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总是与各个具体学科联系在一起,如女权主义伦理学、女权主义社会学、女权主义法学等[1]。对两性平等与差异问题的讨论不仅是女权主义理论的不朽话题,也是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以来最为激烈的讨论内容,贯穿于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整个过程。女权主义法学以什么是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之间有无差异为讨论的中心,逐渐形成了女权主义法学的各个不同流派。本文无意讨论各个流派的优劣,试图站在女权主义视角下,解读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这次修订在总结《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余年来实施过程中显露出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原有法律做了很多补充和完善,但依然没有从立法理念上摆脱从男权本位的角度来保护妇女权益。法律虽然赋予了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各项权利,却并未真正以男女平等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中,男性依然拥有几乎一切权力,并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领域实施、渗透。男性的这种权力地位使得男性的本质表现在两性关系中由心理优势发展成逻辑优势,而且这种本质逐渐获得了规范的意义。男性原则成了绝对的客观的权威标准,女权主义的声音微乎其微。
一、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生活状况得到了全面改善。但是封建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根深蒂固,不论男权策略是温婉地潜伏其中,还是武断地大摇大摆,女性群体却大多懒得识别,或是清醒的屈服、无奈的接受。我国以有形的法律条款保障妇女权益,除了《宪法》、《民法通则》,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物权法》、《遗产法》等等。它们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世妇会行动纲领》相互呼应,为我国女权状况的改善提供了“尚方宝剑”。但是,有形的法律条款却因为多种原因而消解于无形的性别歧视。其一,诸多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易于形成“男女已经平等”的假象。因此,彰显女权的声音经常被“法律已经保障了男女平等”的抢白所淹没。其二,各种损害妇女权益的言行受到法律制止、制裁,具有事后性、延时性。其三,性别歧视的无形性、隐蔽性使妇女权益保障受制于诸多因素的影响。
今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8周年,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5周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设立100周年,也是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的最后一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5年来,对于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整个社会民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部法律的弊端在实施中也逐渐显现,妇女权益保障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比如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偏低,妇女劳动就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落实还不到位等等。
1.妇女权力参与结构有待逐步优化
目前我国妇女权力参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依然存在,妇女的政治参与尚未成为一种主体性的权力运作,对主流决策和立法的影响作用有相当的局限性。无论是中共党委系统、政府系统还是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常委会,妇女参政议政比例都微乎其微,即使是进入了决策层和权力执行层,妇女依然处于边缘地位。例如,在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占中国人口总数一半的女性公民其人大代表的比例长期以来仅维持在两成左右。
立法的缺失是制约妇女参政议政的主要原因。《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涉及妇女参政比例,但只限于“适当比例”、“适当名额”的表述,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和刚性比例。何谓“适当”,这在法律执行中很难把握,法律、政策执行者对“适当比例”、“适当名额”的不同解读,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导致妇女参政比例出现地区不平衡的状况[2]。另外,这一表述也成为各地出台促进妇女参政刚性比例的法律障碍。法律没有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这就直接导致实践中广大妇女参政议政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此外,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和偏见、对男女的不同角色期待和双重标准对妇女造成的影响是根本原因;现有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制度不够完善,政策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妇女参政议政的制度障碍;文化教育滞后是妇女参政议政的瓶颈。
2.妇女文化教育层次有待全面提高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妇女的文化教育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纲领性文件,从不同角度充分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使各级各类妇女教育取得重大进展,当代妇女接受各阶段教育者,无论就绝对人数或相对比例而言,都往往超过以往任何时代,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性别差异在逐渐缩小。但在我国发展全民教育的过程中,男女文化教育权益并不均等,男性受教育程度依然普遍高于女性,男性在受教育状况的改善速度和幅度上都远高于女性;在妇女文化教育的结构方面,教育层次越高,妇女的参与率越低。
除了法律规范、社会环境、传统文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外,男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不平等主要根源于妇女教育的薄弱。绝大多数妇女都会成为母亲,她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和观念影响着一代甚至几代人。我国学校教育是文化教育的主要形式,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也许很难用一两句话对教师在教学中传播的男女平等观念和社会示范作用进行准确的评述。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随着教育层次的提高,教师中女性比例节节下降。教材是教育的主要媒介,出现在教材里的人物形象,女性只占五分之一,而且多是贤妻良母的家庭角色,不难想象,伴随着此类教材的反复诵读,以男权主义为主导的传统性别意识也就日积月累地融入了她们的思维模式。
3.妇女劳动就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妇女的劳动就业权是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中的重要 一环,直接关系到广大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我国虽已基本建立妇女劳动就业法律保障体系,但是妇女劳动者的实际状况却令人堪忧,而且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也呈现多样化。例如职业性别歧视、就业机会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男女退休不同龄、退休金待遇不平等等问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