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战略方针。随后,2004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推进
2003年6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战略方针。随后,2004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著名的“国九条”),明确提出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近年来,发改委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又将“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纳入今后5年金融体制改革工作重点之中。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推动生产要素商品化、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萌芽于改革开放初期,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首次提出把“企业产权有条件转让”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1996年,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产权交易”概念;1997年,国务院开始推行产权交易政策性整顿;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强调调整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当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原体改、国资系统组建的产权交易所,二是由原科委系统组建的技术产权交易所。企业产权交易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职能之一,其特点是以会员代理制或者以市场交易为中心,开展产权、股权转让,并同时伴有信息发布、国有和非国有产权鉴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转让过户、分红派息等服务。”[6](p16)
从发展模式来看,我国产权交易中心呈区域化发展模式,全国共有产权交易机构200余家,并形成了上海、天津、青岛、贵阳和泛珠江三角洲等5个区域性共同产权交易市场。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产权交易市场无论在规模、功能、格局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根据《2003年中国产权市场年鉴》,92家产权交易市场自成立到2002年累计交易额为60965.5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21571宗;2004年成交23025宗,成交金额为1913.84亿元,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2月关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目前全国共有产权交易所约220家,其中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约为30家。2005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约2000宗,成交金额约为3000亿元。”[7]
产权交易市场是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公司制发展形势产生的特殊形式资本市场,无论在市场功能,还是交易客体方面,都与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债券市场等形成互补,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成熟过程中的必然产物。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后,将公司股份转让场所从“证券交易所”拓宽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从而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产权交易制度,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资产流转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呈现出快速、稳健的发展态势。“一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国资国企改革重组主渠道功能显著增强;二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以体现,发现买主发现价格功能显著增强;三是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体系;四是市场运行日益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一系列制度规范陆续出台,为市场的规范运转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五是市场格局日益开放,企业国有产权、金融国有产权、国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法院涉诉资产等各类公有产权也开始在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转让;六是市场功能日益提升,通过创新交易方式拓展市场融资功能等多种方式满足投资者需求。”[8]
三、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
产权交易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创新发展,已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具体来说,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产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了股权及企业资产流动平台。产权交易市场有别于分散的产权协议转让,是在证券市场外建立的,各区域非证券化有形产权流通市场。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对买卖双方交易所必需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为非上市企业产权流动提供了一个有组织、有规则、有监管的竞价场所和信息平台,使企业产权在流动中达到科学利用、科学配置、保值增值的目的。
其次,产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为在场交易的国有资产客观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权交易市场采取进场交易模式,潜在交易者可根据卖方披露信息对成交价格产生合理预期,从而缩紧双方议价范围,降低议价成本。同时,通过产权进场公开挂牌、公开竞价,可以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客观反映交易标的的市场价格,在国企产权场外交易过程中更能防止因监管不力、审查不严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从申请进场交易到资产过户一套完整的交易流程,并针对交易过程中的产权信息披露、受让方资格审查、交易方式选择、成交签约、交割结算等具体事宜,均作出细致规定。这既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搜集和协议磋商成本,又保证了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
最后,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发掘该市场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创业资本提供了畅通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也为跨地区并购提供了必要的市场条件。就产权交易市场的金融服务功能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扩大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另一方面,也为风险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了合法渠道,保障了资本市场的流通性。就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公司并购市场发展的功能而言,“促进了产权交易挂牌项目信息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传递,为异地并购和外资并购提供了条件,促进了国内外资本的联动。”[9]
四、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则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紧密的、半公开的、高度自律化的市场,因此,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路径必将遵循着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多元监管模式。加强场外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不仅仅是保护投资者权利、维护市场秩序的要求,更是完善金融投资体系、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从英美等资本市场较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高度自律性市场,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交易主体性质和市场本身属性来说,多采用公司、行会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立法规制为辅的管理路径。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育期,自律性市场氛围尚未形成,非法律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仍然依赖着政府监管和立法强制两条路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主要力量。从现有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来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路径有以下几种: (一)立法框架下的统一监管(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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