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发展综述(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于语和 发表于:2015-02-03 14:18  点击:
【关健词】依法治国;法治;法治体系;以德治国
第三,中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秩序理念,形成了独特的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调整模式,特别是中国以儒学思想为核心的古代文明,更是千年传承未曾断绝。这些具有民族性和文化性的法治资源值得我们珍视和发

       第三,中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秩序理念,形成了独特的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调整模式,特别是中国以儒学思想为核心的古代文明,更是千年传承未曾断绝。这些具有民族性和文化性的法治资源值得我们珍视和发掘,倘若我们盲目移植或全盘西化,其结果很可能就是理想与现实的强烈冲突[15](p.150)。抚今追昔,我国现代的法治观念及法治体系的建设,除不断追求全球先进法治理念与技术的进步外,更需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中实现融合成长,才能结出本民族法治文化的累累硕果。事实证明,依法治国要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要面向中国实际问题的解决,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sup>[16]</sup>。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植根于中国文化,总结自身法治经验,满足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立足于中国实际,彰显自身特色,而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正是我国法治建设自我调适与成长的一个典范。
  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一)以德治国的提出
   “徳治”在我国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主题,“为政以德”在传统政治文化中沉积为最重要和最具特色的中国政治文化传统,这一传统始终发挥着以下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告诫统治者要加强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不教而杀谓之虐”;另一方面提醒为政者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所谓“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同时,这一政治文化传统还沉淀出德才兼备的人才理念。
  江泽民在2001年1月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首次指出了以德治国的概念:“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十六大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之关系概括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重申这一主题,法德并举的治国理念成为继依法治国后提出的又一重要的治国方略和重大理论创新。就概念而言,法治是我们最基本的治国理路,是其他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以德治国”就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三德”建设为落脚点,特别是以诚信建设为着力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将道德建设提升至治国方略的高度,使其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德治国”的概念与内涵根植于传统政治资源与智慧,又超越了传统德治观念,具有全新的现代内涵。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意义与价值
   第一,“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精神保障。“法治”是一种刚性的手段,依靠国家强制力的贯彻实施;“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方法,依靠内心的支持与认同来维持。法治强调规则的确定性与普遍性,道德关注个体性的正义与公平;法治重在行为之规范与调整,使人们行为守法,道德则意在对人类心灵与价值的重塑,使人们内心尊法。概言之,道德劝善,法律惩恶,二者在联合并用中得以扬长避短。
   第二,“以德治国”是对人类历史上治国经验的选择性借鉴,也是对我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的继承性发展。“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的两个不可偏废的举措。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德治国”成为社会之空乏无力的梦呓。法治与道德之间的巨大张力使得法治在实现公平正义、消解贫富差距、抵抗冲突与掠夺等社会问题方面的价值开始动摇。法律如果仅仅作为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之形式外衣,抑或浩繁复杂的规则体系之制度外壳,必然带来人们对现代法治价值的质疑;道德与法律的失衡导致民众对法律活动的消极与冷漠,在法律渗透和干预一切的情况下,世俗道德在法律的压倒性统治下作用日渐淡化,逐渐被宗教道德所取代,宗教在人们的心灵净化与美好愿景中起着虚幻的调整功能。
  第三,德法并举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德法并举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共同理想和治国经验,正是由于法与道德各有其所长与所短,因此,治国理政之中只有德法并行不悖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之稳定。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价值追求。法律也已不再是以冰冷、严苛的传统面貌示人,良法之治不仅追求法律条文的完善,法律技术的先进,更需要注入人文关怀的光辉。法律赋予更多的人文精神和道德温情,是法治进步与完善的表现,也是法治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方略的提出和实施正是通向这一理想的必经阶段。
  (三)伟大实践——构建和谐社会之中的德法兼治
  十六大以后,我党构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并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推进与创新德法并举的观念。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在于民主法治之实现:“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与首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又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故而德法并举的观念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更见真章。同时,《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与具体内容,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德治思想与理论的具体化。
   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德法兼治的模式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之中,重申国家的治理模式之法治与徳治的兼备,二者如同车之两轮,人之两臂,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法律难以自行,道德不能空论。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基础,法治之推行难以寻求坚实的社会基础;没有法律,道德又难免陷于理想与虚幻之中。总之,单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很难适应当今复杂变化的社会形势,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需要法治与徳治的兼备而行。(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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