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业时的性别歧视。以我国目前就业情况来看,妇女在就业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性别歧视。广大妇女在进入劳动市场选择劳动岗位时,性别成了阻碍她们接受平等就业机会的最大障碍。某些企业或单位在招收员工时表面上
第一,就业时的性别歧视。以我国目前就业情况来看,妇女在就业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性别歧视。广大妇女在进入劳动市场选择劳动岗位时,性别成了阻碍她们接受平等就业机会的最大障碍。某些企业或单位在招收员工时表面上没有明确拒绝女性应聘者,但却通过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把女性应聘者无形地挡在了门外。如对女性的年龄、婚姻状况、是否生育、甚至是外貌形象等方面都进行严格限制,极大地增加了女性就业的难度,从事实上侵害了妇女的劳动就业权。
第二,劳动待遇上的不平等。男女劳动待遇不平等主要是指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社会福利等方面。目前我国妇女劳动待遇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同工不同酬,女性劳动者贡献了相等的劳动生产率,但却因为性别差异而受到不公平待遇。妇女柔弱的形象影响了人们对其劳动价值的评价,定势思维总使人们认为女性劳动能力不如男性,自然也不应获得与男性同样的报酬。
第三,男女退休年龄、退休金待遇的不平等。最早关于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20世纪七十年代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3],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男性满60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退休[4]。当时正值改革开放之初,立法部门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殊性以及照顾子女家庭等方面因素,对妇女退休年龄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广大妇女的人性关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结构的重构,原来的照顾如今却成了妇女职业生命的限制,使妇女无形中损失了5年的经济收入。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妇女在婚姻家庭及经济地位等方面无法与男性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在男女退休金及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上,也有些疏忽,其规定为:男性60周岁退休,工作年限满35年的,退休后支取在岗工资额的90%,女性55周岁退休,也是工作年限满35周年方可支取在岗工资额的90%。以上规定,显然有失公平。
我国妇女在法律上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劳动就业权,且同工同酬。但是在男女平等原则下却出现实践中的不平等现象。究其原因,既有国家关于妇女劳动就业的法律政策落实不力的原因,又有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基础产业结构模式和发展模式的约束,也有妇女文化教育水平方面的原因等。
4.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有待立法完善
妇女财产的取得大致有以下几个途径:第一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第二是通过他人的赠与或继承取得,第三是婚后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分析这三大途径,第一,妇女外出劳动,社会性别歧视使其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财产权益自然受到侵害;第二,获得赠与或继承途径,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第三,基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共同财产的取得,受制于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婚姻关系终止这一途径自然终止。随着社会婚恋观念的转变和开放,离婚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绝大多数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了解和支配也不及男性。这就直接导致了离婚时,男性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妇女的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究其原因,首先,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大多都过于原则、粗略,且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其次,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缺少社会性别视角,没有充分考虑离婚妇女经济地位的劣势。
二、女权主义视角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当今中国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法律法规是一切行为的准则,妇女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工作、生活中的平等,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正是这些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和对问题原因的分析,引出了对于新时代新形势下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一些思考。
1.政治权益保障方面的措施
第一,立法保障。建议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从法律上对各系统、各部门、各层面妇女参政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和刚性比例,在性别歧视还根深蒂固、有利于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没有比例就没有保障。
第二,发扬男女平等的社会文化观念。要消除社会文化观念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就要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和妇女参政的战略意义,提高对妇女参政的认识,改变社会对男女价值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女干部的优势,是否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也能寻求到男女权力分配的平衡支点,是现代女权主义运动的一个新思维[5]。
第三,加强妇女参政的制度建设。妇女参政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培养、选拔、考核、评价等体系。保证女干部和男干部有同样的教育培训和考察学习机会,扩大女干部选拔的范围,拓宽女干部选拔的渠道,对女干部的考核要客观公正,消除对男女干部评价的双重标准,保证女干部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各系统、各部门、各层面的女干部选拔除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还要接受妇女组织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女干部选拔情况公示制度,通过事实和数字的公开和比较,形成“比较压力”。
2.文化教育保障方面的措施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和在教育系统中的教育及管理权利。在资源配置上,政府设立针对女童及妇女的专项资金,改善妇女的受教育状况。建立更为完善的性别平等指标体系及监督机制,监督并改进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实施状况。重视女教师的作用,不断提高女教师的比例,以吸引更多女童上学,更好地发挥女教师的社会示范作用。将性别平等问题更广泛地纳入教师培训、教科书和学校教学,教材和专业设置要突破传统性别意识对妇女终身发展的制约。
3.劳动就业保障方面的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用法律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制定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和补偿制度,确定惩处和补偿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在消除就业歧视中的责任和义务。尽快将男女退休同龄、退休金待遇平等纳入我国法律。
第二,建立有效的劳动市场监督机制。在劳动市场监督管理上加大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机构的行为,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办公室,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妇女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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