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原理与规则进路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关璐 发表于:2012-09-03 14:12  点击:
【关健词】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监管
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一种以行政管制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我国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也将遵循这种立法与行政监管为主、市场自律为辅助的监管模式。  

作者简介:关璐(1984—),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资本市场就没有铁路,没有资本市场就没有美国。资本市场像一双无形的手,推动着公司制的演进,牵动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甚至改写着人类历史运行的轨迹。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同样影响着中国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我国政府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产权交易市场经过二十余年的创新发展,已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宏观上有利于调整存量资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国资国企改革重组提供了主要渠道;微观上,有利于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本文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为研究对象,有助于发掘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优势,促进我国产业结构改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文试图以比较和实证法学为视角,兼采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剖析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动因、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律,探究转轨经济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与引导的内在逻辑和路径选择,以期为我国加快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所、改善现行交易环境,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及学理支持。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原理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来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来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加以选择的权利。”[1](p1101)“企业产权交易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是指有关企业出资权(含股权)的交易,具体地说,主要指企业合并和收购企业出资权或股权。广义地理解,企业产权交易不仅包括企业合并和出资权交易,还包括基于合同涉及的企业财产的各种交易。”[2]产权交易的实质是借助股权、债权、物权为媒介,实现特定财产性权利主体的转移,实现特定资产存在形式的转变。而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产权交易市场从事和经营的是狭义上的企业产权交易,即企业股权的交易。
  产权交易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流通的主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促进股权流通的作用,成为解决闭锁公司资本锁定功能所带来的一系列负效应的有力途径。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甚至是组织类型都呈现出高度的重合性。在国外,尤其是美国、英国等资本市场较为成熟发达的国家,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单独的产权交易市场,而是更多的运用柜台市场、粉红单市场、非上市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一个半公开的股权交易场所,通过股权的转让完成公司合并、兼并、收购,从而实现公司控制权、产权转移的目的。可以说,我国的产权交易制度是脱胎于场外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负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创造。
  (一)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成熟投资者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场外交易市场是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提供的半公开场所。这一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准入门槛低。产权交易市场设立的目的就是为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和资产流转的市场,因此挂牌企业不必满足上市公司诸多财务与治理上的要求,仅需满足单个交易场所的准入要求;其次,信息披露不完全。产权交易市场除为企业合并、兼并、收购目标企业提供了场所,还是非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为降低挂牌企业的融资成本,产权交易市场通常并不要求公司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股权,不仅需要参考公司披露信息,更重要的是自身对该行业的经验判断和亲身调查;最后,由于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主体质地良莠不齐,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该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这一市场背景下,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成熟投资者市场。同时,也正因为场外交易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前景广阔、质地优良的中小企业,所以正成为机构投资者和私募股权基金关注与投资的热点。
  (二)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高度自律化的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相比,其监管机制更加复杂、多元。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主要是指主板股票市场,其监管主要依赖外部法律监管,通过《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颁布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出台的上市要求、细则等实现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股票交易,乃至退市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对于产权交易市场来说,其交易的标的是闭锁公司的股权和存量资产,是一个高度风险、高度技术化的市场,除了需要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之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挂牌企业基于商业信誉、投资评级等非法律因素的制约功能。我国产权交易市场遵循着一种“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互为补充”[3](p51)的监管方式。
  (三)国有资产转让是我国产权市场的重要业务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经过两个阶段:“一是市场组织的自主创新。在这个阶段上,市场组织在政府引导所提供的创新环境下,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市场创新,为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形成提供不同的市场模式样本。二是政府对创新模式的确认。在这个阶段上,政府对市场创新实践及其提供的不同市场模式进行总结、评价、分析和选择。”[4](p43)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起和建设遵循着中国式的发展路径,是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实现并发展的。我国设立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基层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除了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与资产的交易场所外,一个重要的作用是为国有资产转让与处置提供一个阳光化的公开平台,借由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机制与信息披露机制,达到公众监督国有资产转让的目的。“2005年国资委牵头六部委开展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评审,将北京、天津和上海三家产权交易所列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首批试点产权交易机构。随后,地方国资管理部门也相继指定了地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国有产权转让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营业务。”[5]2008年,我国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一立法,表明了产权交易所的主营业务,体现了其最突出的国有资产流转与盘活作用。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定位(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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