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解决困境及破解路径研究(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温耀原 发表于:2012-12-03 20:00  点击:
【关健词】网络购物;利益博弈;利益失衡;利益协调
(2)建议设立卖家保证金制度。发生网络购物纠纷后,一旦消费者无法确认或联系实际经营者,平台服务提供者受理投诉后,就有责任协助解决纠纷。即设立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 激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协助解决

  (2)建议设立“卖家保证金”制度。发生网络购物纠纷后,一旦消费者无法确认或联系实际经营者,平台服务提供者受理投诉后,就有责任协助解决纠纷。即设立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 激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协助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强化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纠纷作用
  (1)发挥构建诚信体系预防纠纷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网络购物规范,开展交易主体资信评估,协助构建网络购物的安全认证、信用体系等,建立对诚信经营者表彰激励、违法经营者通报限入等制度,加强对不法经营者的信用惩戒,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预防纠纷的发生。
  (2)发挥促进行业调解化解纠纷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利用专业人才等资源,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投诉处理、争议仲裁、行业调解等工作,并为人民法院解决网络购物纠纷提供人力、智力等支持。
  4. 重视行政机关调处解纷职能
  现代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司法与行政出现一定程度的融合,表现为行政权的司法化与司法权的行政化。[2]222由此,应增强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重视行政机关调处纠纷职能。
  (1)创新监管,加大行政调处力度。一方面,工商部门应改变过去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特征的监管方式,探索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网络交易监管,从根本上解决经营者难以确定的问题。[3]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管理服务涉及网络交易众多方面,行政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综合地、全方位地解决纠纷。
  (2)资源共享,健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机制,完善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实现优势互补。行政机关不断完善网络交易规章制度,为人民法院裁判提供借鉴;通过行政执法固定经营者违法证据。人民法院则总结多发性纠纷特点及监管薄弱环节,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建议行政机关对纠纷频发领域加强规范,预防潜在网络纠纷的发生。
  5. 引入仲裁机构在线仲裁方式
  高效快捷、灵活性强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ODR中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4],即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仲裁。网络购物出现的违约、侵权等纠纷都可纳入在线仲裁受案范围。这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在线仲裁自愿协商性、成本经济性、非直接对抗性等优势。
  6. 创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机制
  (1)在裁判理念上,注重加强对利益衡量的考虑,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5]通过在裁判中注重平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利益,又注重实质正义的追求,切实保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即通过衡平实现利益衡量结果与法律条文精神相结合,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理性,又反映现实逻辑。
  (2)在裁判主体上,注重加强对行业专家的吸纳,实现职业化与专业化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加强网络购物纠纷审判庭建设,丰富法官专业知识,积累审判经验,促进裁判职业化。另一方面,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聘任相关行业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全面理解相关专业知识,充分发挥行业规范、规则和惯例等的作用,增强裁判职业化。
  注释:
  (1)一些部门规章,如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尽管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其效力层次相对较低。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7.
  [2]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工商总局.将对网店卖家身份进行全面普查[N].新京报,2010-7-1.
  [4]肖永平、谢新胜.ODR: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新模式[J].中国法学,2003,(6):145-156.
  [5]陈林林、许杨勇.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J].求是学刊,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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