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委托代理链条展开来看,政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活动。⑧作为政治主体的政府接受了社会公众的委托,以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但由于政府利益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将委托代理链条展开来看,政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活动。⑧作为政治主体的政府接受了社会公众的委托,以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但由于政府利益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代理问题。为降低代理风险,政治领域中的委托人便需要构建一套相应的治理制度安排来对政府加以监督和控制,政府绩效评估的立足点即在于此。但是不同于一般代理关系,公民作为委托人一方,其身份是抽象的、模糊的,这导致委托人一方在权利享受和义务承担方面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通过代议机构来行使其监督控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领域的委托代理链条中扮演着双重作用,居于承上启下的中枢地位:一方面,它基于公众的委托而产生,承担着对公众的受托责任;另一方面,它产生了政府等国家机关,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因此,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力的委托者,人大对政府行使权力的情况实施监督是一种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人大的民意代表机构性质决定了它对政府监控的合宪性和权威性。虽然就目前情况看,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弱势和虚化状态,但其监督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手段。基于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及制度安排”的性质定位,及其可通过具体翔实的指标体系来全面测评政府绩效的具体、可操作的特点,政府绩效评估无疑为人大监督职能的加强和顺利实施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选择。通过政府绩效评估途径,人大能够更为准确且便利地引导或控制政府行为。将政府绩效评估的核心主体选择为人大,由人大主导评估活动来完成对政府绩效的监督控制,符合党和国家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总要求。因此,将人大确定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核心主体资格,既具有充分的理论应然性,又切合政府绩效评估的体制改革价值诉求。
2.基于人大核心的异体评估路径及其行动策略
第一,成立政府绩效评估专门委员会。由于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评估周期长,组织实施需要具备稳固的具体机构和长效机制,评估过程中又涉及一些繁琐且复杂的专业化知识,因此需要考虑在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下设政府绩效评估专门委员会。为保障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方面,需要对政府绩效评估专门委员会的评估主导地位通过制度创建形式加以确立;另一方面,需要赋予专门委员会一定的监督权力,包括综合评估权、评估信息调查权、评估检查权及结果使用上的督导权等。
第二,构建基于人大核心的多元主体格局和联动机制。将人大确定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他评估主体,应构建人大核心主体基础上的多元化评估主体结构,要求各评估主体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在人大主导实施下,多个评估主体从各自特定的角色身份、知识经验、利益需求和动机态度出发,表达对政府管理的意见与诉求,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合理格局和联动机制,将尽可能减少评估误差。一是紧密联合第三方力量,通过寻求智力支持、项目委托等形式与民间组织、大学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进行有机联合。二是开拓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渠道,有效提高公众参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充分联合新闻媒体营造积极健康、严肃认真的评估氛围和评估文化,提高社会各界对评估工作的认识程度和参与主动性。另外,除了专门委员会主导下的评估路径之外,还应当积极鼓励具有独立评估实力的第三方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发起实施政府绩效评估活动,促进人大评估模式的不断改善,构成人大评估模式的有益补充。
第三,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估结果公布及使用制度。一是要设计一个完善的评估结果公布制度。将评估结论以详尽评估报告的形式向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各界公开,是政府绩效评估发挥功效的重要前提。二是要摸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评估结果使用制度。在评估结果使用上我们需要持谨慎态度,尤其避免陷入过于片面的“负责落实到人头”和“与预算直接挂钩”的误区,需要充分考虑到结果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宜在逐步试验的基础上积极而稳妥地建立健全结果使用制度。对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正确运用并不是要“抓出罪犯”,而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寻求对策。 第四,建立评估过程公开制度和申诉救济制度。为增强人大评估模式的公信力,需要将评估过程向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公开。另外,由于政府绩效评估牵涉面广、评估过程复杂,同时可能存在人大及其他主体对被评估对象的工作信息掌握不够充足的情况,难免会出现一些评估误差,可能会出现偏颇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评价结论,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申诉制度,为被评估对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第五,制定专门性评估法案。为保证基于人大核心的异体评估模式的权威地位,需要考虑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评估法案,防止由于政府部门抵制而导致人大评估权被弱化。评估法案应对人大的评估主导地位、组织实施过程、评估结果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制,保障政府绩效评估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四、结语
对正处于艰难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政府绩效评估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在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抓紧研究和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开展评估试点和相关制度建设。政府绩效评估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的复杂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需要在充分讨论和详细布局的基础上审慎推行。本文站在异体评估的视角,对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构建问题进行了反思和探讨,阐述了异体评估的主要内容。但需要说明的是,选取人大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核心主体的异体评估思路,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或排斥政府内部评估模式。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绩效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这种内部评估模式之所以欠缺实效,是由于外部压力缺位导致。人大评估模式即在于构筑这样一种外部压力。因此,人大评估模式与政府内部评估模式是两条并行的评估路径,前者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通过自己的方式检视政府绩效,另一方面是通过压力机制促成后者的深入发展。西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经验也表明,就政府绩效评估的动力机制而言,若非外部压力,政府本身并不具备切实的自评估动力和积极性。来自代议机构评估体系的评价压力是政府自身能够有效开展绩效评估的前提条件。我们需要在努力完善政府同体评估制度建设的同时,构建基于人大核心的多元主体结构及相关制度体系,开辟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异体评估路径,建立起适合中国实际的政府绩效评估架构和动力机制,充分释放评估活力。(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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