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生态补偿激励机制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关键在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补偿方式。第一,规范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实施专款专用,避免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部门职能交叉、分头建设、资金使用分散,提高生态补偿金的利用率;建立激励性的财政补贴制度,尤其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建设及对西部生态退化严重区域的恢复项目等。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广泛使用的一项环境污染规制政策,使污染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这种生态补偿方式通过对严重污染的企业予以惩罚,或永久取消排污权交易资格,使违规成本大于治理成本,将企业对环境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化为企业内部的不经济性,从而促使企业重视生态建设,消减污染物排放。
第三,调整生态税费结构。首先,应当对污染物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征收不同规格的消费税,目的是通过税收提高污染产品价格,改变市场价格信号,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促使企业改变现有生产方式,最终减少对环境有害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其次,征收生态损失费。该费的征收应当仅限于人们的生态开发、利用这一领域。我国自然资源的浪费,部分原因在于自然资源的使用费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尤其是水、燃油和焦炭资源。提高环境资源使用费,可以加大污染企业使用资源的交易成本,促使污染企业保护生态资源。税费共存是许多国家财政体制的共同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即使开征环境税,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企业不可能取代所有的排污收费,税收和收费应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控制污染方面形成互补关系。
第四,优化生态补偿方式。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应优化生态补偿方式,激励多方主体积极参与生态市建设。如一些生态补偿项目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治理生态环境,典型的案例有,青岛在生态市建设过程中采用“中水回用”的方式,减轻污水对环境损坏的程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还有,政府对生态移民的补偿方式应多样化,多采取政策性补偿与技术性补偿,如修建公共基础设施,建立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基金,发展公共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此外,对一些生态建设项目如土地休耕、退耕还林要在政府补偿政策主导的前提下,引入生态补偿市场机制,在健全的生态补偿法规政策保障下,依靠市场机制,建立受益者付费制度。土地相对生产率、租金价格是基于市场形成的,报价低、收益高的项目才能够获批,体现了市场效益最大化原则。
政府也要改变对污染企业堵或罚的补偿方式,引导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模式。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生态市建设中,亿利集团积极参与荒漠化防治,地方政府推行“谁治理、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调动了广大企业治沙的积极性。企业坚持技术创新实现沙漠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最大化,生产以甘草为主要原料的药品、发展库布其沙漠七星湖低碳旅游产业,采取利用清洁能源和沙漠生态碳汇相结合的举措,建设了“库布其清洁能源基地”。这一切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同时,对污染企业进行疏导,引导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创造生态效益,激励企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四)规范对环境行政权的监督机制
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的官员受传统官僚体制和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影响,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往往有追求个人利益的需求。为了在环保问题上遏制官员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应当完善行政官员的自律机制,并加强政府体制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对环境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生态市建设中的环境行政权主要指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权力。对其进行监督主要针对其环境保护方面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的监督。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抽象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和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实施监督的前提是健全公开机制,公开做出抽象行为的依据、程序,具体包括将抽象行为的审议通过过程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如允许公众目睹、旁听相关人员的讨论,公开转播实际进程等。只有当公民对抽象行为的具体环节知晓之后,才可以有效地行使社会监督职能,从而体现环境保护方面抽象行为的公平性和民主性。
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行为的监督是针对地方环境行政机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监督,重点是督促其履行相关职责,使地方政府和各级环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这种监督是一种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相结合的约束方式。对此,应当加强制度化的问责制建设,将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行为纳入问责范围,从而切实强化生态市建设政策的执行力度。
此外,监督机制的另外一个指向是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对此,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社会公众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问题最为敏感,应当积极发挥公众对企业实施监督的作用。公众可以发挥与企业环境行为直接关联的优势,获得真实、可靠的企业污染信息后传递给地方政府,这样有利于当地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强制性约束。《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曾提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即“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6]因此,要利用社会公众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源协助政府强化对于企业的监督,协调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职能,规范生态市建设中企业的环境行为。
(五)建立考核干部的绩效评价机制
为了保证生态市建设的顺利实施,可以将生态市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构建生态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实施评估,可以反映地方政府环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绩效评估不仅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生态市建设的现状与差距,以此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还可以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把生态省、生态市(县)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重视生态职能的发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对于已经获批的国家级生态市,要定期进行指标考核,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指标,要及时重建或改善,从而有效地约束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不当和自利行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