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儒家经学是在政治力量的强力推动下得以重兴的,随着唐王朝的衰落,加上五代十国时期的频繁战乱,失去温床的儒家经学又陷入了低谷。统一了政权的赵宋王朝,积极寻求政治文化的巩固和发展,儒家经学才又开始繁荣兴盛起来。北宋庆历前后,在政治革新运动的带动下,疑古思潮兴起,学术风气为之一变,宋代经学突破了汉唐之学的藩篱,呈现崭新的面貌。相比于汉唐《诗》学,宋代《诗》学有很大的突破和发展,这已是《诗》学研究者的普遍共识。然而,面对这个事实,以唐宋《诗》学史为视阈审视之,我们不禁要问,宋代《诗》学紧承唐代《诗》学而来,它们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联?宋人的《诗》学新风貌是一种无根无源的突发变异呢,还是渊源有自?《毛诗正义》(以下省称“《正义》”)在唐代《诗》学向宋代《诗》学的演进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它对后世《诗》学有着重要影响力的根源何在?诸如此类问题,学界似未展开充分的讨论。本文拟通过探析《正义》对宋代《诗》学三个层面的影响,对之作初步的回答。
一《诗》学理论的影响
《正义》的《诗》学理论对宋代《诗》学理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比较突出的是关于“诗”的内涵及其发生、情性论、“六义”说、诗乐关系等方面。《正义》总结汉魏晋南北朝的《诗》学理论和文学理论后认为,“诗”是表达情志的,作诗者用以“舒心志愤懑”,“志之所适,外物感焉,言悦豫之志则和乐兴而颂声作,忧愁之志则哀伤起而怨刺生。”体现出其对“诗”之内涵和“诗歌”之发生的认识明确而深刻。宋代《诗》学家对此是深表认同的,例如欧阳修说:“诗之作也,触事感物,文之以言。善者美之,恶者刺之,以发其揄扬怨愤于口,道其哀乐喜怒于心,此诗人之意也。”哪两者显然一脉相承。以情性论《诗》,自汉时已然,《毛诗序》“吟咏情性”、“发乎情止乎礼义”之说自魏晋以来被《诗》论家、文学批评家们广泛接受和强化,《正义》在理论上亦强化了其内涵:“诗人既见时世之事变,改旧时之俗,故依准旧法,而作诗戒之。虽俱准旧法,而诗体不同,或陈古政治,或指世淫荒。虽复属意不同,俱怀匡救之意,故各发情性,而皆止礼义也。”《正义》在其《诗》学阐释中也不断地突出此中之义。而情性论也正是宋代《诗》学的显著特征,宋代《诗》论家在其《诗》学理论及其阐释实践中特别注重情感在诗歌发生过程的关键作用,并且强化“情性”的礼义内涵,这在程朱学派尤具代表性。其中的承继关系也是显然可见的。
对“六义”的研究,是宋人《诗》学的重要内容之一,相比于前代,取得了新的发展和突破,其发展和突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破了六义之间的界限,一篇之中可以拥有六义中的一义或兼具数义,赋比兴与风雅颂交融在一起,而风雅颂之间也相互包容;二是宋人多从文学视角切入,真正把比兴作为诗歌的艺术手法来研究;三是回到先秦诗乐背景中去探讨“六义”的关系和音乐内涵。比观《正义》,可发现宋人对“六义”研究三个方面的突破,在《正义》中皆能寻找到可供触发和培植的“基因”。第一方面的“基因”在《豳风·七月》,郑玄作《笺》,认为此篇兼具风、雅、颂三体,分别称之为豳风、豳雅、豳颂。对此,《正义》曰:“此篇兼有雅、颂,则当以类辨之。风者,诸侯之政教,凡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此章女心伤悲,乃是民之风俗,故知是谓豳风也。雅者,正也,王者设教以正民,作酒养老,是人君之美政,故知获稻为酒,是豳雅也。颂者,美盛德之形,容成功之事,男女之功俱毕,无复饥寒之忧,置酒称庆,是功成之事,故知‘朋酒斯飨,万寿无疆’,是谓豳颂也。”《正义》的疏解,不脱政教的内涵,然而它提出的“以类辨之”的观点,却很高明。这无疑启发了宋代《诗》学家,寻求某种“类”同的因素重新阐释“六义”,成为宋代《诗》学一种普遍的观念。《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四载程颐语曰:“《诗》有六义:曰风者,谓风动之也;曰赋者,谓铺陈其事也;曰比者,直比之也,‘温其如玉’之类是也;曰兴者,因物而兴起,‘关关雎鸠’、‘瞻彼淇澳’之类是也;曰雅者,雅言正道,‘天生丞民,有物有则’之类是也;曰颂者,称颂德美,‘有匪君子,终不可谖兮’之类是也。《国风》、大小《雅》、三《颂》,《诗》之名也。六义,《诗》之义也。篇之中有备六义者,有数义者。”从中可见一斑。
第二方面的“基因”则在于《正义》的“比兴”观。《正义》的“比兴”观的内涵和特点,已有不少学者对之作了深入的辨析,此处不赘述。笔者以为,《正义》对包括“比兴”在内的“六义”的再阐释,其本质是经学性的,最根本的还是通过它来引申阐发唐儒的政教《诗》学观,以更全面地阐释《诗经》经典的“大义”为落脚点,以求凸显政治教化的儒家思想以服务于唐王朝的统治。然而其中毕竟已经体现出或多或少的文学观念,相当程度上表现出了对诗歌艺术表现技巧的情醒认识。宋人治《诗》多从文学视角切人,真正把比兴作为诗歌的艺术手法来研究,可以说,正是在《正义》的基础上更新和强化的。
第三方面的突破,涉及诗乐之关系,同样可以在《正义》中找到“基因”。《正义》的《诗》学阐释,对诗乐关系多有研究,其特点有二,一是从原始发生及其性质功用的角度探析了诗与乐由原本分离到诗乐合一的辩证关系,提出了“诗是乐之心,乐为诗之声,故诗、乐同其功”的命题;二是就《诗经》本身,以音乐的视角对风、雅、颂作了辨体分析,区别出风、雅、颂在音乐上的差异,认为“诗体既异,乐音亦殊。国风之音,各从水土之气,述其当国之歌而作之。雅、颂之音,则王者遍览天下之志,总合四方之风而制之”,雅者“诗人总天下之心,四方风俗,以为己意,而咏歌王政”,颂则“民安业就,须告神使知,虽社稷山川四岳河海皆以民为主,欲民安乐,故作诗歌其功,遍告神明,所以报神恩”。《正义》对《诗》的阐释多有以乐论《诗》的内容,尤其是颂诗,几乎每一篇都指出其乐歌性质。观之宋人《诗》学,从音乐的角度研究《诗经》比较突出,从中可以看出《正义》的影响。比如郑樵从音乐角度划分三者之异,提出了“风土之音日风,朝廷之音日雅,宗庙之音日颂”的见解,实脱胎于《正义》。王质《诗总闻》尤重以乐论《诗》,提出了很多富有新意的见解,其《诗》学阐释同样从《正义》中吸收了可供强化和培植的基因,其中之《诗》学观念的承继关系的明显的。朱熹也注重从音乐的角度辨析风、雅、颂的区别,强调其中音乐内涵的差异,其《诗集传》说:“风者,民俗歌谣之诗也。”“雅者,正也,正乐之歌也。其篇本有大小之殊,而先儒说又各有正变之别。以今考之,正小雅,燕享之乐也;正大雅,会朝之乐、受釐陈戒之辞也。”“颂者,宗庙之乐歌,《大序》所谓美盛德之 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比观之,亦不离《正义》所阐释的内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