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厂,是明代宦官机构中最有名的一个,东厂、锦衣卫“表里缉事”,合称厂卫。由于厂卫组织对明代政治生活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有人甚至以“特务政治”来标识明朝的宦官制度。但当前对东厂的研究,多不出《明史,刑法三》的范围;对东厂设立时间及缘由等一些关键性问题,仍存在不少误解和含糊不清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成化以前宦官“行事”的考证,参用新的史料,对内臣缉事之始、东厂开设时间,以及成化以前内臣缉事权的变化等问题提出新的见解。
一、内臣“刺事”始于洪武说
中官刺事,一般认为始于永乐,如《明史》卷304《宦官传一》云:“(明宦官)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其实,假内臣以为耳目,太祖朱元璋已开其例,并在屡经刷洗的《实录》中留下蛛丝马迹,《明太祖实录》载一事:
参军郭景祥总制和州,人言其子所为多不法,上遣按察书[吏]唐原嘉往察之。归言景祥逐其子,其子持稍欲杀父。上以语后,必诛此子。后曰:“吏言恐不实,况老郭止一子,杀之不实则枉矣,又绝其后,”上复遣内使佛保廉,无持捎事, 遂释景样子而杖吏,郭景祥以大都督府参军出镇和州,在甲辰年(1364)六月”。洪武元年(1368)十二月调任浙江行省参政”。遣内使“廉”(刺察)外吏,是朱元璋用阉人刺事的早期实例。
洪武九年(1376)八月,设立过一个名为“绳顽司”的宦官机构。洪武十四年(1381)《皇明祖训录》记其职掌为:“掌治内官、内使之犯罪者。””l②明朝立国以来,宦官队伍膨胀迅速,自有加强管理与约束的需要,但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命礼部考“前代纠劾内官之法”。已经设置了一个名为“内正司”的宦官机构,“专掌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者”。后改称典礼司、典礼纪察司,《皇明祖训录》所记“典礼纪察司”职掌,就包括“纠察内官、内使非违不公等事”。
“纪察”与“绳顽”二司职掌颇为相近,且一时并存,它们的关系,可能是纪察司负责察弊纠劾,治罪则在绳顽司,后者更近于一个执行机构,
绳顽司所行之事,《实录》仅记一例:洪武十年(1377)六月,“有圬者携孥至京役作病死,绳顽司以闻。上悯之,命给輯(槽)椟,与道里费送还乡”。这样一件小事,与“内官、内使之犯罪”毫无关系,该司竟予奏闻,显然与其职责有关。事实上,无论是《皇明祖训录》,还是后来的《皇明祖训》(洪武二十八年颁),所记宦官职权多不全面,因此文本的记录,往往并非其职掌的全部①。绳顽司所掌,可能不止于惩治内官犯罪。竟概及于外事的刺察了。
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诛丞相胡惟庸,罢中书省,从此废相不置。这一重大政治事变。其最初的征兆,就是一件内臣告密事件。上一年九月,占城国使臣进表至京,“中书省臣不以时奏,内臣因出外见其使者,以闻。上亟召使者见之,叹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此事实为废相的先声。很难说内臣是无意中见到夷使,又无意中向皇上提及,致酿大祸的。
当朱元璋迭兴大狱,诛屠功臣文吏之时,理所当然会更多地寄耳目于身边的近臣,监视并随时了解外廷的反应,以发一切“奸顽”之事。上面这件事发生时,绳顽司依存,不排除那个外出内臣就是在该司任职者。
洪武十七年(1384),内府改定官制,典礼纪察司升为司礼监,绳顽司罢设,其部分职掌归并于司礼监。设立绳顽司这样一个机构,是否是朱元璋赋予内臣“专察权”,并建立类似于东厂机构的尝试,尚难定论。但朱元璋用宦官刺察外事,却是事实笃定的。
二、东厂初设时间及缘由说
任宦官密察外事,开其渐者虽为太祖,而公然开设衙署,以内臣督领官校缉事,却是从成祖朱棣开始的。但东厂初设于何时,自明以来即为悬案,主要有永乐“初年”、“七年之末”和“十八年”三说。
《明史纪事本末》卷37《汪直用事》云:“永乐中,尽戮建文诸臣,怀疑不自安,始设东厂,主刺奸。”此说主朱棣起于篡逆,不能无疑于前朝遗臣,乃开厂缉“奸”。这在逻辑上是具有说服力的。
朱棣武力夺取政权后,在南京呆了数年,永乐七年(1409)开始北巡。以后多次巡视北京,在北之日久,在南之日促。如依《纪事本末》所言,他因“怀疑不自安”而开厂“刺奸”,那么东厂设立时间似宜断于永乐七年之前。商传先生《永乐十八年始设东厂说不确》(《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一文,即从东厂开设时间与目的之关系,结合朱棣即位后,“京师密察民俗甚严”等史实,认为东厂之设应不迟于永乐七年北巡。以上为“初年说”。
朱棣诚欲以威劫天下,但其时流毒者自有锦衣卫帅纪纲,未必一定就是东厂。
“十八年说”始于王世贞,他在《貪山堂别集》卷15《三厂》中记云:“永乐十八年(1420)立东厂,命内官一入主,拨锦衣卫官校,刺调大小事情,”又于同书卷90《中官考一}“永乐十八年立东厂”条下加案语重申并解释了这一观点:“(东厂)不见正史、《会典》。据大学士万安奏,成化十二年增立西厂,疏内云东厂之设自文皇帝,至于今五十六年。故考订于此。”这就是王世贞提出“十八年说”的依据。
“十八年说”在诸说中影响最大,但它却有致命的“硬伤”,论者皆忽于检察。王世贞所引大学士万安疏,载于《明宪宗实录》卷225,成化十八年三月壬申条,原文是:“仰惟太宗文皇帝建立北京,防微杜渐,无所不用其极。初令锦衣卫官校暗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大恶等事,犹恐外官徇情,随设东厂,令内臣提督控制之,彼此并行,内外相制,行之五、六十年,事有定规,人易遵守”云云。关键就在这“五、六十年”上。经笔者比对《实录》的多个版本,此处记载并无不同,王世贞所见“五十六年”必为误书或误刻。“五、六十年”属于粗略的估计,显然倒推之术在这里并不适用。况且,万安此疏上于成化十八年(1482)三月,而非“成化十二年增立西厂”之时,其间差隔六年。若从成化十八年倒推56年,是为1426年,已经是宣德元年了,有此纰漏,“十八年说”便成了无根之木,不足取信了,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