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影响下的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吴郁秋 发表于:2010-09-15 09:37  点击:
【关健词】知识产权保护;中美贸易摩擦;诱发机制
文章首先分析了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的现状,然后从利益集团的视角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需求和供给的形成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中美之间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研究结论认为:中国和美国的产业利益集团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形成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

The Induced-mechanism of Sino-US Trade Fric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Influence of Interest Groups
  Wu Yuqiu
  (School of Economics,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Henan 475004)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of Sino-US fric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n analyzes the forming procedure of demand and supply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policy in an interest groups' perspective. The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interest groups from US and China have different dema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governments offer different policies based on maximizing the utility of political donations and gross welfare. So there are two kinds of induced-mechanism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ade friction: one from system and the other from product.
  Key words: IPR protection; Sino-US trade friction; induced-mechanism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是导致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贸易摩擦产生的主要原因,但其背后的推动力量则源于不同国家的利益集团参与和影响政府政策决策过程的活动。国际经济中日益增长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摩擦,无不与为增加其成员利益的利益集团密切相关。本文在政府基于政治捐赠和总福利水平最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供给的基础上,从利益集团的视角探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摩擦诱发机制。
  
  一、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差异的现状
  
  比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可采用量化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Rapp-Rozek方法,二是Ginarte-Park方法。其中,Ginarte-Park方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Rapp-Rozek方法的不足,但其缺陷在于不考虑执法力度问题。Ginarte-Park方法用于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美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量化,不存在立法与执法的偏离问题,可以反映其保护水平。但是,它用于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水平的衡量,就存在执法力度的偏离问题,所以应该用执法强度来加以修正。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衡量问题,国内已经有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如韩玉雄、李怀祖(2005)和许春明、陈敏(2008)等。
  图-1与图-2分别说明了美国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图上来看,两国之间保护水平还存在着很大差异。美国在1990年和1995年的保护水平以Ginarte-Park方法计算分别为4.52和4.86;中国同期分别为1.702和3.190,但是以执法强度修正的保护水平则分别为0.542和1.419(2003年的也只是2.536)。可见,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的差异还是很大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的推动下,中美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摩擦不断。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摩擦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美国的“特别301”调查,这是制度层面的摩擦;二是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这是产品层面的摩擦。20世纪90年代的知识产权摩擦基本上以前者为主,进入21世纪后则以后者为主。
  
  图-1以Ginarte-Park方法计算的美国的知识产权
  保护水平(1960—1995)
  数据来源: Ginarte J.C, Park W.G. 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J]. Research Policy, 1997, (26): 283-301.
  
  图-2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1985—2004)
  数据来源:许春明、陈敏《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及验证》,载于《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第27至36页。
  
  二、中美利益集团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向来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把这种差异转化为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推动力量就是两国的相关利益集团。美国的利益集团想方设法加大对发明者和生产者的权利保护,中国的相关产业集团则极力扩大药品、软件和生物技术等领域发明的受益范围。
  
  (一)美国的相关利益集团及活动
  由于经济实力的强大和政治制度的便利,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数量众多,而且对经济和政治的参与程度也比较高。作为典型的民主代议制国家,美国的利益集团的活动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的商业利益集团及大公司对贸易政策有着很强的影响力,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尤为突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
  IIPA成立于1984年,是美国版权产业的一个民间组织,宗旨是促进版权的国际保护。联盟由7个协会组成,而这些协会的会员有1900家,其中很多是赫赫有名的大公司。该联盟非常活跃,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及商务部保持密切的合作,经常就全球及各国版权问题发表意见。1996年,USTR根据IIPA递交的“特别301”建议报告,将中国确定为最严重的“重点国家”,引发两国贸易争端。USTR在2005年的“特别301”报告中接受了IIPA的建议,将中国升格为“重点观察国家”,这是自1996年以来的第一次升级。2006年,该联盟提供了46个国家保护版权不力的情况,同时建议将这些国家分类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和“观察国家”名单。 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S.A. )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美国商会为全美最大的商业组织,商会成员包括18万家公司、1300个协会、2800个地方商会和54个海外商会。2005年2月,美国商会向USTR递交请求,认为中国在未能很好履行2004年做出的打击盗版的承诺,要求行政部门在WTO对中国采取法律行动,以停止对美国商业的损害。
  
  (二)中国的相关利益集团及活动
  由于政治制度和经济实力的制约,中国的利益集团的数量较少,对政策的参与也不多。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利益集团”或者非法的、地下的利益集团组织,且往往依附于许多正式的合法组织。中国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集团的活动并不活跃,其中仅有电池工业协会在相关案件中有所成就。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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