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财政管理法》规定使用者收费不能超过成本。对政府提供的货物、服务、信息产品和公共设施等收费,按照低于成本、费用核定收费标准对公共财产的销售、出租或许可证等收费,按照市场价值确定收费标准对用于
加拿大联邦《财政管理法》规定使用者收费不能超过成本。对政府提供的货物、服务、信息产品和公共设施等收费,按照低于成本、费用核定收费标准对公共财产的销售、出租或许可证等收费,按照市场价值确定收费标准对用于商业投资的权利和特许权,按照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的一定比率确定收费标准,如天然气生产特许权使用费为天然气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的10%,石油生产特许权使用费为石油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的5%—20%。这些措施既能满足政府补偿成本的需要,又能使社会公众普遍接受。
澳大利亚采用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的方式。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政府性收费标准应以“成本补偿”为原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政府对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本测算非常严格,以使其制定的收费标准,既能满足政府补偿成本的需要,又能使社会公众普遍接受。
韩国的任何收费项目均经法定程序确定。变动收费标准要经过复杂而严格的法律和行政审批程序。例如,按照《交通运输法》规定,提高运输票价,首先应通过地方政府议会的审议并批准,然后由主管局领导向中央政府的运输省提出申请,由运输省审议并通过后再交付内阁会议讨论,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西方国家非税收入使用比较
虽然非税收入不是西方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只是起到一种补充的作用。但是由于非税收入征收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以及近年来西方国家非税收入逐年增加,西方国家一般都会对非税收入的使用制定相关规定。美国政府的非税收入具有专用性,收费收入限定了专用范围和方向,收费收入通常被单独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福利的项目。比如,商品收费的收入存入专门基金,用于支付生产这一商品的费用;补偿性收费收入存入计息账户,若在一定期限内不用,则要退还给开发商;特项收费收入存入特定账户,用于专门的改造项目。同时,所有的非税收入都要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1]
加拿大政府在非税收入的使用上实现集中统管收支,纳入财政税收管理的制度。加拿大政府对税收与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改革没有区别。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国库委员会的规定,统一缴存到“综合收入基金”账户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所有非税收入都不规定专项用途,不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支出挂钩。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开支,必须列入部门预算,并事先获得国库委员会和议会批准。[3]
澳大利亚政府非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机构的收入全部计入政府收入统一账户,收费机构的相关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同时,为了保证收费机构尽职尽责地完成收费任务,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支出时,根据收费机构上年的收入情况适当增加其支出预算,但增加的预算不会超过该机构收入增长的部分。
(四)西方国家非税收入监督比较
西方国家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涉及非税收入的确定、征收、使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收费标准确立监督、收缴管理监督和财政审查监督。
首先,收费标准确立监督比较。美国政府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控制与开征,要通过议会或选民投票来决定,并对是否要民主投票、谁来投票和多少票数通过才能有效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每项政府非税收入都在相关利益人及其代言人—议员们进行辩论的基础上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设立,使单纯的部门行为乃至长官意志受到有效抑制。
加拿大各级政府必须向公众公开财政预算报告和财政管理政策,公众对制定收费政策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在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修订收费标准之前,必须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缴费人,向受影响的团体提供反馈意见的机会。同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有代表性的缴费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最后,设立答辩程序,阐明对缴费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吸收程度及原因。
芬兰规定,国家政府机关收费必须向芬兰政府内阁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财政部长以及其他永久性内阁成员组成)提出申请,并通过严格的立法审批程序。芬兰还规定,出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国会批准,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是否出售及出售数量。
其次,收费管理监督比较。美国政府非税收入的所有相关收支情况必须向议会、公众进行详细、及时、完整的报告,收支活动都要接受各方的严格监督。
在加拿大,联邦非税收入主要由加拿大海关和收入总局负责征收,省级和地方非税收入有多种收缴形式。如阿尔伯达省的卡尔格里市规定了五种缴费渠道,包括预先授权支付办法,即通过“消费者自动银行”予以自动划转;由金融机构代办缴付;通过电话委托缴付;通过邮寄付款;直接向征收机构缴纳。加拿大建立了发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可以对非税收入收缴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3]
芬兰没有设置特别机构征收收费,收费由国家机关根据要求提供服务或产品并开具发票后征收。按照芬兰财政部规定,接受服务的顾客和受益者必须在发票送达的14天内支付。通过邮寄的发票,通常在第7天能够送达接受服务的顾客和受益者。如果在国外收费,在发票送达后就必须马上付款。如果应当支付给中央政府的收费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尚未支付的,中央政府机关必须采取措施获得收入,年处罚金额将按照滞纳金额以及《利息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同时,芬兰的电子收费系统每年都要处理数万张单据,相关单据的核对,均通过网络进行。
第三,财政审查监督比较。美国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和决算,也要经过政府审查和批准,并对其财务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所以,虽然实行“收支一条线”管理,但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审批、收取、使用都做到了“公开透明”,外部监督较为方便、深入和严格,政府部门乱收费和违规使用资金情况很容易被发现,部门工作人员违规成本非常高,因而能够有效避免乱收费和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公开、透明和信息明细成为其有效监督的重要保障。[4]
加拿大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财政审查制度,以加强对其的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审计机构审计。加拿大审计机构独立于政府和议会,由总审计长负责,每年对政府各部门和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公布并进行处罚。第二,国库委员会监督检查。国库委员会通过审计、项目评审、特别调查、对各部门年度业务计划进行检查等,督促各部门和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支管理政策和财务制度。第三,议会审查。各级政府每年在向议会报告财政收支预算时,要详细列明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和有关政策,接受议会的审查。第四,公众监督。议会讨论重要法案,要通过电视直播,部分公民可以到现场旁听,使公众能够了解法律的制定过程,接受公众监督。政府部门实施某项政策,也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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