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以来社会救助发展的回顾及展望(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唐钧 发表于:2012-07-12 13:17  点击:
【关健词】社会救助 ;城乡低保 ;物价上涨;联动机制;适度普惠
虽然如今各地区都已经在考虑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调整低保标准,这是一大进步。然而,如前所述,以居民消费指数作为调整的依据,这样的政策思路仍然是有缺陷的。居民消费指数中,食品类和居住类,与低保家庭最为利益

  虽然如今各地区都已经在考虑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调整低保标准,这是一大进步。然而,如前所述,以“居民消费指数”作为调整的依据,这样的政策思路仍然是有缺陷的。“居民消费指数”中,“食品类”和“居住类”,与低保家庭最为利益攸关,但同时又是物价上涨幅度最大的。如果按全部八类(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来决定调整的时机和计算调整的幅度,其他作用有限的六类会大大“稀释”作用最大的两类的影响,实际上会使调整的幅度偏小。多年积累,就造成了低保标准仍然越来越低的发展趋势。
  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城市在设计低保标准的调整机制时,都从技术上考虑了这个问题。具体的做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其一,在八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用加权的方式重点考虑“食品类”和“居住类”的影响。其二,用专门对低收入群体采集数据的方式,建构一个“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指数”,以实事求是地反映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另外,还有一个方法可以考虑,即用“居民消费指数”和“社会平均收入”构成一个综合指数,作为低保标准调整的依据。目前这种方法还没有进入实际运用的层面,但应该可以考虑。
  2.社会救助理念的进步和“适度普惠”
  近年来,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的思想已经一定程度上在社会保障学界取得了共识。同时,这种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价值理念也已经渗透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中。2011年两会上温总理的报告中,也已经接纳了类似的理念。例如,“将孤儿养育、教育和残疾孤儿康复等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际上已经是一个针对孤儿这个群体的“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社会保障方式在国际上称为“社会津贴”(Social Allowance)。
  发展社会津贴制度是出于这样的政策思考:因为社会救助的实施一定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家庭经济调查”。然后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低保对象进行跟踪调查,以随时掌握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有好转。若有好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的低保标准,就要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是,社会救助的对象实际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有劳动能力的;还有一类是无劳动能力的,如老人、孤儿、重度残疾人和重病人。这部分人因为生理状况和社会境遇决定了他们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被获准得到低保待遇后,对他们继续跟踪调查似乎并没有必要。所以,淡化乃至取消对他们的追踪调查,使其演变成为长期津贴,是合理的选择。最终,可以取消对他们的“家庭经济调查”,只要本人取得法定资格,就可以享受社会津贴。
  如前所述,“家庭经济调查”和追踪调查其实也是需要行政成本的。还有,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而言,“家庭经济调查”的“羞辱性”一直有争议,对无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取消“家庭经济调查”,将制度转变为社会津贴,在价值判断上也可以算是一种社会的进步。
  现在,由中央财政出资对孤儿提供社会津贴和社会服务,已成定局。中央财政已下拨了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的补助标准分别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的180元、270元、360元提高到200元、300元、4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为25亿元,共有655万名孤儿将从中受益《中央财政下拨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补助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11-07-25。。实际上,此前的“新农保”,虽然名为“保险”,但如果要从理论上去深入探讨,对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提供55元的“社会保险费”,其实质就是“社会津贴”。
  从上述这些政策思路和制度安排再推而广之,重残和重病者其实也可以采取这种保障方式,在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中,应该超越社会救助直接选择社会津贴。再进一步,按国际惯例,对单亲母亲也可以考虑使用这种保障手段。这一类的制度,实际上就是“适度普惠”的福利思想的具体体现,这应该是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今后发展的方向。
  3.社会救助专业化和社会工作的介入
  目前中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框架,是依靠400万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社区干部支撑起来的,并以此而弥补了“社会救助需要规模庞大的人工成本”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如今再以社区干部“业余地”去做社会救助,就现出其短处来了。社区干部的特点在于与社区居民的“零距离”,但这也可能导致“优亲厚友”。基层也流传着不少社区干部因坚持原则,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故事。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工作,申请低保应该向政府机关申请,而不应该向群众自治组织申请。所以,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可以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专门的办事机构,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对低保户的个案管理,而社区居委会则是扮演“协查”的角色。从国际经验看也是如此,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尤其是其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执行,通常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完成的。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可以说是同根同源,社会工作就是从向贫困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帮助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其价值观念、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的,从而形成了一个职业、一项专业和一门现代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因此,通过对贫困家庭的访问,了解他们的生活境遇和需求,然后给予他们相应的帮助,是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服务的最原始的初衷。从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看,要“一个不能少”地惠及所有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就需要由社会工作者个别化、个性化地去一一具体落实。
  在香港特区,地区性的社会保障香港的社会保障实际上相当于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办事机构都把与社会救助相关的事务交由政府雇用的社会工作者,一般称为“政府社工”来执行。譬如湾仔地区,社会保障机构中有十多个政府社工,负责湾仔地区社会保障申请者的家庭经济调查。社会工作者每人负责50个个案,或个人,或家庭。这些保障对象生活上的所有困难和问题,都可以找他们帮忙解决。在社会保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他们马上按章办理;超越他们职权范围的,则进行评估后予以转介,即把他们转交到能够承担相应服务与责任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服务机构。同时,他们还要对后续的情况进行跟踪。(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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