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伍兹之惑:宪法至上,“政治不正确”吗?(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秦文华 发表于:2011-11-11 08:59  点击:
【关健词】宪法至上;托马斯·伍兹;美国历史;政治(不)正确;政府权力有
殖民地人深信他们享有英国宪法之下的权利,坚决抵制母国未经他们同意就征税的企图。在早已习惯成自然地享受着自治的殖民地人看来,能够对他们合法征税的人,只能是他们自己的立法机关。精通法律又坚守自由的美洲精

  殖民地人深信他们享有英国宪法之下的权利,坚决抵制母国未经他们同意就征税的企图。在早已习惯成自然地享受着自治的殖民地人看来,能够对他们合法征税的人,只能是他们自己的立法机关。精通法律又坚守自由的美洲精英们认定英国政府对美洲的限制和税收违宪。约翰·亚当斯有言:“任何自由人都不交纳未经他个人或代理人同意的税。”(第14页)各殖民地只需要也只应当服从经由他们自己的立法机关通过的立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美国革命是一场“保守的革命”:人们只是希望继续享受英国宪法所赋予的自治,保持他们在殖民地一以贯之的生活方式。如果英国人不让美洲人自己管自己——他们向来都是这样,也希望这样下去——那么,只好打一场仗了。战争胜利,松散的共和国初成。正因为吃了英国宪法未成文的苦头,立国者们历经艰难,一定要使“独立宣言”的理想和原则落实到成文法中。参照彼时彼景,这部根本大法必须在软弱的邦联和强大的联邦、各州的自治权和联邦政府的权力之间谨慎地维持一种平衡,以消除各州忧虑,确保人民自主、自治、自决的权利。  面对来自当时社会各方的质疑,以“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为代表的立宪者们一再保证,宪法之下让渡给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很少的,而且都规定清楚了”(第18页),很多不确定的权利不言而喻是留给各州和人民自我保留的。立宪者了解人性,也深知权力在手,倘无限制,会倾向于集中与扩大——这对共和国而言不啻为灾难。为了“用宪法的锁链把它(权力)拴住”(第27页),制宪者们聪明地在政府与人民,联邦和州,总统之行政、国会之立法、法院之司法三大权力,国会参众两院乃至司法和其他两个部门之间,设置了巧妙而严密的制衡,这样权力就不可能集中在任何一个人或部门之手,也就不易发生褫夺民意、权力寻租、部门利益、司法腐败等现象了。经过为时十七个星期之久的辩论,五十五位“人神”以非凡的政治和法律天才、富有责任感地为新生的共和国设立了目标,也为一代代美国人树立了上帝之外的世俗间的信仰——宪法,它是全体美国人心目中大于任何世俗权力的最神圣的权威。
  
  宁守“不灵活”宪法
  
  深知权力有自我扩张天性、政府权力过大会为害的制宪者们通过专门的制宪会议,首当其冲将宪法以“合众国人民”的名义放到了高于政府的位置,由此确立了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最高原则。政府的职责是受民众托付行使有限权力,并时刻受人民监督。联邦和州政府只能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管辖国家事务,非经严格程序先拟订宪法修正案,任何人不得滥用特权逾越宪法行事。美国人深信,除了宪法,“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率和强制性”[5]。
  与合众国宪法同时通过的前十条权利法案第一条就明确限制了政府权力,而非授予。美国人对于政府干涉宪法保障下的公民权利具有天然的敏感和反感。伍兹称之为从清教时代就形成的教养:信仰宪法,相信个人良知和判断,有较高自治力,不习惯政府管东问西,更不会轻易将政府或政治人物视作权威或救星。执掌权柄的官员与授权给他们的人民都具备这种教养。在伍兹看来,如今,对“灵活的宪法”的呼吁违背了早期的美国革命和合众国立国原则。也正因为如此,他才会为史上坚持宪法条款的人“翻案”。当然,笔者认为伍兹对林肯的评述有失之偏颇之处。作为一个深谙法律、也深信人权的政治家,林肯恰恰在坚守宪法原则和尊重人权之间做出了堪称世间典范的权衡和抉择,因为“他实现解放和民主的途径是严格限制在宪法框架内的”[6]。这位信奉宪法的总统,所信奉的正是这样一个原则:倘若让法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来解决矛盾,只会给国家带来更大的祸害。
  奴隶制固然是立宪者心中之痛,美利坚合众国之痼疾,但尚未经过正式而严密的程序废除之前,也只能认定其有效。任何人都无法僭越宪法鲁莽行事。遭人误解甚至诋毁事小,违宪开人治先河只会酿成更具危害的大错。不仅总统中有林肯这么想,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有这么想的。秉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在处理德雷德·斯科特案(1857年)[7]上,以首席法官罗杰·塔尼为代表的最高法院通过了不利于斯科特的判决。一般史书倾向于苛责最高法院和总统未能公正裁决,而伍兹则中肯地指出,塔尼是基于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行事的,他所声言的“并不是他自己的立场”。这位大法官坚持“假如大家有意把公民地位推广到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黑人,他们就应该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做这件事”(第55页)。作为法官,将宪法看作至高无上,不受法外权力和各方民意左右,保持司法应有的独立性,乃题中应有之意。在伍兹看来,法官的人格魅力不在心地善良、通晓人情,甚至不在即刻施行正义,更非效忠某一党派或政府;而在于尊重宪法原则,坚持程序正义。
  1930年代大萧条期间,总统希望对宪法有更灵活的解释,以便诸多法案通过;而年迈的大法官们则坚持“最诚实的解释”,绝不容许“政府的行政分支与立法分支想把宪法说成什么就说成什么”的危险现象发生,且决心“永远不让与此类似的东西再次端到自由的美国人民的自由的代表们面前”(第142页)。1937年,对国家和人民可谓功劳颇大的F.D.罗斯福总统打算给每位年过七十的法官加派法官以改造最高法院,最终提案被驳回。“联邦的立法要合理化,必得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这个原则不能动摇。毕竟,宪法是大于任何政治意图和党派目的的,更不会被哪个行政首脑和某些利益集团任意架空。
  历史向来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各种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因素促使美国社会政治发生了许多令开国者们和立宪者们意想不到的变化。美国自新政以降,新自由主义似乎越走越远。难怪里根一句话深得人心:“政府并不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救星,政府就是问题所在。”(第211页)
  
  政府“好心办坏事”
  
  伍兹在他的书中幽默地告诉我们,英语中最可怕的十八个字是:“我是从政府那儿来的,我是到这里来帮忙的。”[8](第212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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