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要看30年(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施佑生 发表于:2012-05-01 22:08  点击:
【关健词】制度缺陷 住房模式 主权房产 房产租赁 房地产金融
我给保障房的定义是:保障房属于社会救助性产品,是政府通过行政的手段和财政的转移支持,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收入来源的和无人赡养的那部分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这个定义决定了保障房的使用者

  我给保障房的定义是:保障房属于社会救助性产品,是政府通过行政的手段和财政的转移支持,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收入来源的和无人赡养的那部分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这个定义决定了保障房的使用者一定是极少数的社会群体,而且他们的处境和地位应该是基本稳定的,变化的可能性不大。只有这样定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才最清晰,负担最轻,最具有公平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效率和效用也会最高最大。
劳动者不能成为保障房的使用主体。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的重要要素,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劳动者在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首先就要创造出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和费用,这样生产过程才可持续,社会财富才能增加。住房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基本组成部分,不仅劳动者本人的住房,还包括他的家庭和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住房,都是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成本,如果生产过程中不能首先把这部分成本创造出来并支付给劳动者,那么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将不可维持,生产过程就会中断。
  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确实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造成了劳动力在再生产过程中工资成本长期给付不足,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让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收入不断提高,逐步增加和提高全社会中产阶级的比重,让劳动者有尊严地生活,体面地生活,让劳动真正可以致富。对那些中小企业,自雇就业者,自由职业者,或者没有雇主给他们发工资的群体,我们要通过减免所得税,减少管理和交易收费,增加他们的劳动收入,逐步让他们也能够买得起房。对这个群体,政府可以临时性地提供一些解困性廉租房给他们周转,而不是给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
  
  四、主权房产是我国社会住房模式的主体
  
  现在有一种主张,认为房价这么高,中低收入者应该打消买房的念头,以租房为主,这样生活的压力会小很多,可以快乐地生活。甚至以国外的情况相比较,认为外国人的租房比例高于国人。这个观点可能不了解国外的真实情况,不了解我国底层民众的心理和文化,也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所以不可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
  先说外国的情况,在发达国家城乡差别基本消失,富裕的城市人口在乡村都有自己的住房,乡村几乎没人租房住。城市功能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市中心区创造财富的价值越来越高,几乎都转变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大多数房产也转型为商业用途,城市中心已不再以民众的居住为主。所以在城里工作的人们,为了避免每天上下班奔波,就在市中心租住公寓房,周末回到郊外和乡村的家里。他们工资收入足可以支付额外租房的费用。另外,国外没有户籍管制,人员的就业流动性较大,年轻人经常在多个大中城市奔波就业,经常搬家。如果在出生地、成长地有一套住房,就没有必要到另一个城市买一套住房,政府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征收房产税也抑制了购房的需求。国外人少地多,房价总体不高,保值增值功能较弱,相反金融业十分发达,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丰富,买卖灵活方便,也没有必要花费大额资金购买固定房产。加上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福利制度优越,民众没有医疗养老的担忧,储蓄率相对偏低,购房的积极性自然不高。
  第二是底层民众的心理和文化。中国长期是一个农业社会,近30年进入了市场经济,但传统的观念不可能随之完全转变。农业社会的特点是自给自足,反映在观念上是思想保守和追求稳定。大多数人,特别是农民,并不相信政府可以保证他们及其子孙后代的安全稳定的生活,依靠租住房产生活会使他们感到不安,不仅担心自己老无住所,也担心子女们没有立足之地。财富观还会使他们觉得辛苦挣的钱交了房租非常不合算。所以只要有条件都希望能有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样才有安全感、公平感、平等感和幸福感。这些传统的文化和观念短期是很难改变的,对此我们要给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所以中国的住房模式就应该以主权房产为主体,鼓励和发展自有商品房的置业住房模式。当然前提是暴涨的房价要降下来,降到其合理价值水平上,而且要长期保持合理稳定,让每一个希望购买自有住房的公民,通过劳动收入的积累,到了一定年龄都能买得起一套具有商品产权的主权房产。我们还要学习美国“房利美”,“房地美”的做法,发展房地产金融产业,通过政府的信用为那些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自有产权商品房,但有劳动能力,有稳定低收入的劳动者们提供借款担保,让他们提前拥有自己的住房,这才能真正地让他们快乐地生活,快乐地工作。
  第三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房产租赁只能是发展主权房产的补充,不能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住房模式。生活资料的租赁要特别慎重,因为它会加重社会的生产成本和生活成本,会扭曲和改变社会的分配关系。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的贫富悬殊已经扩大,富裕起来的人们已经开始通过资产增值来积累自己的财富,房产租赁会加快富者的财富积累。住房租赁市场过度发展可能会扩大两级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中国社会资本稀缺的时代已经过去,劳动力稀缺的时代则即将到来,如果买一套房产收租,租金收入高过社会平均工资,谁还会去劳动?我国社会很快就要进入老龄社会,劳动人口会越来越少,社会需要更多的劳动者,食利者阶层则要受到限制和制约。在住房模式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上,我们要有政治思维和战略眼光。
  即使发展房产租赁市场,我们也要通过制度创新,把房产租赁业作为城市经济结构和功能调整的手段,作为发展民众主权房产的补充,控制在一个适度的可控的层面上。要做到这点,必须发展和健全金融市场,创造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满足民众投资的需求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
  
  五、住房制度改革要考虑30年
  
  首先是城市化发展的模式和进度。未来30年城市化发展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问题是大中型城市继续扩大,还是中小型城市继续发展,抑或是修建更多的新城市。不同的城市发展思路应该有不同的房地产发展政策。大城市继续扩大显然是不可持续的,但我们现在的高房价主要出现在这些大中型城市中,如果未来这些大中型城市不可能再扩大,再容纳更多的新增人口,那么现在这些城市每年修建上千万套的保障房还有必要吗?如果因中小城市继续发展吸收容纳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的人口,那么就需要根据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规划一步一步地来,现在没有必要在这些城市建设那么多保障性住房,建设了对解决大中型城市房价暴涨也起不了作用。如果是建设发展新城市,那么首先要找到这些城市的经济增长点,创造可就业的机会,还要考虑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使用,而不是急于在这些城市修建保障性住房。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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