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5)05-0083-07
社会整合是将社会有机体中不同的要素结合为一个统一、协调整体的过程,主要包括社会价值的整合、制度规范的整合、社会组织的整合等。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特征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不断分化,不同的利益基础产生了多元的社会价值观,而社会整合能够使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成员结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基础,进而在全社会凝聚合力实现社会健康发展。中国传统社会的整合往往依赖于高度集权的行政组织,通过命令与强制的方式来展开。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利益结构急剧分化,在政府之外产生了各种社会主体,它们各自在不同层面以不同方式参与到国家治理活动中,并基于自身特质提出各种利益诉求。但是,由于国家行政体系组织架构庞大,它无法对社会纷繁复杂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于是,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扩大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这就加剧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削弱了政府社会整合的权威。社会治理实践表明,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开放型社会,法治才是实现社会整合目标的有效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社会价值[JP1]整合,必须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2]所以,以法治行政为突破口,重塑政府社会整合能力,是中国当代社会整合的重大课题。
一社会整合与法治行政的逻辑互摄
利益分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利益分化也会引发利益矛盾和冲突,为了让社会成员和各种利益团体“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的社会消灭,就需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3]因而要实现社会整合的目标,就必然需要有一种力量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化解由利益分化和观念差异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而政府就是这样一种权威的主导力量。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掌控者,通过行政权力的行使,主导着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肩负着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任务。现代社会的公共事务是极其复杂的,单靠执政者个人的能力是无法应对这些事务的,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实践来看,政府整合社会资源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由于行政权力远比其它权力要强大,其支配的社会资源也更多,更加需要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避免利益结构失衡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因此“法治行政”也就成为社会整合的逻辑要求。
法治行政是对我们过去一直强调的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化和扩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科学论断本质上涵摄了法治行政与社会整合三大基本逻辑。
其一,作为社会整合的践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以法治行政作为其行动准则及行政价值观。政府和公民自觉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从公民的层面看,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必然导致社会成员思想观念的分化,需要树立法治观念来纠正、平衡、统摄多样化的价值观,确保社会整合的有效性。政府要把法治行政的价值理念纳入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中,通过法治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向社会成员传播法治精神,强化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并内化为自己的情感和信仰。从政府的层面而言,法律的稳定性使得其往往不能对社会事务的新变化作出有效及时的回应,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因而,人人守法首先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行政权力如果不以法律之根据为基础,则不得命令公民以义务,或侵害公民的权利。”[4]即使在缺少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能够遵循法治的内在精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遵守法律义务的实现程度深受官员是否坚持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点所影响,官员对公民正常遵从法律的期望取决于官员只根据自己所公开宣布的规则行动的承诺”[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以法治行政作为其行动准则及其基本价值观,其价值整合的权威性也将遭到民众的质疑,法治国家也无从建立。
其二,作为社会整合的核心手段,法治行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无需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服从,行政机关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行政权的这些特点使其能够高效运作,但是,也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以法律来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法治行政必须受到法律制约蕴含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权行使的主体只能由法律来授予和认可。任何未经宪法和法律所认定的主体,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属非法,公民有权不服从;二是职权法定。行政机关拥有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权的边界只能由法律确定,未经授权之权力皆无效力。三是行政权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权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导致行政权行使的随意性较强,因之,必须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限制行政权恣意妄为的空间,以法律程序构建一个能够让行政行为各方平等商谈的平台,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避免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其三,作为社会整合之重器,法治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善治之法。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其善治之前提。善治是社会整合的最高目标,善治必须在法治基础上,动员并凝聚各社会群体参与社会治理才能实现,这就要求社会整合所依之法必须是蕴含人权、公平、正义等价值内涵,体现人民意志并能够被民众所认同的法律,也即良法。公平正义是良法的价值根基,也是其正当性的来源。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现代社会整合的关键在于规则的整合,因之,良法的各部分内容应当协调统一,能够覆盖社会各领域,实现法律与道德伦理、民间习惯法等规则体系的分工协作,以最大限度得到民众的认同和自觉遵行。在社会整合过程中,各利益群体均会在立法层面进行博弈,这就要求良法必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立法程序基础上产生,保障行政法所涉及的各方均能以平等地位有序参与立法。唯其如此,才能把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广大人民的权利诉求为法律所反映,让法律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者,从而使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同和一体遵行。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