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配置: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想模式(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良 发表于:2012-07-31 15:02  点击:
【关健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意识形态灌输模式;部门供给模式;多元参
(一)政府与市场:掌舵者与划桨者 政府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是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生产供给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是确保为农民提供使其满意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第一责任者,但是这

  (一)政府与市场:“掌舵者”与“划桨者”
  政府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是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生产供给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是确保为农民提供使其满意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第一责任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直接生产者、供给者。在计划经济时期甚至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时间,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事务只要一旦与“公共”联系在一起,就被理所当然地认为应由政府包办——无论投资、生产,还是供给、评估。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方面,政府和社会亦已经习惯于这种“政企不分”的“部门供给式”的文化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或许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部门式供给”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公共文化需要,无法保障农民基本的文化权益,并因此而削弱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合法性基础。
  起源于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之中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掌舵者”而非“划桨者”或集二者于一身。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传统公共行政中之所以效率低下就是因为精力、时间有限的政府忙于“划桨”这样具体、细节性事情,而忽视了“掌舵”等方向性、目标性任务,政府管了许多不能管、不该管、管也管不好的一些舍本逐末的事情。 因此,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好市场机制,寻求与市场的有效合作,并成为多元服务供给主体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协调者。
  首先,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中应该将自己定位为组织者、管理者。其主要责任在于负责组织、监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投资、生产、供给,制定保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常运转的政策、法规,为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生产供给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政府还要运用公共权力制定和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则与标准,以实现对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的规约,确保公共文化服务提高效率、保证公平。其次,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投资上,政府是当然的投资主体。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是关系到农民文化素质提高、国家软实力增强的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相互协调做好农村公共文化财政投资的分摊工作,与此同时,在某些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具体公共文化产品的投资供给上,可以鼓励市场资本进入,原则上凡是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应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再次,在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供给方面,政府与市场可以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二者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合作方式主要有委托生产、合同外包、特许经营等。[2]这三种生产供给合作方式是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优势,确保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与效率性的有效手段。
  (二)政府与社会:“官民合作”共同治理
  在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方面,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首先,组织、管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供给对于政府来说无疑是责无旁贷,但是由于目前农民的文化参与机制尚不健全,农民的文化权利表达机制尚不完善,政府部门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当然地为农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没有完全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对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差异性。这种自上而下的“部门供给式”的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容易造成公共文化服务的缺位、错位。更有甚者,以政府官员自身偏好和政绩观单方确定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生产供给的内容、数量、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公共文化需要和实现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其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属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而且很多服务产品的生产周期长、投资大,即使国家出台十分优惠的税收政策,以“追求市场最大收益”为经营目的的企业很可能对某些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缺乏足够的进入动力,这可以称为“公共文化产品的市场失灵”。正是由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彰显了“第三部门”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生产供给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第三部门” 是指那些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它是政府、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是对政府、市场的补充和平衡。作为第三部门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使命,并且享有免税优惠,以上诸多特点使之能够提供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对多样化的、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社会需求。[2]因此,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也需要动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在我国第三部门发育十分迟缓,非营利组织发展滞后,严重阻碍了其社会公益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各种阻力和障碍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公益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供给。  首先,树立“官民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积极培育民间各种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扶持其发展,从政策上放宽民间公益组织登记备案的条件,并给予第三部门独立、自治、自由的职能空间,使其有机会承担起农村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责任。更重要的是,应明晰政府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界定政府的管辖范围,详细规定第三部门的权利、义务,以便于政府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为第三部门独立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政府部门应主动寻求与“第三部门”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方面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发展格局。一方面,政府应该注重培育第三部门的自治能力,在某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有选择性地、部分性地退出,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对第三部门财政补贴、资金扶持、合同外包、委托生产等等各种伙伴合作方式;而另一方面,第三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处于“政府”和“市场”中间第三区域的优势,提供政府和市场失灵情况下无法生产供给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以弥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职能的某些不足之处,寻求与政府、市场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再次,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第三部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逐步完善对第三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其提供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够安全、高质地满足农民的文化需要。(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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