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47-0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国的方略自十五大正式提出至今在中国已推行十余年,在此期间,中国的法治建设高速推进,法律精神渐入人心,法治理念日益完善,法律意识持续增强。“法治”二字从遥远而冰冷的法律条文中走出来,走进人们心中,渐成一种需要,变为一种习惯,进而又升华为一种价值乃至一种信仰。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当我们将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从广阔而深厚的历史语境去理解和把握法治,则更能理解法治二字在中国的困难与成就。
一、从法治到依法治国
(一)追本溯源——西方法治的内涵
西方的法治精神与观念源远流长,最早孕育于古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冲突斗争与相互协调妥协中孕育了“法治”最初的意蕴。从源头而论,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源远流长,始于梭伦变法,至亚里士多德时逐渐臻于理论化。雅典的城邦政治与民主制度辉煌于伯利克里斯时期,后世的史学家和法学家将雅典的城邦政治活动称之为“法治”①,诚然雅典的民主法治无法与近代的民主法治相提并论,却成为西方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宝贵源头与厚重基石。在思想史领域,法治滥觞的古希腊给后世留下辉煌而丰富的遗产。在追求政治生活之“正义”目标下,亚里士多德开宗明义地主张“法治应优先于一人之治”[1](p.167),宣称法治优于人治,认为法律这一“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胜于“感情用事的统治者”[1](p.163),由此,人类对于法治最早的清晰概念由古希腊先贤亚氏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p.199),“普遍服从良法”的观念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在当时是人们的共识。法治最初代表着理性的统治、内含着平等与正义的追求、蕴藏着民主与自由的政治理想,更是人们抵御人治之私欲、权力之腐败的堡垒,这些法治含义影响了后世法学家,在他们的论述中仍能察觉法治概念最初的身影。然而,当时的法治观念并不独立,作为理想存在的法治思想与精神,成为依附于正义观念的子概念。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然而正如贺维斯所说,“希腊人成了罗马人的俘虏,希腊文化俘虏了罗马人”。罗马人的军事侵入没有湮灭希腊的辉煌文明,反而摄取了希腊的法治精神与理性观念,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也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承惠者与传播人。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结合起来,运用于政治实践,形成了对法治模式的广阔视角。西塞罗将理性看作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与高贵品质,认为理性即是不成文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古罗马法学家不仅主张“以法为据”,借助于自然法、理性、正义等概念来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更赋予法律以治国重器的能力,于政治实践中弘扬法治的精神。古代的罗马人形成了尊重法律的优良传统,制定了《十二表法》,产生了比较独立的法学家阶层,而这些法学家精心编纂构造了庞大的罗马法体系,并将法治精神贯穿其中,其影响力沿袭至今<sup>[2]</sup>。
西方社会进入黑暗而漫长的中世纪后,一切思想与精神都沦为神学的婢女,教会利用法律来对抗和限制世俗国王的权力,然而,令人惊奇的是,在中世纪万马齐喑的静谧暗夜中闪现出了“国王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法治火花。由此,亚里士多德之法治观念被人们普遍推崇后,随着罗马法的兴盛和自然法理论的形成,人们不再满足于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是良法且被普遍服从的信念,而是更加着眼于考量法律被人们普遍服从的内在依据。法律之所以被公众普遍服从,并不是依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制和压迫,而是出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出自社会公众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换言之,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宗教在中世纪对社会生活的强大干预下巧合地使得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同对神的崇拜和信仰联系在一起,宗教观念恰恰充当了使人们认同法治神圣性的黏合剂,正如伯尔曼所言,教皇革命虽然引发了全面的政教冲突,却意外地造成了“皇帝、国王和领主的世俗政治法律权威的增强”[3](p.412),因此,中世纪公民的法治意识并没有因之受损,反而为近代西方法治观念的形成奠定了精神基础。当然,基督教神学对思想的漫长钳制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也激起了人们对自由与理性的憧憬。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在意大利的发现,城市国家的迅速兴起,复苏的城市与商业对于“使用的知识和需要管理社会生活的科学”具有热切渴望,而这一兴起的要求以复古的形式展现出来,掀起了一场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热潮<sup>[4]</sup>,最终引发了席卷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与文艺复兴运动相比,启蒙运动则带有更加强烈、更加明显的政治革命性质。对于近代法治思想的形成来说,文艺复兴运动为其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精神条件,而启蒙运动是近代法治思想体系形成的直接力量源泉<sup>[5]</sup>,法学家们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制度化和现实化。孟德斯鸠等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权力”持有天然的恐惧,对“人性”则极度不信任,故而认为权力的滥用是万古不易的经验[6] (p.157),“法治”在对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障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启蒙思想家们在宣扬热情的政治革命理论知识之时,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制度化和实践性。以法治的理性作为抵御专制滋生的堡垒,对权力重新解构、定位和整合便成为法治精神的具体实践。西方法治的有效性与其历史和文化积淀中呈现出的限权能力、理性主义精神紧密相关。法治在西方自诞生之日起便与政治活动的目标、人类生活的福祉、权利的实现等充满道德色彩与感召力的信念相维系。如果说法治精神是抽象的理念围墙,那么它便在墙内的自由与民主、墙外的专制与权力间构建了坚实的阵地,制约权力成为西方法治精神与价值实现的具体方式,也成为西方法治文明的特性与传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