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发生的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以及 2010年夏季发生的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的罢工潮等集体行动事件,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工人劳工意识的提升,其具体表现即劳动者通过自发的团结和自发的集体行动来提出自己的诉
2009年8月发生的“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以及 2010年夏季发生的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的罢工潮等集体行动事件,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工人劳工意识的提升,其具体表现即劳动者通过自发的团结和自发的集体行动来提出自己的诉求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诉求。在一般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工人的这种经济诉求通常是由工会组织来代表提出并加以解决的。然而,在中国现有工会与工人之间既联系又隔离的微妙状态下,使得工会与工人的距离与矛盾,也在劳资矛盾激化的时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如果说“通钢事件”、“林钢事件”还只反映了传统产业工人的意识和诉求,那么“南海本田事件”具有典型的意义,更多地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意识和诉求。在南海本田集体停工事件中,罢工工人表现出了有序、自律和自我保护的鲜明特征。他们严格地将行动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他们穿着统一的工服并统一佩戴口罩,在厂区范围内平静地停止工作并护卫着机器设备和厂区的安全与秩序。参与罢工的工人基本为80后和90后的20多岁年轻人,但他们在罢工中表现出的团结意识和集体意识,集中体现了新生代产业工人的特点。南海本田的罢工最终以法制的手段,通过集体谈判顺利地解决。全国各地出现的罢工事件,基本都是以这种模式进行的。
具体而言,从工人罢工诉求来看,增加工资、改善待遇是工人的基本诉求,但在经济诉求的基础上,一些罢工工人也明确提出了组织诉求,如南海本田的工人罢工,将“改组工会”作为罢工诉求的重要内容。工资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严重不相匹配,工资待遇的低下是导致近年工人罢工的最直接原因;但是从深层原因来看,工人劳工意识的提升则是罢工的根本动力。因为从整体来看,近年来罢工潮呈现出明显的利益争议、理性抗争以及具有初步的组织性和策略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表明工人正从简单的和个人化的经济诉求转向明确的和集体性的权利诉求。而这种诉求的转向表达出的是工人劳工意识的觉醒,不仅体现了工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更体现了工人团结意识、行动意识的提高。这些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劳动合同法》对个别劳权的完善为基础的。以2010年罢工潮为标志,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型。
3.《劳动合同法》实施推动劳动关系法治环境的改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改变了劳动关系运行的外部环境,促使劳动关系从以往的“法外运行”逐渐向“法内运行”转变。《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外部环境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制度层面,个别劳动关系从“法外运行”开始转为“法内运行”,《劳动合同法》的直接目的即建构劳动合同制度初见成效,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合同期限及合同规范三大问题都有了大幅改观。其二,在社会理念方面,劳动法治观念的社会认知度大大提高,特别是有关《劳动合同法》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大争论,更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普法大教育,其中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结果是:不管你是支持还是反对这部法律,你必须正视这部法律。这是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在“强资本、弱劳工”的背景下,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很低。特别是由于劳动者并没有形成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力量,致使雇主在劳动关系处理中几乎没有遇到过有组织的对抗力量。这与国外人力资源管理面对的是一群有组织的工人的处境是不一样的。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基本上是在无对手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中国工人的原子化和碎片化状态,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处理长期处于雇主单方面决定的状态。加之中国这30年来,追求效益和追求以GDP发展被作为一种主要的政绩指标,因而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着忽略社会发展和劳动者发展的倾向。在这种背景下,雇主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更加倾向于“为所欲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基本上处于一种“法外运行”的状态,即虽然有劳动法律的各项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处于难以落实甚至“虚置”的状态中。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这种法律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克服和终结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状况。虽然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但实际上该法对企业的约束是非常有限的。劳动关系从“法外运行”到“法内运行”,企业在短时期内会不适应,但法治化的劳动关系构成和运行,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好处的,企业的守法意识正在逐渐加强。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上海地区2008年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119%,但用人单位的全部胜诉率却同比上升了5.3%,这是自有统计以来首次出现用人单位胜诉率上升的情况。[6 ]这说明,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趋于“法内运行”。
概言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是:其一,初步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完善了劳动者的个别劳权;其二,推动了我国从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快速转型。
从个别劳动关系到集体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以集体劳动关系作为中心和主线的。所谓集体劳动关系又称团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劳动者集体或团体一方(通常以工会为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进行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劳动的从属性及其劳动关系的不对等性成为集体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动力,或者说,劳动者为了获得在劳动关系中的对等地位和对等权利,必须组织起来,形成集体的力量。集体劳动关系基本的运行方式,是以劳动者团结的力量与资本的实力抗争,并以此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与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相比,集体劳动关系具有对等性的特点。[7 ]如果说,个别劳动关系的形成,还只是个别劳动者的自在行为,那么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则是劳动者集体的自觉行为。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以对等的身份和地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
我国的集体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快速发展。《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起草工作是紧随《劳动合同法》展开的,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相隔半年,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始料未及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劳动争议的“井喷”。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和工人的集体行动有了较大增幅,2008年较2007年增长达71%,其中企业罢工最有代表性的如“吉林通钢罢工事件”和“南海本田罢工事件”。[8 ]2010年罢工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产业性的特征。关于地域性,罢工事件主要集中在大连、广州、苏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等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域。其中,大连的罢工潮最为集中,在6、7两个月中仅大连开发区就有100多家企业发生罢工,有7万多工人参与。关于产业性,2010年夏季的罢工集中于汽车、电子等行业,在中国各地的本田、丰田、现代等国际汽车制造公司及其相关联的企业,佛山的南海本田罢工影响最大,在一定程度上其示范效应引致了日资汽配工厂连锁罢工潮,具有较明显的行业联动效应。就发生罢工企业性质来看,罢工事件主要发生在外企,其中又以日韩资企业为主,台资企业、港资企业以及美资企业等外企也有一定数量的罢工现象。就罢工原因来看,工资待遇过低是导致今年罢工潮的最主要的直接原因,几乎所有的罢工事件中,工人的第一诉求都是增加工资待遇。除此之外,也有少量罢工事件中工人会提出其他诉求。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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