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公元1619—1692年),字而农,湖南衡阳人,因晚年隐居于湖南衡阳石船山,杜门著书,学者称其船山先生。他一生涉猎极广,学识渊博,在中国思想史上的主要成就是在哲学方面,而他的伦理思想是和其精湛的哲学思想紧密相联。他对我国古代伦理思想发展中的诸多重大理论问题都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给予了批判性总结。王夫之在经济伦理方面也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思想,对于现代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启迪意义。
一、王夫之的经济伦理思想
王夫之作为一个中小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仍然陷在“天人关系”的旧框架之中,仍然受着封建传统观念的束缚,但是其经济伦理思想反映了明清之际市民阶层的要求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包含着一些民主思想的萌芽,具有近代启蒙主义的色彩。
(一)“理寓欲中”——经济伦理思想的起点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理欲之辨” 、“义利之争”是中国传统哲学所无法绕开的经典命题之一,也是宋明以来中国伦理学的主题之一。争论所及,实际上是道德同社会物质生活的关系问题。宋明道学家将“理”与“欲”完全对立起来,王夫之对此并不赞同,他认为“理”与“欲”均属于人所固有的东西,“理寓欲中”,王夫之以此作为其经济伦理思想展开的前提和起点。
王夫之首先提出“无其器则无其道”的命题,认为道德伦常并非如道学家所言的未有天地之前就永恒存在的“天下之定理”,而是人类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王夫之看来,道德关系、礼乐教化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客观的必然性。而这种客观必然性与人类的物质生活状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王夫之的这种思想有力地批判了宋明道学家的封建蒙昧主义和复古主义。
在王夫之看来,“人欲”,就是基于生理心理的人类的共同的基本物质生活要求。人类共同的物质生活欲求是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基础和实在内容。他将天理寓于欲中,承认人欲的合理性和普遍性,肯定人欲在生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欲望,好恶利益有巨大差别,所以需要进行调节,使大家的公欲(欲望)得到满足,道德准则就此而产生。
接着王夫之提出“以义制利”、“以理导欲”的主张,指出“义即理,利即欲”,义利关系就是理欲关系。根据公私轻重,王夫之将“义”分成三个不同的层次:“一人之正义”、“一时之大义”和“古今之通义”。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他看来,公私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公重私轻。一般来说,应以“古今之通义”为“天下之大公”。三个层次必须以“天下之大公”为自身合理性的依据。〔1〕
王夫之认为“利”分为“公利”和“私利”,“欲”则存在“公欲”和“私欲”之分。如果一个人只追求个人私利,就可能违背道德要求,以至廉耻丧尽,到头来必然遭害,所以必须“以义制利”,必须打破一己之利的界限,从整个社会来考虑。就理欲关系来说,必须“以理节欲”,用道德原则来限制人们的“私欲”。
王夫之的“理寓欲中”的理欲观揭示了道德同社会物质生活的辩证关系,肯定了“各得其欲”就是“天理”,反映了“大贾富民”摆脱封建束缚的愿望,否定了宋明道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的封建禁欲主义的道德说教。这些思想闪耀着理性主义的光辉。
(二)“自谋其生”——经济伦理思想的旨归
王夫之将“理欲义利之辨”的观点和思维方式用来观察和研究经济问题,提出了许多具有近代启蒙价值的经济伦理思想,其中“自谋其生”的自谋论就是其经济伦理思想的旨归。
王夫之首先肯定了土地私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他认为,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是“天地之固有”,所以不能为“王者”一人所私有和垄断。他说:“天无可分,地无可割,王者虽为天之子,天地岂得而私之,而敢贪天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为己土乎?” 〔2〕王夫之在这里借“天”的权威性来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合理性,其价值取向趋近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有财产的保障确能激发每一个人追求财富的冲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是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的必要前提。
王夫之认为,尽管土地应该私有,但不同的人所私有到的土地数量是不相等的。因为土地是人类维护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这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决于人的能力,人的能力由于先天和后天两方面情况不同而存在着个体差异。而这种个体能力差异的存在正是他们对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占有之不同的合理性证明所在。〔3〕
在土地的差异性占有上,王夫之提出“上之谋之不如其自谋”的命题,主张“自谋论”。所谓“自谋论”,是指人皆有“自谋其生”的本能,天地之大,山泽之富,只要人们肯用力去经营它,就没有被饿死的道理。每个人都有求生存的自然本能,都有追求私人利益的动机,都有自谋其生的能力。如果这一切都强行纳入政府计划,由政府来为民众谋生计,就会松懈人们自谋其生的斗志,势必导致普遍贫穷、甚至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状况。〔4〕所以,作为统治者“勿忧人之无以自给也,藉其终不可给,抑必将改图而求所以生” 〔5〕。所以历史上王者的“授田”之举、“均田”之策都非良策,定会导致“相倾相怨以成乎大乱”的局面。王夫之的“自谋论”实际上仍然是为土地差别占有提供一种伦理的辩护。〔6〕
王夫之强调老百姓“自谋其生”,并不意味着统治者要“无为而治”。他认为,作为劳心者的统治者应该为劳力者的老百姓的“自谋其生”提供一种宽松的制度环境,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在制度设计上,王夫之主张原则上必然崇尚公平正义,坚持标准的同一性,不因利害关系的轻重而失去应有的态度,不因人际关系的厚薄而妨碍正当的对待,要超越世俗的亲疏尊卑界限。它要求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7〕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