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蒋先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垂宪而治业已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值追求,并且在实践层面上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回顾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余年的历程,它既没有采取疾风暴雨式的、剧烈的社会革命形式,也不同于在旧制度母体基础上的社会改良,而是在遵从人类宪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始终奉行还权于民的宪治理念,在规范和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实践中,拓展了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路径,推动了政府的权力下放和职能转型,体现了当代中国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之路的追求和探索。2012年12月4日,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并且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1}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既是对现行宪法公布施行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又为我国今后治国理政之路指明了方向。
一、固本强基: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
1.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治,顾名思义,即依宪治国。从字面上说,“依”有“依据”、“依靠”和“依归”的意思。“宪”字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并且也具有法、法令的意思。如《管子·立政》曰:“布宪于国”。《尔雅》篇有:“宪,法也,”直接将宪释为法。按照汉语表达习惯,“宪”与“法”叠称,则有“法上之法”的意思。但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属于舶来品,意指主权者之间就治理国家共同体所达成的政治性契约,与中国古代典籍中所说的“宪法”不是一回事。其依宪治国中的“国”也并非领土疆域和人口意义上的“Country”,而是政体意义上的“State”,即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因此,依宪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理念,主要指的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治理。也有学者指出,依宪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以民主政治为基石的治理过程。”{2}由此表明,宪治与法治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因为宪治中的“宪”即宪法,是法的一个种类,它由宪法、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调整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宪法性法律部门。它也必须遵循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以促使本法律部门内部的协调以及本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样,法治之“法”也不是游离于宪法之外的,而是由以宪法为核心、以部门法为主干构成的一个体系。如果脱离了宪法这个核心,法治也会失去正确的方向。
但宪治又不同于一般的法治,它是法治的最高表现。这种最高表现是由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和特点所决定的。(1)宪治更注重对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一些带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的治理。因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已经对国家制度框架作出顶层设计,如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政体形式、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职权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国家所应承担的保障义务等,贯彻这些规定无疑是宪治的首要任务。(2)宪治以人民主权为最高原则,坚持和维护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地位,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3)宪治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原则{3},首先要求国家公权力必须受制于宪法,所有其他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要受到违宪制裁。(4)宪治珍惜宪法的高度民主性,坚持立宪、修宪的严格程序,保障全国人民在宪法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宪治的这些作用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所不具备的。
2. 依宪治国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要求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以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来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治理活动。在这里,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方式作为或不作为获得利益的一种可能性,而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作为或不应这样作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义务因权利而设,是对权利的保障。按照法治的一般原则,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既是说公民的权利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尚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应然”权利{4}。事实上,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权利数量在整体上是不断扩充的。这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由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的过程。然而,不同公民的权利要求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权利要求甚至是“邪恶”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良法论”{5},扬“善”抑“恶”是制定法首先是宪法之所以具有生命活力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为此,人类社会历经漫长的探索,才终于找到民主立宪这一行之有效的途径,即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引入契约机制,通过全民公决或代议制的票决方式达成共识,以期最大限度地保证法的正当性和良善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为依法治国注入了良善的因子和灵魂,依宪治国因此也成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权利要求的必然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宪治始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54宪法”的制定和颁布。但我国自57年反右扩大化之后,“左”的思想甚嚣尘上,从而中断了正常的宪治历程。其后虽有“75宪法”和“78宪法”的颁行,但由于“左”的思想残余影响仍然存在,我国还是没有能够回到正常的宪治轨道上来。以现行宪法即“82宪法”的制定为契机,我们吸取了建国以来有宪法而缺宪治的惨痛教训,在“82宪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把握还权于民这根主线,适时将本该由人民群众享有的权利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开启了一个依宪治国的新时代。
以我国“82宪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为例。其还权于民的立法理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立宪中注重还公民基本权利以应有的地位。如“82宪法” 首次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作为第二章列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从结构形式上再现公民权利是国家公权力的本源;二是在修宪中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新的权利要求。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82宪法”做了四次修订,先后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私营经济合法经营权,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等等做了规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确认国家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删除了过时的和与新形势不相符合的规定,体现了现行宪法与时俱进的要求。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