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在网络购物纠纷中,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各自开展工作,在制度衔接上沟通不够、联动不强,在功能发挥上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导致了较高的纠纷解决成本,难以取得较好的纠纷解决收益。这主要表现
具体而言,在网络购物纠纷中,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各自开展工作,在制度衔接上沟通不够、联动不强,在功能发挥上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导致了较高的纠纷解决成本,难以取得较好的纠纷解决收益。这主要表现在:
1. 调解权威弱,行业协会解决纠纷作用难以发挥。传统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模式下,行业协会的调解作用受到很大制约。一是部分行业协会权威性不够。由于网络交易为新兴行业,我国相关行业协会正处于培育发展阶段,社会权威性不高,难以成功调解纠纷。二是调解协议效力未明。现有法律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未明确行业协会调解协议的效力,导致调解协议大多数仍停留在依赖当事人主动履行的程度上,很难彻底解决纠纷。
2. 调处成本高,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职能易被忽视。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下,纠纷调处成本高。由于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一般仅涉及违法当事人一方,且实施直接、迅速;而调处纠纷涉及各方当事人,且实施更加费时、费力。这都导致行政机关更为重视行政监管,相对忽视调处纠纷,也难以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有力协助。
3. 司法难度大,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效果受到影响。一是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网络购物涉及经营者、服务提供商等各方关系,通常情况下,当消费者权利受损害时,主要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但由于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不清晰,平台服务提供商为其提供过间接性帮助,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与经营者分配责任等都难确定。二是部分事实难以认定。网络购物纠纷常常涉及平台服务提供者、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网络专业公司,案件部分事实专业性强,涉及网络服务内容、技术标准等,需要查阅大量技术资料,掌握电脑、网络等专业知识才能依法正确裁判。
三、利益协调:网络购物纠纷
解决困境的破解之道
要解决传统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模式中的问题,应增加解决纠纷制度的有效供给,降低解决纠纷制度的运行成本,并于利益从冲突到协调的动态平衡中,实现多元化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
(一)利益协调是增加纠纷解决供给的内在要求
要弥补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不足,需要协调网络交易直接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增加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供给。一是推行网络交易实名制,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这将有助于防止其规避责任追究,也有助于消费者依法确定实际经营者,通过对话协商促进解决纠纷。二是明确服务提供者责任,协调消费者、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利益。这样既保护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又适当强化其信息保存披露义务,方便当事人及时获取证据,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建立解决纠纷制度,协调消费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利益。一方面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要求平台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协助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设立“卖家保证金”制度,由卖家缴纳保证金,若纠纷发生后,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先行赔付消费者,再去找卖家解决,更好地满足人们解决纠纷的需求。
(二)利益协调是减少纠纷解决成本的重要途径
要弥补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不足,还需要协调交易直接参与方与纠纷相关方之间的利益,整合资源、降低制度的运行成本。一是健全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纠纷的功能。一方面,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行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大力吸收协会内专业人士参与纠纷解决,利用其自身威望和专业特长,妥善化解专业性、复杂性的纠纷。二是发挥行政机关调处解决纠纷的优势。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资源调配,加强行政机关的调处工作,制裁违法行为,妥善化解纠纷。三是强化人民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作用。在无法彻底解决纠纷时,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提供最终救济。因此只需投入较少的解决纠纷成本,就能取得更大的解决纠纷收益。
(三)各方利益的一致性,使利益协调成为可能
在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等各方的利益尽管存在很大不同,甚至表现出较强的对立、冲突,但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这也使纠纷中的利益协调成为可能。一是保障交易自由的需要。消费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等需要网络交易的自由,即能够通过网络自由地买卖商品,不致于因强迫交易而无法进行。所以保障交易自由的需要,符合各方主体需求,使利益协调成为可能。二是促进交易活动需要。消费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是网络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必须通过活跃的网络购物活动才能获取经济利益,从这层意义上看,这些利益主体都需要网络交易正常、有序开展。所以协调纠纷中利益冲突,促进交易活动正常开展,是符合各方主体需求的。
四、模式重构:网络购物纠纷中
利益协调的实现路径
要实现各方利益的统筹兼顾,促进网络购物纠纷的彻底解决,一方面,要进行理念更新,通过完善立法,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要实行模式重构,构建新型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模式。
(一)理念更新:完善网络购物纠纷立法
我国尚未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现有涉及网络购物的法规、规章,大都侧重于行政监管,且存在效力层级低、内容不一致的缺陷。所以建议更新理念,完善网络购物纠纷立法,出台针对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一是协调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明确当事人、服务提供者的解决纠纷地位;二是细化纠纷相关方的权责规定,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加强行政机关的调处职能,创新人民法院的解纷机制;三是健全不同解纷方式的联动衔接,赋予行业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模式重构:构建新型纠纷解决模式 1. 推行交易实名制,防范经营者规避责任
通过推行交易实名制,防止经营者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抑制违法利益。当然要注意保护个人经营者隐私等合法权益。
2. 明确服务提供者配合解决纠纷地位
服务提供者是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应明确服务提供者配合解决纠纷地位,进一步发挥解决纠纷作用。
(1)建议规范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由事后的补救义务转为事前的审查义务。一是交易主体准入审查。对申请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二是交易信息审查,检查监督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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