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六,主体个人在人与自然之间,必须拥有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充分享受健康美观、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以及由此而来的情景交融、物我两忘的审美享受的主体权利。 像这样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价值体系
其六,主体个人在人与自然之间,必须拥有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充分享受健康美观、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以及由此而来的情景交融、物我两忘的审美享受的主体权利。
像这样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只是刚刚起步。既没有把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的阴阳气场研读明白,更没有把乡村社会的草根民众的抗争政治解释到位的应星,在《“气”与抗争政治》第一章的导论中,也只是以政策背书的口吻偶尔提及,远远没有转化成为他自己的主体意识和价值观念。这一事实在他对于同行学者于建嵘的一再挑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权为民所赋”的抗争政治
1997年,李连江、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一文中认为,当代中国农民所进行的主要是“依法抗争”,也就是“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这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反抗形式,它通过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进行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13]。
在西方法治史上,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意思自治、契约平等、民主参与、宪政共和的宪法及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制度程序一旦制定完成,就具有了既相对独立又不可动摇的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而在长期停滞于超稳定的游牧农耕社会的传统中国,是从来不承认以人为本的个人权利与私有财产的。关于这种价值观念的最为经典的表述,是《礼记·礼运篇》中孔子讲给子游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以及《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中国奉天承运、替天行道、造反革命、改朝换代的政治法统里面,从来不承认成文法律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每一次改朝换代都会推出当朝当代新一轮的模糊法律。这种模糊法律,又总是被掌握最高权力的皇帝、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以及摄政大臣口出法随的金口玉言所改写败坏。迄今为止连古罗马两千多年前已经初步成型的《民法典》都不具备的中国社会,归根到底依然是一个从官府到民间的集体意识以及集体无意识,自我禁锢在传统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之中的准法治社会。中国传统的信访制度,原本就是一种非法律、泛政治的制度设计。乡级政权以上的各级党政官员,从来都没有经受过严格意义上的“权为民所赋”的民主授权程序,而主要是由上级政权提拔任命或者空降委派的。党支部凌驾于村委会之上的村级政权模式,更是社会治理泛政治化的极端表现。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的草根村民钱云会,当选村长后已经拥有足够充分的合法性,在整整五年的时间里却因为替村民维权上访而三进监狱。直到2010年12月25日,他被一辆大卡车活活碾死,从而激发全国范围内声势浩大的一场公民维权和政治抗争运动。像这样层出不穷的极端案例充分证明,李连江、欧博文所谓的“依法抗争”,本身就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伪命题。
2004年,于建嵘在《当代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中,第一次提出“以法抗争”的解释性框架。在他看来,“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14]。
到了《抗争性政治》一书中,于建嵘进一步指出,基于超稳定的惯性思维,中国的执政者所执著追求的,一直是运用一切国家资源维系其“刚性稳定”的统治地位。而在事实上,正像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斯科特指出的那样,人类社会从来不会有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理想状态,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抗争与示威活动,纠纷和争论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15]。
于建嵘所依据的一部分的实证案例,是笔者在《俞梅荪与中国新民权运动》一书中,翔实叙述的四川省自贡市白果村七组失地农民刘正有,代表村民依法维权反受其害的政治觉醒与持续抗争;河北唐山、秦皇岛二市两万多名桃林口水库移民,分别签名要求罢免市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政治诉求;福建省福州市和宁德市的失地农民,分别发起万人签名罢免党政一把手职务的政治动议。该书第312页,引用有于建嵘在唐山市移民代表张友仁与曾任中南海秘书的法律学者俞梅荪四处逃亡的关键时刻,发给笔者的声援邮件:“张耀杰先生:来信收到了,我完全站在民主和民众一边。你们的信我已转给了有关人士,也许有可能有所作用。此礼,于建嵘。”[16]
对于这些并不罕见的实证案例漠不关心、避而不谈的应星,直到七年之后还在书中依据自己在田野考察中深入研究过的少数案例,自我矮化、自设禁忌、削足适履、以偏概全地坚持认为,于建嵘“过分夸大了1990年代以后的这些变化”,从而“忽略了五个问题”。
其一,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注定了草根动员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所明允、默许或至少未强力禁止的前提下展开的。农民群体行动的斗争目标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是较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即使有较抽象的性质(如“气”) 存在,也是事关行动者在当地具体的生存状态,而不会触及一般性的权利安排格局。
其二,巨大的谋生压力迫使底层的群体行动会紧紧围绕具体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展开,而罔顾其他。
其三,即使像银江镇、大河、山阳镇这三地的水电站兴建涉及到多个乡镇甚至多个县区的移民利益问题,但比较紧密的群体行动仍是以本乡尤其是本村和邻村为单位的,与外乡移民的联系非常松散,跨乡协同、全县“联网”的行动非常罕见。
其四,草根动员因具体的群体利益问题而起,也因这个问题得到某种解决后而止。
其五,在全国目前许多土地纠纷中,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成为群体行动的主体。这意味着草根组织可能与村级组织合二为一,草根行动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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