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言:从他律中是永远不能产生一条可以 先天而普遍地命令人的道德法则的拍】(洲。 因为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 的惟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 所依据的惟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 的他律不但不
断言:“从他律中是永远不能产生一条可以 先天而普遍地命令人的道德法则的”拍】(洲。
因为“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 的惟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 所依据的惟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
的他律不但不是任#-I义务的基础,反而与
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互相反对。
⋯⋯至于纯粹的(因而是实践的)理性的 自立法度,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由。⋯⋯ 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 条件,一切准则惟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 合最高实践法则”(加粗为原文所有,着重 号为笔者所加)‘5】‘肌2¨。康德的这段文字 涉及到了政治权利与义务相关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双方是正比例关系,当
一个人权力扩张的时候,相应地,他所要履 行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也要随之增长;反之 亦然。在一个人失去了权力之后,或者本
来就不毒1-有什么权利,那么他要承担的社
会义务也是毫无根由的空穴来N1,,同时他 的道德责任也等同于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这样的社会体制结构所造成的结果也可想 而知。这就是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设 想的社会正义所要尽力避免的失衡状态, 这也是世俗道德下的他律道德的直观结
局。
所以以此来解释《独立宣言》中的那
一段话,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我们坚定地 信赖神明上帝的保佑,同时以我们的生命、
财产和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来支持这一宣 言——这句话有几个要素:“上帝”是终极 道德产生之前,宗教道德从他律到自律过 程中必要的桥梁;“神圣的名誉”是庄严人
格的“生命”体的必备内涵和外在显现;
“财产”指的是财产权,这是一个人的权利 之根本保障及其根本来源。这就和道德原 则基本无关了,无论是世俗道德还是宗教
道德,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道德原则 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此平衡、调节社会结构 和关系。
参考文献 [1]墨子.墨子[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4. [2]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所,2002.
-[4]康德.永久和平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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