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语 当前社会上对国企的批评主要是:国企利用其垄断地位,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致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破坏了社会和谐。问题在于:垄断不会造成恶果,造成恶果的是滥用垄断。而滥用垄断的
五、结 语
当前社会上对国企的批评主要是:国企利用其垄断地位,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致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破坏了社会和谐。问题在于:垄断不会造成恶果,造成恶果的是滥用垄断。而滥用垄断的根源就在于国企游走于行政公产和行政私产的中间地带,缺少必要的规制,结果是垄断性国企已经成为国人之痛,而国企改制中的失范更是达到了惊人的地步。这一切莫不与法律规制的缺失息息相关。而如果今天我们的行政法学依旧“一刀切”式的坚持所有经营性国企都不属于公产,拒绝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很可能过去曾经付出的巨大代价将会成为“沉没的资本”。
注释:
(1)参见《“江苏通裕纺织集团三职工诉扬州市政府国有股权批复案”终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苏行终字第0003号。
(2) 在江苏通裕纺织集团三职工起诉扬州市政府国有股权批复案中,争议的焦点恰恰就是改制方案没有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就实施了改制的问题,这里涉及的不是国企职工的普通权利义务问题,而是国企的某些特别权利和某些特别义务问题,例如职工对于国企改制的审议权。在发生此类争议之时,国企的身份不再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而是一个行政公产,法院理应将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案审理。
(3)尽管美国由于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对公法和私法进行明确的划分,但并非意味没有事实上公产企业的存在。在美国法中,public domain 概念的范畴包括广义上的全部公有或国有的财产,这其中包括大陆法意义上公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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