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涵 发表于:2012-04-08 19:44  点击:
【关健词】微博作品版权报刊利用
文章结合新《著作权法》,分析了微博内容成为作品从而享有版权的要件;通过对微博网站服务协议的分析,以及对报纸、期刊社自建微博,演绎、汇编微博作品和作者不明的微博作品等几种具体情形的讨论,厘清了微博内容“落地”平面媒体时原作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报纸、期刊

 2011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井喷式增长,仅新浪微博一家网站的用户数量就已超过2.5亿。[1]“微博时代”的到来引起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对微博极大的关注和重视,不少报刊纷纷开设“微生活”、“微声物”、“微言大义”等各种“微”专版,促使微博“落地”。我国2006年就已出台《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作品的网络传播加强了版权保护,但对微博“从网到纸”的传播却一直缺乏相关版权制度的规定,也由此带来了诸多涉及微博版权的现实问题需要人们研究与解决。
  
  
  一、微博内容是否享有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2]可见,只有“作品”才享有版权。所以判断微博内容是否享有版权,先要确定其是否属于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如要将微博内容纳入作品的范畴,先要保证其具备下列三个要件:
  1.微博内容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
  一种特定的思维表现形式是否属于作品,与其篇幅没有必然联系。我国最短的一首诗是诗人北岛的《生活》,全篇只有一个字“网”,篇幅虽短,但因其凝聚着作者的智力劳动,表达了深刻的思想和情感,仍不失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相较而言,最大篇幅为140字的微博内容虽“微”,但亦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或情感,2010年首届微小说大赛中涌现出的众多文质兼美的作品,就是最好的例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微博内容都或多或少地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但并非其都足以达到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要求。因为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3]也就是说,那些流水账似的只是记叙柴米油盐的微博内容(如“一觉睡到下午1点,起来逛街去”),或是哗众取宠的只是发出无病呻吟的微博内容(如“真讨厌,人家才不想去呢”)等,由于缺乏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们已达成共识的思想表达形式,不能等同于智力成果,并不属于享有版权的作品。
  2.微博内容具有独创性
  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全部或大部分照搬他人的智力成果所作的微博(如简单复制粘贴他人创作的流行语、搞笑段子等,或对其稍作改动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微博),不仅不能被视为作品,还涉嫌侵权的问题。同样,转发他人的微博内容因为缺乏独创性,也不是《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作品;即使在转发过程中加入一些缺乏实际意义的语气词(如“哈哈”、“唔”)或简短无意义的评论(如“不错”、“转了”),因为其本身并无多少智力劳动和原创性质,且不构成转发后形成的微博的主体,仍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不能享有版权。
  3.微博内容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九种形式:“(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中,“看不见、摸不着”的口述作品的存在,表明了“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不意味着“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看得见”但“摸不着”的微博内容却可以通过“落地”的方式以有形的纸质媒介出版复制,也并不妨碍其成为作品。不过严格来讲,微博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虽然绝大部分都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述,但与传统的散文、小说等文字作品仍有诸多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据此可以明晰,微博属于“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从而肯定了微博内容也可以成为作品的一种。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的微博内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才依法享有版权。但是,并非所有具备这些要件的微博内容都享有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微博内容只是起到媒体作用,传播时事新闻、报道单纯事实消息的,由于独创性很低,且公益性远大于私权性,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过,关于时事新闻的具备独创性的评论等,依然可以依法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微博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也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
  
  
  二、报刊利用微博内容的版权归属界定
  
  虽然不是所有微博内容都享有版权,但经编辑撷取刊发在报刊上的微博内容,应该说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享有版权的微博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版权的内容有17项之多,具体到微博“落地”这一过程而言,涉及的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汇编权等财产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行使一次即告穷竭。“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置于公众所知的状态,即是行使了发表权。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4]微博作者在网站平台发布微博内容的时候已经将微博作品公之于众,面向互联网不特定的人公开,相当于已行使发表权,故当微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再次公开时,只是该微博作品在平面媒体的二次传播,是行使其使用权的表现,原作者并不能再次享有发表权。当然,也就更不可能出现侵犯发表权的问题了。
  报刊利用微博作品的版权,无疑只可能归属于微博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报纸、期刊社中的一家或几家。
  1.微博作品版权一般归作者
  作品的作者是享有版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微博作者创造的微博作品是否被报刊利用,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版权中的人身权利是始终系于作者的,作者对于在自己的微博作品中署名、修改和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等方面有着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所以就微博作品而言,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作者,而不可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同时,作者也享有各项财产权利,并可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许可和转让。值得注意的是,报纸、期刊社享有一定的作品修改权实际上来源于作者的修改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纸、期刊社有权对微博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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