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民间调解溯源究因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徐胜萍 发表于:2011-04-07 09:06  点击:
【关健词】民间调解;无讼思想;法律文化
调解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讼”思想,其生命力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以小农经济为表现形式的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传统基本社会关系的结构、社会文化和社会价值取向等对传统调解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9JA820006)
  作者简介:徐胜萍,女,江西上饶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定的法律文化现象只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正因为不同民族或国度的社会生活条件不同,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才显示出这般五彩缤纷、丰富多彩。不同文明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了不同的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它们构成了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民族的价值准则与价值追求,蕴含着民族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也成为一个民族观照和反思自身的一面镜子。调解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讼”思想,其生命力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调解存在和发展的总根源
  
  在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从周、秦到清鸦片战争以前的这一长时期中,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都是以农奴劳动为主体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家庭手工业的统一结合。”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的个体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始终是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经济成分的结构。这种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业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以小农经济为表现形式的中国传统农业生产,作为经济基础,对中国传统的基本社会关系、社会文化、价值追求及社会心理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产生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
  
  (一)“和”文化造就了调解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
  天人合一、以和为贵是中国几千年文化传统基本精神中最根本的内涵。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式农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力落后,人们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导致人们对自然的依赖和崇拜,形成了“天人合一”、“以和为贵”的文化特征,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周易·乾卦》之《文言》日:“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道家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更是以“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天人合一为其最高的精神境界。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推衍到人类社会,便是人与人的和谐。《荀子·王制》中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日: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日:分。分何以能行?日: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义则争,争则乱,乱则离散,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和主流文化儒家也宣扬“和”的观念,《论语·学而》有日:“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中庸》有云:“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由于中国古代以“和”为最高价值,强调折中与调和,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贵和持中的精神不仅成为中国文化各门类的共同追求,而且也渐渐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反映在中国人的现实生活中就是注重和谐,坚持中道,在处理社会人际关系时讲求贵和息争。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指出:“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和和谐。”为了消弭争执和冲突,恢复被争端破坏了的人际关系的和谐,首务便是解决争端,而调解无疑是息争以护和的最好方法。
  
  (二)伦理至上原则是调解长期存在和发展的价值选择
  建立在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核心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法家族社会。国家以家族的宗法关系为主干,家国同构,国是家的放大,国家被视为人伦关系的总和。在政治等级中,皇帝是天下人的君父,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官僚,则是百姓的父母。正如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中所指出的那样:“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做是这种父权的代表。”社会秩序被建构为宗法伦常秩序,天下人均在宗法伦理关系之中。
  宗法是根据实在血缘与拟制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传统伦理将各种宗法关系归纳界定为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中庸》讲“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荀子·王制》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天是之谓大本。”伦指长幼尊卑之间的关系,重在分别。中国传统的五伦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礼记》里说:“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宗法伦理关系确定了人与人在家庭、社会中的不平等地位,并且难以改变。这种差序格局的强化,使得中国社会权利意识淡薄,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个人的观念以及个人权利缺乏滋长的土壤。在孔孟儒学中,礼,是以伦理原则为核心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政治价值评估中的最高规范。伦理道德从维系血缘家庭和睦共存的价值意义,进而获得维护整个社会正式制度稳定存在的意义。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在伦理上,讲求有等差的、脉络化的人伦亲情的仁道原(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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