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民间调解溯源究因(5)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徐胜萍 发表于:2011-04-07 09:06  点击:
【关健词】民间调解;无讼思想;法律文化
(三)诉讼对人际关系的破坏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回避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借贷、田地、婚姻等民事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亲戚邻里之间对簿公堂,极易破坏已有的人际关系,并有可能遗祸子孙。正所谓一到讼

  
  (三)诉讼对人际关系的破坏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回避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借贷、田地、婚姻等民事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亲戚邻里之间对簿公堂,极易破坏已有的人际关系,并有可能遗祸子孙。正所谓“一到讼庭,终身仇敌。璨相报复,无有休期。”构讼成仇,遗祸子孙。因此,“于其将忿之初,则便忍之,缠过片时,则心便清凉矣;于其欲争之时,则且忍之,果所侵有利害,徐以礼貌问之。不从而后徐讼之于官”成为当事人为保持和睦友好关 系而作的选择。汪辉祖《佐治药言》云:“勤于听断,善已。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如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则通亲友之情,义曲者可免公庭之法,调人之所以设于周官也。”
  “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并非是中国古代的老百姓不喜欢能明白是非的诉讼,而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不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导致的人格、心理、肉体的痛苦,官司导致的“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以及诉讼中易受胥吏讼师撮弄,不得不低声下气,为满足胥吏讼师的贪欲所招致的难以承受的高额的费用等弊病使得他们根本不敢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调解既不会伤及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也不用经历旷日持久损人格的诉讼煎熬,还可以避免因此需要支付的大量费用。出于利益的考虑,调解遂成为普通民众解决纠纷时无奈而又必然的行为选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所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封闭的小农经济、传统社会固有的家族制度、行会制度、族申长老的权威以及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已被逐渐破坏殆尽。但由于传统法文化中重和谐、礼让的思想在整个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并继续影响着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行为选择和制度建构,因此,尽管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几经变化,民间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仍一直保持着其生命力而从未中断,并且始终随社会现实的变迁而不断进行自我调适。在扬弃了那些体现封建伦理道德和等级观念的基础上,传统民间调解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发展成为现代的依法、平等、自愿的人民调解制度,并在现代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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