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党的认识比较清醒,认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这也体现在1954年《宪法》总纲第四、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
当时党的认识比较清醒,认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这也体现在1954年《宪法》总纲第四、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随着各方面历史条件的逐步改善,经过三年多努力,到1952年,解决旧社会遗留问题的民主改造胜利完成,全国形势大体稳定,国营经济的比重占到了60%以上。1953年党中央提出“一化三改造”的总路线,开始了正式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
1954年《宪法》被认为是一部关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制度架构的宪法,但从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党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由于急于求成思想作祟,对社会主义内涵的认识越来越激进。不仅导致党内斗争残酷性的升级,也体现在政治制度上,如1962年的《农业六十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认为人民公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是共产主义理想社会。
“文革”结束后,沉痛的教训开始使人反思。邓小平提出,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两个问题要重新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最终对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有了科学的认识,即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科学认识也是这三十多年来我国政治制度稳定、有序的基础。
对于“人民民主”,新中国建立至今,具体表述除“文革”时期改变为“无产阶级”专政外,基本没有变化。《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1954年《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82年《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但“人民”内涵在历史发展中则有很大变化。《共同纲领》中“人民”的内涵这样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1954年《宪法》修改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种改变与新中国建立后,全国的逐步解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推进时代背景相契合。
1982年《宪法》将“人民”内涵又规定为:“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这种改变与改革开放后通过“拨乱反正”,将专政的对象定位为,“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统一问题成为国家建设的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有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中国共产党提出“三个代表”后,宪法中“人民”的内涵也相应修改为,“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在“人民”内涵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与我国今天社会阶层多元化的时代发展同步。
相对于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虽然有“文革”的“极左”影响,但内涵变化不大。但如何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好的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民主,特别是协调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一直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政治制度上的体现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为该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构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这种制度安排如何与党的领导相协调,是一个一直在探索的课题。
建国以来,党的领导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实质是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即“工农商学兵,党是领导一切的”,人大职能和地位被虚化。党与政府的关系也演变成了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政府向各级党委报告工作。党对国家的整体领导,变成党对国家机关各个部门的具体领导,党中央逐渐形成了一套几乎与国务院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性被侵犯和忽视,各级人大的正常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职权和功能日益缺损。与此同时,共产党组织则代行人大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功能,直接从事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范围的活动。“文革”期间第三届全国人大长达八年六个月没有召开一次会议。
这种以党代政的现象使国家政治制度的运作严重脱轨。其深层次根源在三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上的“极左”;二是对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忽视。
由于对“文革”的反思,“极左”思潮逐渐被消解,十三大以后,党的领导被界定为“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14]但今天党与人大、党与政府的关系,依然是一个正在努力摸索的课题,冲突和磨合将长期存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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