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长军(1975-),山东蒙阴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哲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一、问题的提出
在改革开放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过程中,经济的发展、财产量的增加,以及协调财产增长后的利益困境,构成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两大主题。一方面,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产总量快速增加,截至2011年,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但另一方面,体制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以及收入分配结构短时间内发生了急剧变化,原有的利益均衡格局被打破,成熟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形成之前,新兴社会财产与整个社会良性互动关系尚未形成,以致带来一系列问题:财产利益失衡、分配不均与分化加剧、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同程度的扭曲等。种种扩大的负面因素,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控制和缓解,社会风险指数就会上扬,成为社会冲突、社会紧张和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因素。由此,时代问题——财产的发展与财产总量增长之后的利益协调问题,呼唤我们担当起历史重任,那就是系统探讨马克思财产理论,为人们形成科学的财产观提供帮助,为财产增长与财产利益关系的协调提供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
二、系统探讨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的必要性
自古至今,为财产辩护和反对财产,一直是哲学、政治学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样,自对私有财产持严厉批判态度的马克思思想理论诞生之日起,赞成和反对的声音就一直不绝如缕,绵延至今。
在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前苏联教条主义的影响,人们对于马克思财产理论,往往不加辨析地将其与“消灭私有财产”画上等号,把“私有财产”等同于资本主义,把“公有财产”等同于社会主义,甚至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作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一个重要标准。这种理论上的重大误区,导致了我们实践中的重大失误,社会经济不能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
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开始拥有财产并形成财产收益。财产关系的变化给人们带来实惠的现实,使得人们对财产的看法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开始向其本来意义复归,并逐步获得了经济和法律的地位。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与财产有关的一些问题,如:对财产与个人财产扩大化的观念认同问题、财产的有效界定与保护问题、财产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等。很显然,如果理论界与政策决策层对这些问题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必然会导致社会实践中的重大偏差,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甚至也会影响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深入发展。
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为人们观念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示范的窗口。我国当下事实上存在不同的利益主张,承认人们的利益和财产主张,维护人们的权利,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自然需要系统探讨权利视域中的马克思财产理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理论前提。
三、构建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的可能性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术界开始关注马克思财产问题。整理国内外文献研究资料,可以发现,学者们侧重于研究马克思的私有财产理论,系统的马克思财产理论亟待建构。此外,对于马克思的“财产”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理解和认识,或者理解为“物”,或者理解为“关系”,或者理解为“权利”,这些理解是导致目前有关财产问题认识混乱的主要原因。故此,笔者基于对马克思相关文本的研究,并借鉴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初步勾勒马克思财产理论体系:从人的财产权利哲学意蕴的视角出发,清晰界定马克思的“财产”及其相关核心概念的关系,阐释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历史形成过程,系统梳理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内在逻辑。
马克思财产理论的核心概念包括:人的财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视域中的“财产”;财富。
首先我们分析人的财产权利。从时间上来看,财产权利这个概念,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产物,即从以身份、血缘来维系社会秩序的传统社会,到以契约、法治来维系社会秩序的现代社会的产物。同时,财产权利这个概念,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法律范畴,强调存在于客体中的权利。财产权利就是财产主体关于财产的权利,是人们通过财产客体形成的经济权利,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强调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最后,财产权利的得失关系到主体生命的生存、发展与自由的实现,也就是说,由狭义的财产权利这个范畴,派生出具有生命权利、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等广义上的财产权利范畴①,这样,财产权利具有了丰富的哲学意蕴,深化了财产的内涵。财产权利从维系基本的人的生命生存权出发,也不断促进人的发展权,最后实现终极维度上的人道关怀——自由人联合体。
其次,我们来分析财富概念。使用价值层面上的财富:财富表现为与人的多样性需要相对应的使用价值。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产力,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和创造天赋的发挥。财产与财富②的区别:财产本身意味着它具有主体归属性,因此,作为理解社会的一个枢纽,比财富的内涵要深刻和丰富得多;财富以有用性为核心,因此,财富在外延上比财产更加广泛,即财产对象必然是财富,而财富未必是财产。
最后,界定马克思的“财产”概念。
(1)从物的角度界定的财产概念。财产就是具有有用性与稀缺性的物。这是在财产极为有限,仅限于土地、牲畜、房屋等物品的古代社会的财产概念。
(2)从权利意义上界定的财产概念,有两层内涵:第一,人与物的关系范畴(物理属性即物上的财产权利),将物与财产分开,财产就是人对物的权利,而不是物本身,强调凡是能够取得货币收益的权利都可以视为财产。随着现代社会大发展,传统的财产——房屋、土地等形式的不动产,更多的表现为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动产,财产的概念逐渐与物脱离。第二,人与人的关系范畴(社会属性即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财产是财产所有人相对于他人的权利,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用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