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合视域的我国法治行政问题与策论(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前星 李洋森 发表于:2015-11-26 13:53  点击:
【关健词】社会整合;法治行政;行政限权
以上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社会转型所致。当下,以户籍制、单位制等为主要手段的身份型社会动员整合模式,已由以国家与社会适度分权为特征,以法律制度为手段的契约型社会整合模式所取代,政府的社会整合能力已大大

  以上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社会转型所致。当下,以户籍制、单位制等为主要手段的身份型社会动员整合模式,已由以国家与社会适度分权为特征,以法律制度为手段的契约型社会整合模式所取代,政府的社会整合能力已大大增强,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活力。然而,社会转型的加快,又对政府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权的社会控制模式之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祛除,政府在从人治迈向法治、从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挑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尚不协调。因之,加强法治行政推动社会整合仍是一项紧迫的社会任务。
三以法治行政推进社会整合的路径选择之策论
法治行政的实现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及系统性,需要从社会整合的高度来探索法治行政建设的具体路径。
第一,培育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行政价值观,实现法治从“治民”到“治官”的转换,为政府社会整合提供价值导引。现代社会整合需要法治文化的价值引领,培育行政法治观念是法治行政建设的基础性环节。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摒弃重权力而轻法律、重义务而轻权利的人治思想,将法治的重心从“治民”的观念转变到“治官”的观念上来,自觉服从法律的规制。其次,进一步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禁止任何人和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行政管理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对于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最后,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法律如果不被遵守也就形同虚设,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执法犯法,其带给法律的伤害尤烈。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成为遵守和践行法律的楷模,将法律深化为内心的坚定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法治社会的形成有赖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敬法守法,从而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和提高,所以,“培养从官到民都自觉遵守法律、捍卫法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的良好风尚,才是根本性的工作”[11]。
第二,确定行政立法权力边界,避免立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授权的“一揽子”授权模式,为政府社会整合提供制度保障。(1)规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我国行政立法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立法权限过大,不仅政府条例、部门规章由行政机关直接制定,许多由人大负责立法的法律法规也由行政机关主导起草制定。这就出现了行政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形。例如,开征税收权依照法律应归属人大,而事实上我国18种主要税种中只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余的15种税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来征收的,这无疑削弱了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权威,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行政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的问题。因而,要明确立法权力的边界,适当地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数量,使人大切实担负起立法的主要责任。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能进行执行性的行政立法而不能创设新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授权时,应当采取“一事一授权”的方式,尽量避免“一揽子”的授权方式。(2)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就行政立法层面,首先,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立法,特别是要完善人大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听证制度等立法协商机制,保证民众能够充分有序地参与到立法程序中来。其次,法律条文要符合法律语言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原则性规定过多的情形。最后,完善法律审查机制,在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的宪法和法律审查机构,防止行政法律法规与宪法和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同时,也需要解决同位阶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

  第三,推进实现行政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定化,坚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及“程序正义”原则,为政府社会整合提供组织保证。(1)贯彻行政执法的权责一致原则。首先,要实现行政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定化。所谓行政机构组织的法定化,就是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组织法,以及政府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组织的设立、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以法律给予明确规范,避免行政机构臃肿和机构设置混乱。所谓行政机构职权的法定化,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法无授权即禁止,非经法律授权任何行政组织皆不能拥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进一步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权,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其次,要强化政府责任。在明确政府首长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决策失误所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实现行政机构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程序正义是法治行政所追求的基本理念,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作出的执法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行政权力的使用不至于超出法律边界。因此,要加紧制定一部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行政回避制度等制度体系有机融贯起来。特别是要制定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程序,实现权责一致的目标。此外,需要制定各类专门行政程序法规范,完善行政程序法体系。通过严密的程序界定行政执法的方法、步骤、形式、权限、强制措施等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及权能,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行政监督网络体系,形成对行政腐败的“零容忍”,为政府社会整合夯实合法性基础。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实现法治行政的内在要求。首先,必须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人大对政府工作的日常性质询机制,通过构建具备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使人大罢免官员、改变或撤销不合理行政行为的权力落到实处,还可以增加警告、训诫等监督方式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措施更有层次性。其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对行政权力进行司法监督。再次,强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垂直、独立、高效的反腐败体系,对政府腐败侵权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最后,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保障媒体舆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的监督。总之,应致力于将监督纳入法治轨道,确立以人大为核心的监督体系,明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各个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和监督方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行政监督网络体系。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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