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执政党自我监督思想述论(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朱联平 发表于:2012-04-20 13:56  点击:
【关健词】邓小平;执政党;自我监督;监督机制
首先是国家层面的制度监督。按照邓小平的思想,有三个发挥监督效能的政治制度:一是国家法律制度。民主要靠法制来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着重强调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

   首先是国家层面的制度监督。按照邓小平的思想,有三个发挥监督效能的政治制度:一是国家法律制度。民主要靠法制来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着重强调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通过修改和完善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来实现对政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的有效监督。邓小平特别强调:“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2]339实际上就是通过对国家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实现对包括政党在内的政治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监督。二是国家政权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只有人大最有资格和力量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一府两院”主要由党员及其干部构成,因此也就是对党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邓小平指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要充分完善发展其优越性,就会产生可与历史上任何政权制度相比较的巨大优势,切实彰显人民选举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是政党制度。邓小平认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我们的政党制度为了共同目标,集思广益,取长补短,“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克服缺点,减少错误。
  上述国家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支柱性内容,尽管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336建立巩固的民众基础,形成权力制约的防腐机制。
   其次是执政党组织内部的制度监督。邓小平关于党内民主监督的制度要求有很多,如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制度、党委会议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但具有总括性和创新性的制度构想,也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为党章。在邓小平看来,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就是共产党的法律法规,共产党的言行要受到党章的约束,“国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2]147二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政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实现党内自我监督的最有效、最权威的平台和渠道,党内民主可以在此得到展现,党内批评可以在此得以展开,党内决策可以在此进行讨论,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决定了它所具备的对执政党及党的个人权力的制约监督功能。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在建国之初就提出建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构想,他建议,“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1]233要求党的领导要定期报告工作,听取大会代表的批评,答复他们的询问。显然,邓小平的这个设想不仅仅是为了克服“党内民主生活不足”的缺点,更在于通过此项制度改革,有效防患和避免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脱离群众的危险以及可能滋生的官僚集权与腐化变质倾向。可以预知,这项制度的有效实践必然强推党内民主力量,并形成良好的政党监督机制,为人民民主提供示范性政治资源。三是党内监督机构的设置机制。党内监督制度只有处在动态执行当中,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这就要求要有监督制度实施的机构,就是邓小平提到的“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2]332方可达到党内监督的实际效果。大西南刚刚解放的1950年,邓小平在西南党的建设中就敏锐地认识到在党委内部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必要性,认为它是一种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1]160依据实践的需要,1955年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邓小平认为它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法令的情况,而不是局限于受理案件。[1]25430年后的上世纪80年代,他建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连同即将成立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产生,明确规定各自权限,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这就表明,邓小平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党内监督不仅仅是制度规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机制运行的问题,通过建立适当的机构并提升监督机构的权限,才可能避免制度与机构在权力不正当行使中的“失监”、“虚监”与无奈,进而防范权力膨胀滋生的腐败问题。
   第三是社会层面的制度监督。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依靠的是党的自觉理性,建立党规党法,设立监督机构,实现自我监督。这是一种政治自律,自律在一定程度上能产生较好的纯化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若缺乏外力规制,自律也会软弱无力。因此,通过外部力量的他律,既是对政党实施监督的必要内容,又是促进和帮助政党成功自律的重要链环。邓小平坚持认为的党接受监督的三个渠道中,除了自我监督,另外两个方面即群众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都是党外力量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则是社会层面的监督,也是基础面最广泛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前期,在对群众监督的社会认知中,邓小平和其他党的领导人一样,更多地只是强调群众监督的必要性。在经历了十年“文革”后,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制度不完善的教训,鲜明地提出了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的思想,他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2]332后来他进一步指出光有制度还不行,制度必须完善,完善的根本途径是规范化、法制化,“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359从强调群众的一般性监督上升到建立群众的监督制度,又从认识到制度的固有缺陷到深化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不仅表明邓小平关于群众监督制度对于政党建设必要性认识的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当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不足以抵制和预防政党本身的权力异化倾向时,就要将群众监督制度以法律化的形式制度化,形成群众监督制度的权威,不让这种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真正使人民的管理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掷地有声,发挥群众监督的刚性功能,建立反腐防蚀的坚固防线。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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