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9月至1957年1月,上海市各区委、各局、专业公司分别抽调干部,成立工资改革机构,训练人员并进行调查研究,制订各系统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计划在1957年1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工资改革。从1956年11月起,上海市选
1956年9月至1957年1月,上海市各区委、各局、专业公司分别抽调干部,成立工资改革机构,训练人员并进行调查研究,制订各系统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计划在1957年1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工资改革。从1956年11月起,上海市选择了176户不同类型的工厂企业进行试点,为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做准备。然而,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比预先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到1956年12月,工资改革的时间进度已经调整为1957年1月底前在一部分重点单位完成工资改革,其余各企业的工资改革在1957年2月后分批进行,争取到6月底前基本完成。在此同时,1956年12月,中共中央针对全国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普遍反映出来的工资增长幅度和绝对数偏高以及生搬硬套国营企业工资制度两大问题,向各省市自治区发出了《关于目前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指示》。根据此指示以及试点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1957年1月16日,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召开了市、区工资改革负责人参加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会议,并形成了三点重要共识:即不能生搬硬套国营企业工资制度;这次工资改革只能是初步的、不彻底的、调整性的改革;新合营企业原有工资制度有不合理的方面,也有合理的方面。并在此基础上修正了上海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重新确定了以“调整整顿为主,有条件地进行改革的方针。”1957年3月,上海市委、市政府正式向中央上报由市劳动工资委员会起草的《关于上海市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报告》作为上海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指导文件,并在4月得到国务院的正式同意批复。
1957年1月16日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会议将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完成的时间再次调整为,3月底以前继续完成其余重点企业约200个工厂、7万人(到2月底,新合营企业完成工资改革的仅为试点、重点企业,约37000多人),以后再分三批全面展开:第一批争取5月中旬以前完成20万人,第二批争取6月底以前完成25万人,第三批在7月底完成11万人,8月份进行工作总结。而事实上,从1957年5月起,受“大鸣大放”的影响,工资改革一度停顿,除了先前已经安排的重点企业在7月之前已经完成外,其余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直到7月3日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再次下发《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修正补充意见》之后,才真正全面推开。到10月底,除106个工厂、7207人因情况比较复杂尚在进行工资改革外,其余单位已全部结束。如上海图书发行公司所属26户企业,7月30日进行试点,8月15日全面推广,至8月底即基本完成。
三、工资改革中的若干问题
(一)工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是在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工资改革中,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都成立了专设的领导机构,上海的专设领导机构既称“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也称“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劳动工资委员会”。各区区委都成立有专门的工资改革委员会或工资改革办公室,各专业局、专业公司,各企业也都设有相应的工资改革办公室或工资改革工作组。以上海市第一重工业局为例,下属机电等13个专业公司2949户新合营企业1956年第四季度进行工资改革时,第一重工业局抽调干部成立了工资改革办公室,并分设秘书、方案、技术标准、职员工资4个专业工作组。13个专业公司先后抽调253名干部成立工资改革工作组,下设方案、技术标准、职员工资、综合(秘书)4个组,技术标准组按各公司行业不同情况又分若干小组。
组织领导机构外,工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还集中体现在改革方案的制订、批准、实施上。工资改革之初,中共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即专门制定了《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审批程序的规定》,各行业的工资改革方案由专业公司提出,征求有关产业工会意见,经主管局审查,报市劳动工资委员会批准;各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由企业拟订,征求工会基层组织意见后,报请主管专业公司批准,并报区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备案;各行业的工资改革方案分批计划由专业公司提出,经主管局审查汇总,分送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根据各局提出的分批计划,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工资改革进度计划,报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备案;工资改革中各项具体政策问题,凡已有处理原则规定者,各部门在规定原则范围内可以负责解答与处理;凡尚无原则规定的问题或按规定原则执行有困难者,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意见后,逐级请示解决。而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具体开展则明确规定为,由所在区区委所属的劳动工资改革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各产业局、专业公司应该积极配合,负起应有的责任”。
(二)工资水平与工资增长指标
工资改革之前,由于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一般地已经超过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并且显著地高于重点建设地区,而合营后工时制度、劳保制度和劳动条件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由此,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一般地只能稍有增加”。
工资水平的提高直接取决于工资改革中的工资增长指标。1956年8月在新合营企业工资会议上,全国各省市都上报了本省市新合营企业增资总额的匡算数。上海上报的是1956年下半年6个月增资总额为2630万元,月增工资总额为438万元,68万名职工月平均工资从72.18元提高到78.56元,增资幅度为8.84%。但当1957年国务院正式下达各省市增资指标时,全国新合营企业1956年7~12月份增资指标仅为5000万元,其中上海为1239万元,平均每月增资仅为206.5万元,增资幅度约为4.2%,只是原来匡算数的47.1%。上海各局、公司在各自的工资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半年增资总额为1429万元,超过中央分配控制额15。2%。1957年3月,经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最后平衡,将各部门上报增资总额压缩修正为1205万元,多余34万余元作为机动数字,并且特别强调“每月工资增加的总额,必须保证不超过国务院颁发的控制数字”。在具体实施中,增资总额由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向各工业局及中央在沪工业公司下达,各局、公司经过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按行业平衡后,下达各企业(工厂或区店)。增资指标向各局、公司分配时,向工资水平低的行业、企业倾斜。如工业企业总增资幅度为4.15%,但工资水平较高的重工业一局、二局分别只有3.8%、3.4%,而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华东防治管理局则为6.8%;商业企业总增资幅度为3.98%,其中工资(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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