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社会第一个有约束力的专门规范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m‘sms,GMOs)越境转移的多边环境协定——《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随着第50个国家帕劳的批准,已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然而,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问题,却通过第27条。这一授权性条款遗留给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the Protocol,以下简称:COP—MOP)第一次会议解决。《生物安全议定书》生效近七年之后的今天,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问题的发展现状如何?如何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在参考国际法其他领域越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构理想的、富有实效的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本文即以《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为背景,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问题的发展现状
针对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这一问题,《生物安全议定书》政府问委员会以及COP—MOP作了大量的工作。2004年2月23至27日,COP-MOP 1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举行。会议通过第Bs-1/8号决议,决定设立不限成员名额的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法律和技术专家特设工作组(An Open-Ended Ad HocWorking Group of Legal and Technical Experts on Liabilityand Redress,以下简称:特设工作组),负责详细拟定因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与补救措施的国际规则和程序,并争取在四年时间内(2007年以前)完成这一进程。特设工作组会议也因此成为目前在议定书框架内开展的有关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问题最重要的谈判议程之一。
2005年5月至2007年10月间,特设工作组先后举行了四次会议。。在第三次会议结束之后,秘书处汇总了各方提出的备选方案,形成了新的综合性的“查明与《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第27条范围内的责任和补救相关的方式和备选办法的拟议工作案文”,并在第四次会议上对该工作案文进行了讨论,通过了UNEP/CBD/BS/WG~L&R/5/3报告,并提交给COP—MOP 3进行审议。但该报告对诸多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没有形成正式的最终文本草案以供缔约方签署和批准。
在没有按照议定书第27条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特设工作组在2008年3月12日至19日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纳召开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面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的决定的修订蓝图”(以下简称:“修订蓝图”)以及“关于查清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7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和补救相关的方式和备选办法的拟议工作案文”(以下简称:“拟议工作案文”)的会议报告。2008年5月12至16日,COP—MOP 4在德国的波恩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特设工作组联合主席提交的以“修订蓝图”和“拟议工作案文”为基础的谈判文本,并建立了联络小组,以此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该议题的谈判。此次会议上,缔约方还通过了Bs-IV/12决议,并根据该决议,成立了联合主席之友小组(A Group of the Friends of the Co-Chaim on Liability and Redress in the Context 0f 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以在闭会期间进一步通过谈判拟订《生物安全议定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和补救的规则和程序。
联合主席之友小组分别于2009年的2月23日至27日和2010年2月8日至12日在墨西哥的墨西哥城和马来西亚的吉隆坡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在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有关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的Bs-v号决议草案(draft decision Bs-V)。该草案共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一是《生物安全议定书》范围内的有关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附件二是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与补救准则(以下简称:“民事赔偿责任与补救准则”);附件三是有关补充赔偿计划,即剩余国家责任的相关规定。小组同意将根据本次会议报告的三个附件进一步通过谈判拟订《生物安全议定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和补救的规则和程序,并请联合主席在COP—MOP 5之前再次召集小组会议。
综上,尽管特设工作组以及COP—MOP针对《生物安全议定书》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问题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和努力,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用以缔约方进行表决批准的正式文本草案至今仍未出台,亦即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至今仍未建立。2010年10月11日至15日,COP—MOP 5将在日本爱知县举行。我们期待着,《生物安全议定书》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问题国际规则和程序能在该次会议上获得各缔约方的签署和批准。
二、其他领域越境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的经验借鉴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了数10部关于越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件[1],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核损害、油污损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造成的损害以及空间实体造成的损害等。其中,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所致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法则@被认为是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2],其机能的评估与后续发展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而有关核损害以及油污损害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则被誉为有关越境损害国际立法中最成功的民事责任制度[3]。这三个领域的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对转基因生物越境损害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在上述三个领域的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中,除了危险废物领域确立了两种责任法则 (以严格责任为基础,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外,其他领域都无一例外地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例如,有关核损害的所有国际条约对核设施经营者(operator),都适用严格责任[4]。受害人只要证明核事故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那么无论核设施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必须对此类损害负责[5](P992)。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再如,油污损害领域,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3条的规定,只要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船舶所有人就要对污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