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涵 发表于:2012-04-08 19:44  点击:
【关健词】微博作品版权报刊利用
2.网站通过协议获得使用权许可 作者对其微博作品享有的版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依照约定进行许可和转让。我们可参考各大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在用户注册微博时与用户订立的书面协议(即用户成功注册前需打钩同意的由网

  2.网站通过协议获得使用权许可
  作者对其微博作品享有的版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依照约定进行许可和转让。我们可参考各大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在用户注册微博时与用户订立的书面协议(即用户成功注册前需打钩同意的由网站提供的格式条款)。人民网的协议中约定网站对微博内容有使用权,并可以将微博内容用于平面出版,同时会支付稿酬;腾讯和凤凰网并未对微博“落地”牵涉的版权归属问题做出约定;新浪、网易和搜狐在协议中均约定网站对微博作品享有“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的权利”,从而使相关网站在微博内容被报刊利用时也享有收益权——由于网站提供的微博服务是免费的,所以这样的约定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可以成立。当然,所有网站协议中的约定都应当被视为作者对于微博作品的使用权许可而非财产权转让,因为除了明确约定“原作者享有上载作品版权”的人民网和网易之外,新浪和搜狐也约定网站享有的是“非独家”的使用权,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权”的要求;同时,虽然面向用户的微博服务免费,但微博作者毕竟为微博作品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如认定为版权转让从而使原作者丧失财产权就会显失公平。故此,微博的原作者对其微博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并非转让和丧失,而是通过普通许可使用的方式与网站“共享”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
3.报纸、期刊社对微博作品享有版权的情形
  (1)报纸、期刊社自建微博。版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组织。以新浪微博为例,其“媒体汇”中包含了大量以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的名称为账号的微博,以此账号发布的微博作品显然代表它们的意志创作,并由它们承担责任,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应规定,报纸、期刊社视为作者,享有微博作品的版权。
  (2)演绎、汇编微博作品。报纸、期刊社在刊登微博时,一般不将它们单独刊登,而是将其进行分类整理、汇编成“微语录”等板块;或是对近来火热、影响力较大的名人微博和政务微博等进行演绎和再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纸、期刊社对经演绎和汇编之后形成的新的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享有版权。不过,原作者对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即每一条独立的微博)依然享有版权。
  (3)作者不明的微博作品。由于实名认证的微博还是属于极少数,大量微博账号名称一般都是作者的假名,假若又遇到作者在网站相应的注册信息不真实或变更的情况,报纸、期刊社无法通过网站或自行联系到确切的原作者,因而造成微博作品作者不明的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依照该规定,在微博作者不明的情况下,微博作品在被报刊利用前属于“版权归属待定的网络作品”[5];当固定在报刊上之后,报纸、期刊社作为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版权。然而,“出版商并非版权的真实所有人,而只是基于法律拟制的被推定代表作者而有权保护和行使作者权利。一旦作者披露了他或她的真实身份,则这种推定就不再具有效力。”[6]故作者身份确定后,微博作品的版权复归原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
  
  
  三、报纸、期刊社编辑刊登微博内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报道时事新闻时对微博作品的合理使用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报纸、期刊等媒体为报道与微博作品相关的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微博作品,则不需经作者许可,也不需向其支付报酬。
  2.转载其他报刊已刊登过的微博作品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报纸、期刊社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该微博作品已登载在报纸、期刊上,其他报纸、期刊社转载或摘编这一作品的,不需经作者许可,但需向其支付合理报酬。但必须注意,法定许可仍然是“从纸到纸”,我国尚未承认“从网到纸”的法定许可。2005年10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关于网络信息“落地”即“从网到纸”的法定许可规定因为“有意见认为这样的规定已经超出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不符合权利限制设置的‘三步检验法’”,[7]而在审议讨论中未获通过。所以,报纸、期刊社转载网站的微博作品依然要事先与作者或网站协商,得到其许可后方可转载。
  3.刊登微博作品经原作者或网站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于大部分情况下报纸、期刊社刊登微博作品并非作者主动投稿,而是由报刊编辑择优选登,不能认定作者有同意报刊社《来稿须知》等声明性质的格式条款的意思表示,所以编辑用稿应当事先征得作者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由于微博作者匿名等原因,往往不便与其直接取得联系,此时依据网站与微博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网站有权“再许可”的条款,报纸、期刊社也可通过网站许可而使用微博作品。当然,由于网站从作者处获得的许可使用权是免费的,考虑到平面媒体使用网站微博实际上也有利于网站的自身宣传,实践中,报纸、期刊社通常“不需向新浪支付相关费用,而是给刊登微博的网友发稿费的形式解决版权支付的问题。”[8]同时在此两种许可使用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保证传播时效,报纸、期刊社刊登微博作品,亦无须订立书面合同。
  4.对本单位记者等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微博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微博网站上同时有大量报纸、期刊社的记者微博,这些微博多以记者的名字命名,但往往“V认证”时会标明所在报纸、期刊社的名称及所担任的职务,其受关注程度也往往与其所在的报纸、期刊社的影响力直接相关,记者在微博上发布的某些言论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在报纸、期刊社工作中发表的稿件有类似性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记者等工作人员为完成单位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单位在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记者微博中相当一部分的微博作品只是自己私人生活的反映,并非都属于职务作品;只有与其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密切相关、为完成单位工作而创作的微博(如报纸、期刊社专门为记者开辟的“微语录”摘编或“微访谈”专栏等牵涉到的微博)才属于职务作品。所以,报纸、期刊社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记者等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范畴,划定职务微博作品的界限,以更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双方亦可通过合同约定职务微博作品的版权除署名权外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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