合作之路,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水平。即使在西方国家的经验中,“德国与法国教育体制的差异,以及与英国之间的差异,归根结底,都体现出政府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所发挥作用的本质。”①
一、政府主导型校企合作促进机制的主要内涵
校企合作通常是指为满足市场和社会需求,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双方作为共同主体,利用学校和行业、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和环境,采用课堂教学与学生参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动手应用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进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过程。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有“工学结合”“订单培养”“顶岗实习”“联合共建”“校厂一体化”等多种模式。总体而言,其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把教育和劳动两个不同系统、本质迥异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进行有效结合。这种结合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调节基础上的结合,既要遵循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又要遵循生产经营和市场发展的规律。二是校企合作作为一种双向主动积极参与的过程,是建立在双方共同意愿和努力基础上的结合。职业教育与社会、生产融为一体,形成相互依存、优势互补、互相促进的有机体。校企合作的目的不但在于全面提高未来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解决学生就业问题,而且要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满足行业、企业的用人需求和提高效益的需要。
校企合作促进机制是指对校企合作具有促进作用的各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及校企合作构成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是促进校企合作有效运行的各种功能的总称。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企业和学校作为合作双方,应当超越流于形式的肤浅合作关系,构建和形成主动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共同体。在该共同体中,学校和企业既需要达成一致的利益追求,实现共同目标;也不排斥各自的主体利益,实现利益分享。学校作为教学主体,追求的是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的是生产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双方目标存在差异。在当前国情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平衡与统一学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利益诉求,客观上有赖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效介入,并在一定程度上担当起主导角色,形成政府主导,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体系。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引导、扶持和指导等多种方式为行业、企业和学校搭建平台,促进资源互通、共享,而且需要在宏观层面实施统筹规划、政策保障、协调监督、配置资源等,形成产业、职业、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建立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出于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同担、优势互补的基本格局和运行机制。
二、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1.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政府建章立制是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杠杆。“对德国和法国而言,政府的作用围绕着制度建设,而这些制度又代表了一组已成惯例的法则被植入组织的制度(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框架中。这种组织制度结构决定、联合或绑定了在某个领域盛行的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②然而,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由于颁布时间早、原则性过强,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等法规原则,不仅同样存在规定的完备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而且属于政府及部门政策,缺乏相对完善的配套性政策及措施,对经济领域的行业、企业等约束作用较低,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有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迅猛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适应宏观体制调整、变革中不断探索创新,相关问题也不断凸显。面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普遍供给不足,仅有个别地方出台了校企合作的《条例》或《实施意见》,大多数地区缺乏对国家现行政策的必要补充和完善。(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