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道德失范的制度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丹丹 发表于:2010-09-20 10:04  点击:
【关健词】科技道德失范;科技制度;风险社会
化的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导致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科技失范的现象屡见不鲜。制度正是利益冲突的产物,科技制度对各个利益关系的协调,化解了社会的利益冲突,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科技制度对各主体间的

化的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导致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科技失范的现象屡见不鲜。制度正是利益冲突的产物,科技制度对各个利益关系的协调,化解了社会的利益冲突,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科技制度对各主体间的利益调节越合理、越有效,越能体现平等性,科技制度就越能得到其认可,从而为科技道德建设提供了保障。其次,科技制度的强制性为科技道德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科技制度具有强制性,科技制度的强制性与科技人员的自律性形成互补,科技制度在告诉科技人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同时,也或公开或隐含地告诉他们违反科技制度将要受到惩治,从而通过其权威性以及强制性,对于科技人员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以及惩戒作用,从而为科技道德建设提供了直接的保障。
  
  二、科技制度现存问题与科技道德失范
  
  麦金太尔所指出的:“德性本身也得到某种社会机构的促进,并也受到某种社会机构的危害。”这表明了科技制度对科技道德不仅有保障和促进的积极因素,也有延缓和阻滞的消极影响。当科技制度存在问题时,就会对科技道德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科技制度的冲突所引起的科技道德失范
  在科技道德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科技制度,但也并非科技制度越多越好。在现今社会中,某些完全没有必要的,或者是部分陈旧的、过时的、无效或低效的科技制度依然存在并运作着。科技制度存在着过剩现象,这不仅不能促进科技人员的道德发展,反而会加重他们的思想和精神负担,在各种科技制度的管辖下,科技制度成为科技人员的役使,科技人员成为了单面的“制度人”,更何况,这种旧的过剩的科技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所需要的或者正在运行的新的科技制度产生了矛盾,形成了冲突。科技制度冲突是指在科技制度系统内部对应于同一种行为的不同科技制度安排之间在作用方向上不一致,对行为的规范上存在互相矛盾和抵触的部分,对于有些行为某些科技制度给予认可或鼓励,而另一些科技制度则禁止或限制。这使得科技制度系统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规范行为和传递信息的作用,同时也使得科技人员无所适从、行为紊乱,容易导致科技道德失范现象。
  
  2.科技制度的缺失所引起的科技道德失范
  所谓科技制度的缺失,是指在科技制度系统中对于某些科技主体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规范,形成科技制度系统中的“漏洞”和“真空地带”,如,我国目前的科技法律制度就存在这真空地带,其中的科技法律、法规却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科技制度真空的存在使一些科技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了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从而实际上就是鼓励了这种科技道德失范行为,使得他们的失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形成这种科技制度真空的主要原因是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而科技制度往往是相对滞后的。科技制度具有稳定性,这是科技制度的诸多功能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其优越性就在于,减少了科技制度的执行成本,提高了科技制度的可信赖性,它的局限是,过于稳定的制度潜在着僵化的危险。科技制度的确定性准则与所要规范的科技人员的行为相比,在其变化的速度上滞后于行为变异的节奏,因此,科技制度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保守并产生惰性。但是,随着科技道德的不断发展却对科技制度提出新的诉求,当科技制度严重滞后于科技发展及科技主体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时,科技道德失范的现象就会出现。
  
  3.科技制度的缺陷所引起的科技道德失范
  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邓小平曾说过:“制度不好,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而制度好,坏人便不能放肆做坏事。”这说明存在缺陷的科技制度框架中很难产生“善”的科技道德。当今社会的科技奖励制度、科技评审制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与问题,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改善,势必会对科技道德建设产生负面影响。而科技制度的缺陷主要指部分科技制度缺乏合法性。合法性,泛指一切秩序、制度、行动等得以存在的权威性和实际有效性,是科技制度建设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现代意义中的合法性主要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诠释,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构建合法的政治秩序就必须所期许的价值诉求进行合理维护和有力保障,要让被统治者感觉到该秩序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如果科技制度建设不从最基础的合法性方面去考虑,那么,部分科技人员可以为其不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科技道德失范行为找到诸多的理由与借口,同时,也会对其他科技人员规范与正确的科技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从而引发科技道德行为标准的混乱,引起科技道德失范。
  
  三、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建立引领科技道德发展的科技制度
  
  当今世界正处于风险社会之中,德国著名的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笔者认为风险社会主要是指在现代性的作用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类由工业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在灾难以及危机。在风险社会中,现代性的变异导致社会秩序的标准变得模糊起来,曾经是大多数人行动所遵守的行动模式、伦理规范和价值准则,现在已经失去了以往的效力。前代人的经验和道路,对于当代人已经不具备参考价值,今日的种种问题与困境,用现行的制度、模式也难以奏效,道德界定的标准显得日益模糊,对于在风险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科技人员亦是如此。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制度造成的问题最终要从制度上去解决,科技人员道德建设的实现,有赖于科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在现代风险社会中,以往旧的科学制度已经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了,我们应当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通过对现有科技制度的协调、创新以及完善,建立引领科技道德发展的科技制度。具体包含一下几点:
  
  1.科技制度的协调
  在风险社会中,面对新旧科技制度冲突所引起的科技道德失范,我们必须进行协调。从本质上讲,科技制度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其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我们不能因为利益冲突的产生而否定风险社会中利益多元化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对科技制度冲突所蕴含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其治理核心不是对利益冲突的根本性排除,而在于对利益冲突的高质量协调,从而形成一套协调、疏导利益冲突的规则和整合制度。即通过对科技制度进行平衡来协调日益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以应对社会利益分化和变迁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首先,从横向上来讲,应该根据当前具体的情况,平衡当代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相关的科技制度进行取舍,给科技人员提供一个统一而又清晰的科技(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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