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为具有法人资格,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国家一级协会。在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参与协调各方利益。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为具有法人资格,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国家一级协会。在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参与协调各方利益。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以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福建南孚、宁波双鹿、四川长虹等7家电池生产厂商,要求展开“337”调查。在接到诉讼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分别对本国和对方产品的技术层面进行研究,然后聘请经验丰富的美国律师辩护。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三、政府、利益集团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供给
(一)政府、利益集团与政策形成的理论分析
关于利益集团影响贸易政策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主要以模型研究为主。这些模型虽然假设前提和研究重点各不相同,但是都认为贸易政策是利益集团、政府和公众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利益集团通过不同手段可以影响贸易政策。由于政府提供公共政策,而对知识产权敏感的相关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政策存在巨大的需求,二者就形成了特定的政策供给和需求。
在这些模型研究中,以保护待售模型的运用最为突出。Grossman and Helpman(1994)假设,在小国条件下,存在多个利益集团,每个利益集团根据政府实施的贸易政策提供政治捐献。在模型中存在一个两阶段非合作博弈的均衡。在第一阶段,不同的利益集团选择不同的捐献安排;在第二阶段,政府选择政策。最终的均衡政策结果表明,在结构参数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各行业的保护水平取决于各行业的进口渗透率、进口弹性和该行业能否有效地组织为利益集团。公共政策就是政府与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
(二)美国的利益集团、政治献金与知识产权政策
美国的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且通过多种手段游说政府,影响政策及法律的制定。在利益团体不同游说的途径中,政治献金被公认为最有效的接触渠道之一,特别是选举时竞选经费资助的多寡,是衡量利益集团对立法行为影响的重要指标。
1.微软与政治献金。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代表,微软一直是一个多产的知识产权“工厂”,它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推广其技术标准,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保护有价值的专有软件。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的记录,1999年微软的政治献金高达60万美元(约470万港币),在民主党与共和党间平均分配。微软56%的员工给共和党的候选人或党委员会捐钱,而盖茨个人并没有捐钱给任何候选人。在“软钱”(指没有选定捐献对象,用作捐给某个政党的献金)捐款中,微软排行第9;从整个电脑业的捐款计算,微软的捐款是最接近它的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的3倍。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1999年电脑和互联网公司的捐款总数达380万美元。这一数字比该行业1997—1998年头9个月国会选举时所捐出的数字多出1倍。
2.美国制药业与政治献金。2007年,药品研究和生产商协会(PhRMA)在游说活动上投入的资金增加了25%,总额超过2200万美元。据跟踪政治献金的机构所提供的数据,这一增长速度使得PhRMA成为美国在游说活动(包括聘请说客和开展广告宣传)上开支排名第2的组织,仅次于长期以来一直位居榜首的美国商会。在过去的10年里,制药行业将大约2/3的活动资金捐赠给了共和党。而到了2007年,他们将捐赠平均捐给共和党和民主党:一方面要获得民主党的同情,另一方面还要保持对共和党的忠诚。
3.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救济措施。随着美国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在经济贸易方面的逐步体现,美国针对国外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预防和保护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侵犯行为的发生。在这方面以“301条款”为依托,或以贸易优惠为筹码,借助国际间双边谈判以及双边或多边谈判、协定、条约或国际公约等加以推行。二是在美国进口与过境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制裁。“337条款”就是美国在这一方面所倚重的法律武器之一。在这两种措施中,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337条款”作为美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手段在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历史上,欧、日、韩、中等依次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逐渐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国。
四、利益集团与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确实存在很大差异,两国的相关利益集团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同时,两国的利益集团通过多种途径来影响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在众多利益集团的推动下,知识产权政策变动和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就很容易演化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
(一)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的发生机制
美国的利益集团在新的技术创新中往往有大量的研发投入,自然期待丰厚的利润回报。在掌握领先技术的条件下,往往希望政府提供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这种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摩擦就表现为美国政府在国内利益集团的推动下,对贸易伙伴国施加压力,迫使其提供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或签订超越国际条约的双边知识产权贸易协定。这种摩擦和磋商谈判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
这种知识产权摩擦没有明显的企业之间的诉讼,只是体现为两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新的协议,履行更严格的承诺(图-3表示了这一过程)。
图-3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的发生机制
(二)产品层面的知识产权摩擦的发生机制
中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核心技术的不足,往往采取引进、仿造、改进创新的方法来发展国内的科技产业。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难免会形成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侵犯。相比第一种知识产权贸易摩擦,这种由侵害而导致的摩擦就比较常见,实际经济交往中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也以这种为主。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估计的由于其他国家盗版而导致的美国的损失虽然未必精确,但的确反映了这种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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