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散漫无拘的国民性何以形成?我认为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首先,是因为中国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即马克思所谓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上靠天,下靠地,唯独不须凭借与他人合作;其次,中国历史上
这样散漫无拘的国民性何以形成?我认为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首先,是因为中国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即马克思所谓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上靠天,下靠地,唯独不须凭借与他人合作;其次,中国历史上乱离之世多而太平之年少,灾荒饥馑,十分常见,以此形成特殊的流民逃民文化,在流离逃难的过程中,组织靠不住,他人靠不住,只能依靠个体的或者家族的力量,遂养成中国人只知有家,不知有国的狭隘心态。又因为流离逃难之时,生殖愈多,其家族存衍的机会便愈大,故“多子多福”的思想盛行;再次,中国资源殊少而人口超多,礼让他人、遵守秩序的结果就是自己分到的资源少,甚或一无所有。故中国人莫不各私其私,儒家所倡大同精神遥遥无期;最后,自汉代开始,读书人入仕临民,均奉行“为政以不扰民为先”的信条,对老百姓采取放任主义,朝廷律法,与老百姓距离殊远,百姓亦不知法为何物,散漫自由,深入骨髓。
以此看来,张之洞担心Liberty译作自由,易致人假为恣肆泛滥的借口,实在是其来有自。持同样见解的还有康有为。康有为盛称英国博士斋路士之语:“不知中国者,以为专制之国,乃入其境则其民最自由,卖买自由,营业自由,筑室自由,婚嫁自由,学业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一切皆官不干涉,无律限禁,绝无压制之事。”以为是“真知言”者[11]。他认为中国人不患自由不足,而患自由太多,又说英文Freedom有释放之义,尚含有法律之意,译作自由,就变成放手放脚,掉臂游行,无拘无管,任情肆意,不怕天不怕地之谓[12],这是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实行的自由。康有为认为只有具体的自由,没有普遍的自由,他说自由之义,起于欧洲封建农奴制压迫和宗教压迫极端残酷[13],这实际上是说自由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具有普世性。他更精当地指出:“夫自由之义,孔门已先倡之矣。昔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之我也,吾亦欲无加之人。’不欲人加,自由也;吾不加人,不侵犯人之自由也。”[14]辨群己之界,明人我之分,自由之义尽矣。抑不止此也,康有为更做出如下申论:
若自由二字完全义,则虽万千年大同世后,亦无能致也。必若致之,则惟野禽兽能然。夫野禽兽者无法律之限制,无教义之拘检,纵情恣欲,浪游任食,真能得自由之完全义者也。夫禽兽之所以能自由也,以其无群道故也。人道以合群为义,以合群而强,既有群则有人己之对待,既欲合之,则许多调睦和就之法,而万不能行其猖狂浪行肆情纵意之为。苟有此也,则性情乖戾,行事悖谬,所谓方命圯族,而必不能合于其群。故自由之与合群,其义至相反,故苟天地只我一人,无群可合,则不须法律,不须教化,则自由之义可立,苟有两人,即当有法律教化,自由义即不立,盖我欲自由势必侵犯人之自由,若不侵犯人之自由,则我必不能自由也。故夫自由之完全义,必无可致也[15]。
康有为认为,人既生于种群社会之中,便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自由(作者按:实则禽兽无仪,全凭本能驱使,亦无自由可言)。这段论述是严复欲得自由,必先辨群己之界观点的最好注脚。盖世间本无绝对的自由,群己之际,正宜各有界限,各知所止。假若过度崇群抑己,则个人不免多受压迫,难以发展;而若过度扬己害群,又不免损害他人,戕贼公道。崇群抑己者,墨氏之徒也;扬己害群者,杨氏之徒也。儒家于群己之际,倡导人我两完的中道,这才是自由的真义。
儒家思想与两种自由
康有为特地引述了《世说新语》中的一则笑话:
愍道人与一道人过江,惧不得食,乃定立义曰“心无二”以动众。其说大行。愍道人寄语之曰:“心无二岂是道,当时为噉饭耳。”
说明“欧人之言自由者,标一义欲立名以动众,盖亦心无二之类耳”[16],自由只是一个口号,并非绝对的普世的价值。康子的洞见与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拟制论若合符节。边沁的拟制论是指,一样东西明知其为无,却假定其为有,而这种“假定的有”所产生的作用与“实际的有”一样,这一假定其有的东西便叫做“拟制”。自由、平等皆是世间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的事物,但假定自由、平等为实有,却可以多一些个人的充分发展,少一些社会的不公,因此都是拟制。然而,假若认“假定的有”为“实在的有”,偏执其义,言自由必致泛滥无归,争斗不息;言平等必致极权主义民主。有见乎此,西方思想家亦遂有两种自由之辨析。
第一个区分两种自由的是法国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大家都知道,法国罗兰夫人在被送上断头台时说过一句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以行!”贡斯当有见于法国大革命的自由观所带来的罪恶,于1819年在皇家中学发表了他著名的演讲《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在这篇演讲中,贡斯当指出,对于一个现代人而言,自由意指“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权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17]。贡斯当对自由的定义一言以蔽之,即“只要我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我就不该受到任何干涉”。他认为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因此,“任何人绝不能要求现代人做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18],这一条应当成为保障现代人的自由的根本原则。而古代共和国给了公民以自由参与政治决断的同时,往往侵害了个人独立。贡斯当归纳说:“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19]由于所有的事务都以公意的名义交给了社会,连个体私域的行动都要受到公意的监督,所以人生莫不在罗网之中。贡斯当以一段诗化的语言比较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根本区别: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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