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问题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高晓露 发表于:2010-12-17 21:45  点击:
【关健词】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议定书》;损害责任;赔偿
2.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完全赔偿被视为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为了避免过高的赔偿额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考虑到致害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在承认致害方应对其致害行为承

  2.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完全赔偿被视为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为了避免过高的赔偿额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考虑到致害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在承认致害方应对其致害行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通过最高赔偿限额和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加以适当的限制。例如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第7(b)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1997年《修正(1963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第V条规定,营运人或营运人和装置国共同对任一核事故的责任限额为不少于3亿特别提款权。第VI条规定,自核事件发生之日起,有关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的索赔,可以规定10年的诉讼时效。责任限制原则既是对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严格责任的一种补充,也是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合理分散。
  
  (二)损害赔偿的主要机制
  1.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机制。该机制是指为确保受害方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而建立的保险和保证机制。根据《巴塞尔议定书》的规定,负赔偿责任者应在整个责任时限内订立和保持不低于规定最低限额的保险金、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用于承保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核损害领域,1963年《维也纳公约》和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规定,核设施经营者应当保持不低于规定最低限额的保险金。当核损害超过赔偿限额,即责任限额不能完全满足损害赔偿时,由核设施所在国提供补充性的损害赔偿。如果仍不能满足损害赔偿,则由缔约方共同赔偿受害者。
  2.赔偿基金机制。在赔偿基金制度方面,最为典型的是国际油污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均建立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来源、资金的运行模式及管理机构、基金的赔偿对象以及抗辩事由等。在民事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等第一重赔偿主体之后,赔偿基金充当第二重赔偿主体。双方共同构成了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双层机制,亦实现了石油运输中船方与货方的损失分担[6]。
  
  三、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的构建
  
  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借鉴国际法其他领域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的先进经验,立足于现有的相关成果,构建理想的、富有实效的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损害”的界定和损害赔偿的范围
  《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7条没有对“损害”进行界定,也未涉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补充议定书”的规定,“损害”是指由于转基因生物的越境转移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给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此处的“不利影响”,在考虑国家主管当局科学确定的、顾及自然变异和人为变异的基线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或“观测得到的”(observable),以及“重大的”(fignfficant)。而在确定是否“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应根据以下各项因素:第一,长期或永久性变化,这种变化可理解为在一合理时间之内经自然恢复不会得到纠正的变化;第二,对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产生不利影响而导致其质和量上的变化的程度;第三,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在提供货物与服务的潜力的减少;第四,《生物安全议定书》范围内的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的程度。
  根据“民事赔偿责任与补救准则”,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所涉“损害”除其他外,应包括下列各项:第一,未通过行政方式补救的、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损害;第二,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包括生命的丧失和人身伤害;第三,对财产的损害,财产的使用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第四,源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受损而导致的收入的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第五,文化、社会和精神价值观的丧失或损害,或者其他对土著和地方社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或者粮食安全的丧失或减损。
  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造成的损害进行估值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各项因素:第一,根据国内法或程序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费用。应对措施主要包括,酌情预防、减少或者控制损害的行动;以及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况,和引进与生物多样性原组成部分相当、可在同样地点作同样用途或在其他地点作其他类用途的组成部分的行动;第二,恢复期间或直至提供赔偿前的与损害有关的收入损失的费用;第三,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适当的医疗费用以及对功能损伤、残疾或生命丧失的赔偿;第四,对文化、社会和精神价值观的损害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对土著和地方社区生活方式的损害的赔偿。就起源和遗传多样性中心而言,对损害进行估值赔偿时,还应考虑其独特的价值,包括已经发生的投资成本。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民事赔偿责任与补救准则”中,损害与有关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是分配给索赔者还是答辩人,需根据国内法确立。由于国内法律各不相同,该准则如此规定,实际上并没告知当事方他们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中,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
  由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具有过程复杂,后果长期潜伏以及严重滞后的特点,使受害方很难确定损害的原因。因此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应借鉴核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即受害方只需证明损害与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而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因而,建议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能确立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因果关系图,这样才能使该制度更容易获得缔约方的签署和批准。
  
  (三)赔偿责任的标准
  针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的责任标准,目前有三种备选方案,即严格的赔偿责任、减轻的严格赔偿责任以及基于过失的赔偿责任。本文倾向于减轻的严格赔偿责任,即《巴赛尔议定书》所确立的责任标准: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责任标准。因为,通常情况下,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诸如意外的基因漂移等都是在当事人疏忽、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时,转基因生物所致损害与普通民事侵权的损害有很大的区别,此间过程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具有隐蔽性、长期滞后性、以及具体责任人的难以确定性等特点。严格责任标准的采用,可免除原告必须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责任。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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