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助合作缺乏广度和深度 表一表明,含山县留守妇女参加互助合作的只有2 000人左右,占27 944总数约1/14,互助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很小,且多数限于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农事应付,表现为一种对生活现实的被动适应,特别是
(二)互助合作缺乏广度和深度
表一表明,含山县“留守妇女”参加互助合作的只有2 000人左右,占27 944总数约1/14,互助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很小,且多数限于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农事应付,表现为一种对生活现实的被动适应,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昭关镇和运漕镇表现得更为明显。互助合作大多停留在应付农忙季节的劳务互助上,生产发展和精神文化享受的发展型互助合作少。互助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
(三)成员之间存在心理隔膜
主体的心理相融是互助合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调查发现,参加互助合作的妇女缺乏彼此的心理包容。就目前情况来看,她们的合作大多停留在“两个对等”的劳动基础上,一是劳动时间对等,如安排给张三家干一天活,也只能安排给李四家干一天活,且都想自己家的活得到优先安排,如果某家的农活多一点,在对等劳动时间内,互助合作小组还没完成的部分,只能靠自己解决;二是劳动强度对等,安排李四家的劳动是插秧,最好安排张三家的也是插秧,如果安排是收割,就会产生相互计较付出的不平衡心理。这种心理隔膜的存在,影响了互助合作效果的发挥。
(四)互助合作的形式缺乏稳定性
多数互助合作组织功能单一,主要是为了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当这一任务完成时,其组织就不复存在。从时间上来说,互助合作主要出现在农忙时节。同时,互助合作组织内部缺少相应的制度,具体的活动安排往往临时商量,常常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互助合作的组织较为松散,随意加入和退出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员构成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强。
五、几点启示
“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的产生,是我国部分地区特定条件下的产物,我们除了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其良性发展外,更重要的是探究这一“源生态”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给了我们诸多启示。
(一)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关注经济发展 也要关注文化发展
含山县不同类型互助合作组织的地区分布情况告诉我们,越是经济落后地区,互助合作组织越是为了应付农业生产,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互助合作组织越是为了发展经济和满足文化和精神享受。以经济最为落后的昭关镇和经济最为发达的林头镇为例,前者27个互助合作组织中,应付繁忙的季节性农业生产的有22个,占互助合作组织总数的81%,发展经济的技术互助和销售互助组织总共只有5个,占总数的19%,而文明互助和文体互助等带有文化和精神享受类的互助组织为零。后者31个互助合作组织中,只有10个是应付繁忙农业生产的,占总数的32%;而发展经济的有11个,占总数的35%;追求精神文化享受类的有10个,占总数的32%,说明了部分先富起来地区的农村“留守妇女”,已经开始追求精神文化生活。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新农村建设不能仅仅关注经济的发展,也要把农村地区的文化事业的发展纳入其中,不断提高农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举措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认为,沟通行动是行动者在没有内外制约之下达至相互理解的沟通,并由此而协调资源的运用,去满足各自的欲望;沟通行动可以把行动规范的有效性和事实性融合起来,立法程序就是一个进行沟通行动的场所。现代法律的认受性只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一个有认受性的立法程序而制定,法律保障每个个人都可以享有平等之自由(或权利)。二是立法者必须从参与者的角度,按照“商谈”的原则去考虑法律是否有效,只有当社会成员从沟通理论提供的双重视角出发,理解到自己同时是立法者和法律的施行者,法律才具有事实性和有效性。含山县“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的产生就是“自愿”和“商谈”的结果,虽然该县面临这一新生事物,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无不是本着尊重广大妇女的意愿原则,也正因为如此,该县“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才得到健康的发展。当下,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一些地区为了尽快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置农民的意愿于不顾,强行推进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群体事件。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那种脱离社会现实,违反民众意愿,靠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的改革和发展措施(包括强制推行“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三)促进民工返乡创业是化解“留守妇女”和农业“女性化”问题的根本举措
虽然互助合作能够有效地帮助“留守妇女”解决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情感需求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但姐妹们之间的友情与感情,绝不能代替夫妻间的亲情。采取措施,让丈夫回到家乡,实现夫妻“比翼齐飞”,是化解“留守妇女”问题的最根本举措,这是其一;其二,当前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人力资源短缺,大批身强力壮的男劳力在为城市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却失去了报效家乡的机会,虽然他们也从城市带回钱财,但其劳动成果只能留在城市。“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其说是她们的“聪明创造”,不如说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全社会要采取积极措施,把促进民工返乡创业,作为化解“留守妇女”和农业“女性化”问题的根本举措,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友法.调查称农村留守妇女4 700万 生存状态堪忧[EB/OL].http://news.163.com/10/0713/06/6BF2A6BH000146BD.html.
[2]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留守妇女”如何变成“生力军”——安徽留守妇女总结报告[EB/OL]. http://www. nwccw.gov.cn /html/12/n-141812.html.(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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