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涵 发表于:2012-04-08 19:44  点击:
【关健词】微博作品版权报刊利用
5.刊登微博作品应避免侵犯微博作者的人身权利 实践中,报纸、期刊刊登微博作品一般不会因未获得作者许可而产生侵犯版权中的财产权利问题,因为通过上文中介绍的经过网站转许可的方式以及支付报酬的行为,实际上已经

  5.刊登微博作品应避免侵犯微博作者的人身权利
  实践中,报纸、期刊刊登微博作品一般不会因未获得作者许可而产生侵犯版权中的财产权利问题,因为通过上文中介绍的经过网站“转许可”的方式以及支付报酬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微博作者凭借短短百十字的微博既可获得报酬、又可通过平面媒体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通常对于报纸、期刊的登载都是欣然接受的,不会产生版权纠纷。当然,假若报纸、期刊社并未向微博作品的作者付酬,则属于《著作权法》四十六条规定的侵犯微博作者版权的行为。真正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侵犯作者人身权利的问题,如在演绎、汇编过程中歪曲、篡改作者原意(也包括在娱乐版面刊登内容严肃、哀痛的微博作品等场合适用错误的情形)或超过了文字性修改的限度、改变了原作品内容,而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刊登微博时把作者名称署错,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此时报纸、期刊社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署名权的侵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著作权法》在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报纸、期刊社有理由相信发布该微博的账号所有者为作者,没有追根溯源确定“原作者”的实质审查义务(当然,通过“@”、“转发”的一连串踪迹可以轻易查出的除外)。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确认自己才是享有版权的原作者,则须提出相反证据。
  
  注释:
  [1]新浪财报公布最新微博数据注册用户突破2.5亿.[EB/OL](2011-12-10).http://www.chinanews.com/it/2011/11-09/3448382.shtml.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探析.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1).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导论.张雨泽,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
  [7]秦珂.期刊的著作权问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8]王晶.从微博“落地”看信息的流动//南方传媒研究第21辑:微博时代.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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