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存在技术难度
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产生于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格局,在国内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在国外也缺少直接对应的实践经验和研究基础,因此,存在着客观的技术难度。一方面,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包含了复杂的流程,宽广的受众面,丰富的评价内容,以及繁多的操作环节,这些对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在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政府公共职能尚未完全转型之前,要求绩效评价工作去除随意性具有一定的实现难度。另一方面,指标体系的确定和评价方法的选择绝非易事。如何让绩效评价指标反映农村现实,不受人口统计因素的影响?至今在学术界仍存在较多争议,更谈不上在实践过程中准备把握。尽管主观指标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对主观指标的效度和信度的质疑仍然不断,如何处理主客观维度的关系以构造最优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方对此一直不遗余力。此外,在绩效评价的赋权阶段,不同方法的赋权结果出现差异时,应该信任并采用哪一种方法?为绩效评价组织者提出了难题,也提供了创新的契机。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长效机制
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机制的建立,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创新,重点在于要真正改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决策程序,由“政府决策一农民被动接受”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让农民成为农村公共服务的决策主体,是满足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关键所在。
1 创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疏通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
农村基层组织是推动农村社会变革的源动力,但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
于农村生产方式变化,基层组织自身功能弱化,其工作内容与农民需求出现脱节,农民表达民主诉求的渠道不畅,话语权受到限制。要确保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就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在农村建立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机构,使农民能够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些只有通过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来实现。
2 依据农村公共服务的属性,确定政府的供给责任
农村公共服务的规定性、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决定了在其供给上政府的作用和制度安排起着主导性作用。政府应从农村长远发展方面考虑,根据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是否有利于优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是否有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等一系列原则,确定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即根据公共服务外部效应的范围来确定各级政府的提供责任。属于全国性的公共服务,确定由中央政府来承担提供责任;相应地对于地方性的公共服务,确定由地方政府提供。同时,要适当考虑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差异,加大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二)建立政府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制度、法律体系
规范化操作,能促使绩效评价达到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绩效的目的。规范化的实现载体必然是一套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而该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保障。
1 规范绩效评价的目标、内容和流程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必须规范各级政府的绩效评价目的,确保以改善公共服务绩效为中心。正确的工作目标,能有效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实践的开展,科学地引导政府职能理念从公共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型,更能明显地改变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和价值观。在评价内容方面,对于综合绩效评价、政绩考核、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等不同类别,必须规范其评价内容的大致范围,构建一个公正、全面反映公共服务现状的内容框架。在绩效评价工作流程的规范化方面,需要解决由于缺乏操作准则而导致的随意性,缺乏评价标准而导致的主观性,以及缺乏流程安排而导致的不确定性,让绩效评价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这一方面是公共部门肩上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是作为公共服务受益者的农民客观地、定期地关注或者评价公共部门的权利。
2 强化绩效激励与约束制度
规范化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持续、有效实施,有赖于制度建设的稳步推进。对于制度的定义,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在正式制度方面,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于政府的常规管理活动,以评价结果的优劣来影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用绩效得分的高低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在非正式制度方面,要持续地对大众进行媒体宣传,对公务员队伍强化思想文化建设,在外部和内部营造一个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关注绩效评价结果的文化氛围。在良好的氛围下,让农民大众积极地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热心地督促政府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绩效,使公务员以绩效评价结果的优秀或提升为荣,以评价结果的不理想或退步作为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
3 推动政府绩效评估立法
首先,政府绩效评估“可以通过立法赋予,保障评估权,推行政务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更好的实现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安排”。立法程序可以赋予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足够的权威性,从而强制地保证其规范性,克服目前仅依靠“红头文件”而导致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问题。其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法制化是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科学管理的必然途径,其目的不仅仅是为绩效评估提供一个国家强制力的支撑,更应该是通过其建立一个权威的绩效管理体系。在法制化的保障下,绩效评估不但可以促进公共部门管理,更能通过管理绩效、服务绩效的改善提升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
在我国日益法制化的今天,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原则、绩效评估的实施程序、评估主体的选择要求、评价结果的运用规则;再由地方政府制定分门别类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来构建指标体系、设定评价内容、规范评价流程。这种至上而下的改革路径,符合我国行政管理的传统方式,既能统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又能促进地方大胆试点和创新。
(三)构建农村公共服务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以城市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实践为参考,建立专门具体、客观全面、相对独立的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我们透视城乡差异、统筹城乡公共服务的重要标尺。农村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包括了综合绩效评价、财政农业支出绩效评价、基层干部工作绩效评价等内容,其中综合绩效评价在反映农村全貌、兼顾多种因素、提供综合各方利益的政策建议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重要性定当位居前列。构建指标体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它为绩效评价的实施提供载体和标准,是绩效评价公正科学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