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入、健康和发展:社会保障权的内容结构 简言之,社会保障权就是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使基本需要得以满足的权利。我们以人的基本需要为依据,按照满足适当生活水准的要求,以收入、健康、发展为基
二、收入、健康和发展:社会保障权的内容结构
简言之,社会保障权就是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使基本需要得以满足的权利。我们以人的基本需要为依据,按照满足适当生活水准的要求,以收入、健康、发展为基本要素,参照所体现的利益形态,从收入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和发展保障权三类基本内容来理解和构建社会保障权利体系。
1.收入保障权的含义和构成。收入保障权,是指维持一定物质生活水准的权利,基本目标是消除贫困。贫困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人们在长时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维持一种生理上要求的、社会文化认可接受的和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准的状态。”[13]我们侧重于经济的、物质的意义,对其作狭义的理解,并以贫困的发生为界限,将收入保障权区分为济贫性收入保障权和防贫性收入保障权:已经处于贫困状态的人,有权获得物质帮助,以摆脱贫困,这种权利就是济贫性收入保障权;同时,为了防止贫困的发生,个人还有权基于致贫的风险而获得物质帮助,这种权利就是防贫性收入保障权。
(1)济贫性收入保障权。济贫性收入保障权是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以维持人的生理效能的最低需要为标准加以限定的,也是一种最低生活保障权,是指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不能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准时,有权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一般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通常也被视为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通常以贫困线作为衡量是否达到行使济贫性收入保障权的条件的标准。贫困线是购买基本的必需品或维持最低限度生活需要的最低收入水平,处在这个水平之下就有权领取一定量的金钱或实物。这里的基本必需品一般包括满足人体最低需要热量所摄取的食品,以及简单的衣物住房等。济贫性收入保障权在个人和家庭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贫困线时发生作用,一般会有一套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来审核申请救助者的收入状况。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对这一要求做了修改,不再对申请者申报的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一一核实,而是根据统一的要求和标准发放,既简化了手续,又避免了令人难堪的核对工作带来的人格和心理上的伤害。
(2)防贫性收入保障权。防贫性收入保障权,是指针对特定的可能致贫的风险得到补偿,以预防贫困的权利。防贫性收入保障权涉及面广,事前预防的功能突出,成为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方面,也是衡量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在诸多致贫的不测事件中,首推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疾病、伤残、死亡等原因所造成的影响最大,因而在实践中防贫性收入保障权的主体,首先是在职劳动者,其次才逐渐推广扩大到全体公民,这对于防止家庭贫困化具有特殊意义。防贫性收入保障权的利益体现为当疾病、伤残、年老、死亡、失业等法定事件发生时,相关权利人获得的经济上的补偿。
2.健康保障权的含义和构成。人既具有社会性,又是自然界的一种生命形式,作为一个生物体,健康是保障一个人的福利和尊严的重要条件。每个人应平等地获得健康保障,国家应满足全部人口对健康保障的需要,使每个人均在本地范围可获得服务,并适当关注社会中脆弱群体的情况,对那些负担不起的人安排健康服务的支付方法。[14]健康保障权,是指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及其他保持健康的前提条件的权利。以疾病的发生为界限,分为以治病为主的医疗保障权和以防病为主的卫生保健权。
(1)医疗保障权。医疗保障权,是指个人在生病、伤损等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获得适当的治疗的权利,包括获得医生的诊断、必要的药品供应、一定的住院治疗及其他必要的医疗服务。根据疾病的发生状况,可以分为紧急医疗和一般疾病、伤损的适当治疗。紧急医疗治疗一词排除了为延长寿命而不断进行的疾病治疗,紧急医疗服务权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已得到承认。在工业化世界,健康保健服务费用不断上涨,致使一些国家通过法律限制非法居住移民及其他未保险人口群体获得公共健康保健服务,所以,确认这一权利对于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未保险人口在紧急情况下得到适当照顾具有重要意义。
(2)卫生保健权。卫生保健权是指个人获得必要的条件来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的权利。包括主要传染病的免疫注射、防疫接种,孕期和儿童健康保健,安全用水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内容,目标在于预防疾病,提高个人的身体素质。卫生保健权主要表明了国家在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方面的义务,虽然国家不能保证个人良好的健康,但可以创造某些基本条件,使个人的健康得到保护和促进。卫生保健权要求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医院、防疫、保健机构和设施,为个人提供就医机会;进行疫情调查、统计和处理,防止疾病传播;组织实施接种免疫疫苗,进行疾病预防保健工作;提供各种服务,采取预防措施,保证个人能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生活。
3.发展保障权的含义和构成。发展意味着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参与机会,同时也预示着社会流动,具备了发展条件之后,人们才可以作为个人来规划、理解和设计自身。发展保障权,是保障社会成员获取社会生活技能和手段,通过参与社会而实现自我发展的权利,基本目标是保障人人都能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的资源和机会。“在一个工作对于维持自尊和生活水准而言处于至关重要地位的社会中,获得工作的可能性就是机会的一项重要含义;教育是另一种重要的机会——即使在教育对于获得工作来说不是那么重要的情况下,仍然是这样。”[15]107因而,教育保障权和就业保障权构成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的保障,在这种意义上,它们也可以分别归入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的范畴,并处于该权利体系的底层或基础地位。
(1)教育保障权。教育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6]在当代社会,教育已成为个人立足社会的基础,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是通过教育获得的,能否在适当的时期获得适当的教育对人的生活有重要影响,每个人的受教育的机会应当得到保障。教育伴随着经济上的负担,如果因此而不能接受教育将导致明显的、永久的生存能力缺陷。“有必要通过比方说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一种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补助金制度,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境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从而失去以后达到他们凭最初天赋本来可以达到的地位和职务。”[17]个人在无力负担教育费用时,有权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家庭补助金、奖金等多种形式的资助以完成学业。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教育保障权以各种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确认。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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