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于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的实践表达(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蒋先福 发表于:2013-10-17 16:04  点击:
【关健词】宪治;还权于民;中国特色;实践表达
2. 我国简政放权的历程及成效 如前所述,早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统包统揽,几乎成了一个全能政府,极大地窒息了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因此,简政放权是上世纪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当务之急。随着安徽凤阳

    2. 我国简政放权的历程及成效
  如前所述,早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统包统揽,几乎成了一个全能政府,极大地窒息了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因此,简政放权是上世纪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当务之急。随着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问题上率先破壳并取得成功经验,一场肇始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旋风迅速遍及全国各个行业。邓小平同志说得好,农村的经济改革,“权力下放是最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现在我们把这个经验应用到各行各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就是最大的民主。”{19}如果说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在全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把农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交还给农民的话,那么,1984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及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则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尝试把生产经营自主权交还给企业和广大工人,尝试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其中有些成功的经验还为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所确认。而1994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更是从促进经济转型的高度着眼,要求政府逐渐从微观经济活动领域退出,在方法上逐步清理和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交还给各类市场主体。
  载止2012年底,国务院部门已先后分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 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本级共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现任副总理马凯向大会做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明确提出,这次改革,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新任总理李克强更是态度鲜明地指出,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是年6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这已是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第三次削减行政审批,累计取消和下放权限150余项。
  尤应指出,我国简政放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变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推动政府的职能转型。正是在这种社会变革要求的推动下,从20 世纪80 年代起,我国进行了若干轮的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突出表现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如随着我国法治方略载入宪法,国务院迅速跟进,将法治政府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通过有关行政法规予以推行。199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造法治行政的内在要求。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十年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随着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政府由以行政命令和红头文件为主的政策管理方式逐渐转向以法律、法规为主的规范管理,政府职能也逐渐由以管理型、统治型为主向公共型和服务型为主转变。这不仅对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使行政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总之,随着上述各项措施逐步落实到位,我国政府权力过分集中这一积重难返的的难题有望得到解决,宪法这一“治政法”{20}的威力也将得到充分显示。
  注 释:
  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②李水金:《从法治到宪治:国家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新视野》2003年第6期。
  ③杨思留:《论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④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⑥(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262页。
  ⑦邓联繁:《从法治到宪治》,《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⑧韩大元先生在《宪法立本》一文中指出:“宪法乃一国之本,是国家制度合法性的基础。”见韩大元:《宪法立本》,《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第10期。
  ⑨{13}徐显明:《人权观念在中国的百年历程》,《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⑩肖蔚云:《马克思主义怎样看“人权”问题》,《红旗》1979年第5期。
  {11}蒋德海:《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2}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14}徐爽:《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基本权利立法实践的发展》,《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6页。
  {16}韩非子·扬权。
  {17}{18}{1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8页,第339页,第136页。
  {20}邓联繁:《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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