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道德失范的制度研究(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丹丹 发表于:2010-09-20 10:04  点击:
【关健词】科技道德失范;科技制度;风险社会
制度体系。尤其对于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科技制度的协调更显得势在必行,我们应当废除已经过时乃至失效的科技制度,明确新的科技制度的主导地位。其次,在纵向上,我们应当确立能够平衡代际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科技

制度体系。尤其对于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科技制度的协调更显得势在必行,我们应当废除已经过时乃至失效的科技制度,明确新的科技制度的主导地位。其次,在纵向上,我们应当确立能够平衡代际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科技制度。因为,在风险社会当中,符合科技伦理诉求的科技制度不仅应当平衡当代主体之间的利益,同样应该注意代际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同代的人可能对社会道德的标准有着不同的思考,要想把科技制度建设好规范好就要重视代际伦理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科技制度帕累托最优的同时,践行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为子孙后代谋福祉。
  
  2.科技制度的创新
  按照均衡理论的观点,制度创新也就是对处于非均衡状态中原有制度的变迁,使它从非均衡状态过渡到均衡状态。而科技制度创新是指根据某种情况对现行的科技制度进行创建和更新。科技制度要持久地发挥作用,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都必须是发展着的东西,成功的科技制度应该是不断创新的。在风险社会中,我们应动态地考察科技制度,突出时代性。科技制度应该具有开放性,处于动态平衡之中,遵循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不断地进行创新发展。随着“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技创新”工程的实施,在我国科技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我国科技制度做到与时俱进,根据科技道德的发展与变化,结合我国的国情适时地对科技制度进行创新与调整,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科技道德建设、适应风险社会道德需求的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制度。此外,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制度发展到今天也越来越关注个人的发展,将制度创新与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个长期任务。由于科技制度指向科技人员,我国应该突出科技人员的重要地位,在进行科技制度创新过程中做到“以人为本”,确立科技人员在科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在风险社会当中,找到科技制度创新与科技主体需求的平衡点是推动科技道德建设的重要前提。因而,现今的科技制度创新要以科技人员为本、关注他们的精神世界以及心理的规律与需求,这是贯穿于制度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价值理念,也是提高其道德素质的必要途径。
  
  3.科技制度的完善
  要实现科技制度的绝对完善是不现实的,因为科技制度是一种一直处于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过程,更何况,人们在自身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对现行科技制度的评价势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风险社会中充斥着多元文化、价值与思潮,这种环境下产生的科技制度更难做到统一与完美。但是,我们必须要保证现行科技制度的合法性,使之趋向于完善,因为科技制度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获得科技道德主体的制度认同感,并获得其普遍尊重与信仰,从而产生预期的效力。科技制度的合法性包括形式上的合法性以及内容上的合法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指的是与科技制度的提出、制定以及执行相关的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在科技制度提出的过程中应该设立相关的组织,对拟制定的科技制度进行审核与评价;在科技制度具体制定的过程中,应当集思广益,充分体现民主性,让群众与专家共同参与,引入风险预防机制与危机管理机制,并且在科技制度确立前开设相应的听证会;而在执行的时候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保证科技制度的公正执行。内容上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科技制度的内容体现出“善”与“公正”。首先,科技制度必须包含合法的价值取向与伦理内蕴,在风险社会中,科技制度必须将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放在首位,体现我国“绿色科技”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目标,从而实现其造福世界的目标。在科技制度指引的同时我国应该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宣传、教育与学习,使之深入其思想,进而提升科技人员的科技道德水准。其次,科技制度必须体现内容的公正性。不论是对利益的调节还是对科技人员道德的规范与控制都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得有所偏颇。只有这样的科技道德才能从根本上让人信服,从而形成科技人员对科技制度认同,为风险社会中科技道德的发展铺平道路。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