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值得注意的是刘勰对后一种情形的论述。在他看来,“文”与“质”彼此“附”“待”:“文附质”、“质待文”,就是说,“文”与“质”互相依赖、互相统一。缺一不可。刘勰进而强调“情”在其中的独特地位,“文质附乎性情”、“辩丽本于性情”(《情采》),由此提倡“吟咏情性”的“为情而造文”的创作。反对矫揉造作的“为文而造情”。但联系《情采》中“彬彬君子”的创作理想与《宗经》的“体有六义”来看,刘勰的文质观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而更富有审美意义的道家思想则在《老子》“文质附乎性情”的有限认知与《庄子》“华实过乎淫侈”的偏见指责中有所消解。显然,这种文质观掣肘了刘勰在文学自觉意识上作进一步的理论
升迁。
姚鼐则不然。首先,虽然正如上文所说,姚鼐的文艺思想有受儒家正统思想影响的一面,但他仍肯定“自适己意,以得其性情所安”的“畸文”。他对“畸士”与“畸文”的认可,乃至直言自己“略有类足下耳”。是其“文心”博大的表征。刘勰难有这种气度。其次。姚鼐认为,“文之至”必然通于“造化之自然”,强调“言之贵”在于“言而成节合乎天地自然之节”。常用“禅妙”、“平淡”等字眼品评诗文。这与刘勰的文质观是大异其趣的。更可贵的是。姚鼐把诗文的文与质的辩证关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在他那里。文与质已不是“文附质”、“质待文”的简略关系,而具体化为“粗者”与“精者”的动态关系。姚鼐提出了“为文”的“八字诀”,其中“神、理、气、味”相当于“质”,“格、律、声、色”相当于“文”湔者是“文之精”,后者是“文之粗”。他接着反问道:“然苟舍其粗,则精者亦胡以寓焉?学者之于古人,必始而遇其粗。中而遇其精,终则御其精者而遗其粗者。”“文”与“质”、“粗”与“精”正是在这种相互寄寓、相互遇合、相互征服中得以动态的融合统一。
因而,尽管姚鼐的“粗者”与“精者”之论有引喻失义之嫌,但他“文与质备”的文质观毕竟比刘勰有所进展。这里“文”与“质”、“粗”与“精”的辩证关系已不是语言形式与政教的“载道”关系,而是艺术形式与审美情感的融合关系。况且,姚鼐把“文”与“质”的关系置换为“意”与“气”的关系,提出“意与气相御而为辞”的命题,提倡因声求气的熟读法。他启发学生说:“急读以求其体势,缓读以求其神味,得彼之长,悟彼之短,自有进也。”论诗文以声为主,以意为用,这才真正是文学走向纯艺术的重要标志。他们的文体意识亦当如是观,
三、文体观:从“论文叙笔’到“编次论说”
文体意识的完善程度是考察审美性作品与应用性文章分离效度的重要参数。魏晋时期已打破文史哲混沌不分的局面,庞杂的“文章”内另有“文笔之争”。刘勰通过“论文叙笔”来阐发文体观,初步彰显了他对审美性文学的偏爱。张少康先生对此发表过很好的看法:“有韵之‘文’在前,无韵之‘笔’在后,韵散兼有的《杂文》、《谐隐》居中,这种排列的方法也可以充分说明:刘勰是基本上是以文学与非文学、文学性强还是文学性弱作为先后顺序的”。
这里将进一步总结刘勰“论文叙笔”的其它特点,以便与姚鼐的“编次论说”形成比较。根据《总术》与《序志》,刘勰的文体观还有以下特点:其一,维护“文、笔”两分法,反对颜延年“文、笔、言”三分法。《总术》云:“若‘笔’不‘言’文。不得云经典非‘笔’矣”;“分经以典奥为不刊。非以‘言’、‘笔’为优劣也”,这就指出了“三分法”的逻辑性谬误。他还指出“笔为言使,可强可弱”,这为杂文学的“笔”走向纯文学埋下了伏笔。其二,“论文叙笔”本身具有相当的系统性、逻辑性。《序志》云:“原始以表末,释名以章义,选文以定篇,敷理以举统。”可见,各种文体的“囿别区分”是多维度的:既有时间逻辑上的始末追溯,也有空间逻辑上的学理探究;既有抽象思辨的论述。也有具体可感的个案例证。其三,“割情析采”主要限于审美性作品,而未惠及应用性文章。比如,《史传》云:“实录无隐之旨”:“若任情失正,文其殆哉!”等。一味突出“史传”的史学记载功能,而没能从审美角度总结“史传”的叙述特征,似乎是把“吟咏情性”视为诗赋的专利了。这些与姚鼐的文体观有很大的不同。
不过。姚鼐的文体观与刘勰的文体观也有其一致之处。一方面,他们都对奏议、诏令、颂赞和史传、辞赋等古代常见文类进行评说,并对六朝文风达成共识,姚鼐“恶其靡”,刘勰斥之为“流靡以自妍”(《明诗》);另一方面,他们评议文类都“原始以表末”,并通过“宗经”以溯其源,如他们都认定辞赋与《诗经》关系密切,都肯定《楚辞》的开拓之功。
姚鼐的文体观与刘勰的文体观之间的差别更为明显。首先,前者“编次论说”,“其类十三”,精简了文类,而后者“论文叙笔”,文类多达三十五种,其分类标准交叉多样、互有抵牾。因而,相比于后者,前者“不仅简化了文体,遏制了自魏晋以降日趋纷繁的文体分类,而且开启了现代文体学对文体功能‘质’的‘规定性’的认识,在古典文类研究与现代文类研究之间搭建了桥梁。”其次,前者“编次”有很强的选择性,作家作品并不是刻板按时代顺序依次编纂。如“箴铭类”和“颂赞类”的编次起于西汉而止于宋,而“杂记类”、“传状类”和“赠序类”则起于唐止于清。并且,与刘勰“撒胡椒面”式的“论文叙笔”不同,姚鼐对选文的评点有很强的选择性,如对其它选文或多或少都有评点而对“诏令类”、“颂赞类”选文无一例评点。这种选择性的有无、强弱与著者的文体意识、文学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再者,前者的“论说”不求全面周密,而着眼于作品的神、理、声、色等审美观念。侧重对艺术风格、文章章法的评点,“凡文之体类十三,而所以为文者八:日神、理、气、味、格、律、声、色。”这句《古文辞类纂》的总关目就是学界公认的姚鼐“以诗论文”特征的集中体现。例如,与上述刘勰论叙“史传”不同,姚鼐认为“传状类”“虽原于史氏,而义不同”,他采信刘大櫆的观点,抛开纪实的史书而以后世文人讲究文采的“传状”作为选文的重心,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